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塔吉克斯坦的政治演变
[要点] 3.1社会主义时期塔吉克斯坦的政治体制;3.2体制演变;3.3三权分立;3.4选举制度;3.5塔吉克斯坦的政党与社团。
塔吉克斯坦历史上曾长期遭受外国的侵略和统治。公元前6至前4世纪,塔吉克由伊朗阿契米尼德王朝和马其顿王亚历山大所统治。公元前3世纪起并入希腊巴克达利亚王朝和贵霜王国,同期曾遭希奥尼特人、厌哒人入侵,并爆发了马兹达克和阿勃鲁亚人民起义。公元8世纪发生了反抗阿拉伯人统治的起义。9-10世纪塔吉克斯坦民族基本形成。10-13世纪初先后并入加自尼王朝、卡拉汗尼王朝和花拉子模国。13世纪在蒙古鞑靼人占领期间,塔吉克人多次起义。14-15世纪由帖木儿后裔统治。从16世纪起成为布拉哈汗国和诸多小封建主的领地。1868年塔吉克北部并入俄罗斯。十月革命后塔吉克北部建立了苏维埃政权。1918年底塔吉克全境建立起苏维埃政权。1918-1920年的苏联国内战争期间,塔吉克人民在红军的支援下粉粹了白卫军和巴斯马奇的主力。根据中亚民族国家的划界原则,1924年10月14日成立了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属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1929年10月16日从乌兹别克划出,成立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1929年12月5日加入苏联,是原苏联15个加盟共和国之一。1990年8月24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第12届最高苏维埃第2次会议通过《主权宣言》,宣布塔吉克斯坦是“主权国家”。1991年8月31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决定将国名改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1991年9月9日,塔吉克斯坦宣布独立。1991年12月21日,苏联解体,塔吉克斯坦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塔吉克斯坦独立后,政治体制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确立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
3.1社会主义时期塔吉克斯坦的政治体制
同苏联其它加盟共和国一样,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它的国家机构均按照与联盟中央上下对应、下级报从上级的原则设置。塔吉克斯坦最高苏维埃是该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实行一院制,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常设机构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塔吉克斯坦最高苏维埃有权解决苏联宪法和本国宪法规定范围内的一切问题。它有权通过和修改本国宪法;批准共和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以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通过本国法律等。塔吉克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向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并在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代行其职能。
塔吉克斯坦地方各级代表苏维埃,即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2个州,45个区,19个市和330个村人民代表苏维埃,是塔吉克斯坦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政府也称为“部长会议”,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机关。部长会议由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组建,它对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负责报告工作,在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对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共和国部长会议有权解决属于本共和国权限内的一切国家管理问题。塔吉克斯坦部长会议主席团是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常设机构。部长会议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及时解决保证领导与国民经济有关的重要问题及其他国家管理问题,改善对执行党和政府决议的检查工作,并就保证这些决议的执行采取有效的措施等。
塔吉克斯坦地方各级[自治州、州、区、市、村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是相应的各级地方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
塔吉克斯坦最高法院是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由塔最高苏维埃选举产生。塔吉克斯坦地方各级法院,即自治州、州、区、市法院则根据苏联宪法和有关立法行使其职权。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检察院是苏联检察机关统一集中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任务是加强国家法制和法律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保护企业、机关、组织、集体农庄、合作社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的权益不受侵犯。塔吉克斯坦检察长接受苏联总检察长的领导和监督,同时也是本国法律遵守和执行情况的最高监督者,塔检察长由苏联总检察长任命。