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诞生于1993年年底,因为未能预见到我国市场发展如此迅猛、企业形态创新辈出等多种原因,加之中国公司制起步较晚,该部《公司法》条文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等不足之外很快暴露出来。
经过几次修改后,最新的《公司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审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范围广泛,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可谓是对原《公司法》的一次“大修”。
可即使经过多次的修改,新《公司法》依然存在着“可操作性差”的弊端。如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因为《公司法》有了以上的规定,随后出台的国家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3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七条也规定,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年检时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而让所有公司在年检前由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成为本次《公司法》修改的最大败笔。
由于工商组织的企业年检,一般都是开始较晚,且要在上半年结束,而很多企业的年度决算报告要到3月份才能出来,留给企业年检的时间其实较为有限。如果所有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都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那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如果不能短时间内增加十倍乃至百倍,恐怕无法负责任地出具这么多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条款,只能逼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造假。
该条款在2006年施行不久,因问题太多而被各地纷纷叫停。目前,该条款实际上已处于“有法不依”状态。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应该尽快修改。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缺乏有效制约机制,股东的单一化使得公司被一个主体完全操控,无法有力地保障债权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建议修改后的《公司法》,继续保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因牵涉股东较多,为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应该保留按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制度;国有独资企业,因为管理者多为国家任命,内部监督机制相对薄弱,也需要引进外部审计制度,因此修改后的《公司法》,建议依然保留对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年度进行审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