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下发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等将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即100张床位以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院等,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卫生局或中医局审批。其他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局审批,按类别分别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命名应遵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等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
政策解读:北京医疗机构名称将禁用男科女子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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