塔地方各级检察长由塔检察机关实行一长制,下级服从上级,依据法律原则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作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其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立法、司法机关一律要接受联盟中央有关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要按照全苏和本国法律行事。根据苏联1977年宪法规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权规定自己的行政区划、制定和修改本国宪法以及其它法律,实行某些行政规定和经济文化等措施,有权同外国缔结条约、互派外交和领事代表,参加国际组织的活动。在苏联时代,塔吉克斯坦是形式的主权共和国,实际上是中央集权下的一个行政区划,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外贸等方面均无自主权,只能听命于联盟中央的指令。前苏联宪法规定,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政治体制的核心。塔吉克斯坦共产党是苏联共产党的一个组成部分。独立前的塔吉克斯坦实行一党制,塔吉克斯坦共产党是该国的执政党,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3.2体制演变
1990年苏共中央2月全会通过的苏共纲领草案放弃了苏联共产党在政治体制中的领导地位。俄罗斯率先实行多党制。各加盟共和国纷纷颁布了近似于独立的主权国家宣言。1990年8月24日,塔吉克斯坦发表了共和国国家主权宣言。宣言的宗旨是保障全体公民享有该共和国和苏联宪法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则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自由。宣言强调指出共和国保留按照联盟条约规定的程序自由脱离苏联的权利;在共和国境内,共和国的法律至高无上;议会将中止与塔吉克主权权利有矛盾的苏联法律文件的生效;本共和国领土、领空、自然资源均归本共和国所有,神圣不可侵犯;共和国与外国直接建立关系、签订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协议、互派外交、领事和商务人员。
1990年11月29日,共和国颁布了关于设立共和国总统职位和总统选举程序的法律。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共和国第12届最高苏维埃第4次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卡哈尔·马赫卡莫维奇·马赫卡莫夫为共和国第一位总统。塔吉克斯坦改行总统制后,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行使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兼任共和国内阁主席。总统从共和国公民中通过全民选举的方式产生,任期5年,连任不能超过两届。成立共和国总统委员会。总统委员会是总统的咨询机构,其成员由总统任命。共和国副总统是总统委员会成员,最高苏维埃主席参加总统委员会会议。
1991年8月31日,塔吉克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决定将国名改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9月9日发表了《塔吉克斯坦独立声明》,宣布共和国独立。1991年11月24日,共和国举行有史以来第一次全民直接选举总统。共产党支持的候选人纳比耶夫成为共和国独立后第一任民选总统。部长会议由总统内阁取代,内阁成员由共和国总统(总统也是内阁总理)、副总统、内阁副总理、各部部长和国家各委员会主席组成。副总统受总统委托负责内阁工作。
塔吉克斯坦独立后,由于政权不稳,政权几度更换。政体也几经变化。1992年11月30日,塔吉克斯坦最高苏维埃第16次会议通过了塔吉克斯坦关于不实行总统治理而成为议会制共和国的决定。1992年11月,拉赫莫诺夫任塔最高苏维埃主席(国家元首)。1994年11月6日,塔吉克斯坦举行全民公决,通过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根据新宪法,议会制改为总统制。拉赫莫诺夫当选为总统。新宪法规定,塔吉克斯坦国体性质是主权的、民主的、法制的、非宗教的单一制国家。
3.3三权分立
塔吉克斯坦独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确立国家政体的基本原则是,主权、三权分立、民主、法制及世俗国家等原则。
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是主权的单一制国家。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和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任何一个社会团体、集团或个人都无权攫取国家权力。塔吉克斯坦领土是不可分割的和不可侵犯的。塔吉克语是塔吉克斯坦的国语。国旗、国徽和国歌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象征。
三权分立。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最高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军事法院、戈尔诺夫-巴达赫尚自治州、各州、杜尚别市、市和区法院行使司法权。塔吉克斯坦国家权力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相分立的基础上行使,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机关相互独立,又互相配合。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执行权力机关(政府)首脑。宪法把总统的权力置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上。实际上,总统独揽国家大权。
法制原则。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必须遵守和执行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塔吉克斯坦批准的国际法准则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体系组成部分。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权利平等,并受法律保护。
民主原则。从上而下国家各级政权均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首脑— — 总统,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塔国家立法机关— — 最高议会议员,在全国各选区由选民直接产生。宪法对有关议会的选举制度、决策程序、权限范围、议员的权利和义务均做出具体规定。公民拥有选举权。凡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和全民公决以无记名投票、直接和平等的投票方式进行;公民享有结社权。公民有权参加组建政党、工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并可自愿加入或者退出这些组织;公民有权参加法律规定的会议、群众集会、游行示威与和平游行;保证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以及使用舆论工具的权利;住宅不受侵犯权;每个人享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世俗国家。塔吉克斯坦实行政教分离,宗教组织与国家分离,不得干预国家事务。宪法规定,禁止以挑起种族、民族、社会和宗教冲突为目的,或者煽动暴力推翻宪法制度和组织武装集团的社会团体的建立及活动。总之,塔吉克斯坦要建成为一个世俗的国家。
多元化。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社会生活的发展以政治多元化和意识形态多元化为原则,国家保护各种形式的所有制和经营活动。
3.3.1总统与行政
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总统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宪法和法律、人与公民权利和自由、民族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国家继承发展和长治久安、国家机关协调一致地发挥作用和互相配合,遵守塔国际条约的保证人。
总统选举由有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塔吉克斯坦公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凡年满35岁至65岁、通晓国语、在塔吉克斯坦居住期不少于10年以上的公民都可提名为共和国总统候选人。有二分之一以上选民参加选举,总统选举即可举行。获得选民投票总数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候选人被选为总统。总统任期5年,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总统选举程序由宪法法律规定。
如果发生总统死亡、辞职或被解职以及确认因健康原因完全不能履行总统职权的情况,在新总统选出之前其职权交最高议会主席;最高议会主席职权则委托第一副主席行使。在此情况下,总统选举应在3个月内举行。
在塔吉克斯坦,总统的职权是非常大而全的: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塔吉克斯坦;经最高议会同意,建立和撤销各部和国家委员会;任命和解除政府总理及其他成员职务,并把该命令提交最高议会批准;任命和解除国家银行主席和副主席,并把该命令提交最高议会批准;组建总统的执行机构;任命和解除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各州、杜尚别市、市和区主席,并把上述命令提交相应的人民代表议会批准;向最高议会提名选举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最高经济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职务侯选人和召回他们的建议;经最高议会同意,任命和解除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根据司法部部长提名,任命和解除军事法院、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各州、杜尚别市、市和区法院的法官;管理和支配准备金,并向最高议会报告支出情况;向最高议会提出确定货币制度的建议;签署法律;废除和中止国家管理机关文件的效力,如果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执行对外政策,签署国际条约,并提请最高议会批准;经最高议会主席同意,任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首脑和在国际组织的共和国代表;接受外国外交代表机构首脑的国书;就任塔吉克斯坦武装力量最高统帅,任命和解除塔吉克斯坦武装力量各部队司令员;在国家安全受到受到威胁时宣布戒严,并把该命令提请最高议会批准;宣布共和国全境或者某些地区实行紧急状态,并把该是命令提请最高议会批准,同时通报联合国;建立和领导安全委员会;提供政治避难;决定获得国籍和丧失国籍问题;决定赦免罪犯问题;授予高级军衔、外交官衔级和其他专门称号;授予公民国家奖赏、国家奖金和塔吉克斯坦荣誉称号;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总统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命令和指示,向最高议会报告国内局势,把重要而紧迫的问题提交最高议会审议。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由总理、第一副总理、副总理、部长和国家委员会主席组成,是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其职权是:保证使经济、社会和精神领域有效地发挥作用,保证执行法律、最高议会决议、塔吉克斯坦总统令和指示;政府把社会经济计划、国家贷款发放与回收,对其他国家的经济援助,国家预算及国家预算赤字的可能数额和抵补赤字的来源草案等提请最高议会审核。
地方行政权由州主席、市主席和区主席行使。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各州、杜尚别市、市和区主席职务由总统任命和解除。主席对上级行政机关和相应的人民代表议会负责。地方权力机关和设置、职权和活动程序由宪法性法律调节。
3.3.2立法和代表机关——最高议会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代表机关和立法机关称为“最高议会”,实行一院制,由选举产生,任期5年,常设机构是最高议会主席团。如果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人民代表参选时,即认为最高议会的选举是有效的。凡年满25岁的公民都可被选入最高议会。在最高议会长期工作的人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和从事企业家经营活动。人民代表享有不可侵犯权。人民代表未经最高议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不得按司法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人民代表不经最高议会同意不得被挽留。
最高议会会议有不少于人民代表总数三分之二参加的情况下即被认为会议是有效的。最高议会会议由最高议会主席团召开,每年至少2次。最高议会第一次会议由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在人民代表选出一个月后召集。
总统与最高议会关系。最高议会决议或者法案经全体人民代表的多数投票赞成,即被通过,呈报总统签字,如果总统不同意该项法案,他必须在15日内把附有自己异议的法案退回最高议会。如果最高议会仍然以三分之二多数票确认所通过的决定,总统应签署法律。总统在法定时间内不退回法律,他则必须签署法律。
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最高议会有着广泛的职权:通过和修改法律和决议及废除法律和决议;解释宪法和法律;确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成立中央选举委员会和全民公决委员会;确定全民公决;把法律草案和其他重要的国家和社会问题提交全民讨论;规定共和国总统选举;规定最高和地方代表机关的选举;批准关于任命的和解除政府总理和其他成员职务的总统令;批准关于任命和解除国家银行主席和副主席的总统令;批准国家预算、确定国家预算赤字可能数额及低补的来源、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确定税收政策,以及批准国家信贷的发放和回收措施;确定货币制度;确定行政区域单位的结构、设置、撤销和变更,必要时根据自己倡议自主地改变行政区域单位界线;批准和宣布废除国际条约;建立法院;批准关于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的总统令;设立国家奖赏;规定军衔、外交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称号;批准国家象征;发布全国大赦令。
在最高议会内部,设立最高议会主席团,其组成人员有最高议会主席、第一副主席、副主席,以及最高议会各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主席。最高议会主席团的职能是:召集最高议会;组织准备最高议会会议;协调最高议会各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的活动;组织议会间的往来;领导最高议会的报刊机构,任命和解除报刊机构主编职务。
最高议会主席由主席团推举,其职能是:主持起草须经议会会议讨论的问题;担任最高议会会议及其主席团的主席;向最高议会提出议会第一副主席、副主席。以及最高议会各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主席候选人建议;签署最高议会及其主席团决议;在国内和国外代表最高议会;签署议会间的协定;领导最高议会的机关,发布指示;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3.3.3司法和检察机关
塔吉克斯坦的司法权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军事法院、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各州、杜尚别市、各市和区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体系由宪法法律确定。法官任期5年。禁止成立特别法庭。法官在其活动中是独立的,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他们的活动不受干涉。法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不得是代表机关代表、政党和团体成员,不能从事企业家经营活动。法官享有不受侵犯权。法官未经选举或者任命他的机关同意,不受逮捕和追究刑事责任。法官也不受挽留。对现行法律的执行情况由检察院独立进行检察。
宪法法院是对任何权力机关和领导人的施政行为是否违反国家宪法而进行监督、审议和裁决的最高护宪机关。在宪法法院正式裁定上述行为主体违宪时,有权予以纠正宪法法院是对任何权力机关和领导人的施政行为是否违反国家宪法而进行监督、审议和裁决的最高护宪机关。在宪法法院正式裁定上述行为主体违宪时,有权予以纠正。宪法法院由17名法官组成,其中1名法官由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的代表。宪法法院法官的条件是,年龄在30岁至60岁,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宪法法院的职权是:确定法律、最高议会、总统、政府、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和其他国家和社会团体和命令和决定以及国家未生效法律效力的协议是否符合宪法;解决国家机关间有关管辖范围的争端;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宪法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的审判决定。
年龄在30岁至60岁、从事法律工作不少于5年的塔吉克斯坦公民都可以担任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军事法院和各州法院和杜尚别市法院的法官。年龄在25岁至60岁、从事法律工作不少于3年的塔吉克斯坦公民都可以担任市法院和区法院的法官。
塔吉克斯坦检察院是司法监督机关。共和国司法监督由总检察长及其下属地方检察长进行。塔吉克斯坦总检察长,任期5年。总检察长领导塔吉克斯坦统一集中的检察机关系统。总检察长向最高议会和总统报告工作。总检察长任命和解除其下属的检察长的职务、检察长任期5年。总检察长及其下属的检察长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只服从法律。检察长不得兼任其他职务,不能从事企业家经营活动。
3.4选举制度
塔吉克斯坦实行普选,凡年满18岁的塔吉克斯坦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年满25岁在塔吉克斯坦居住的公民都可被选入最高议会。凡年满35岁至65岁在塔吉克斯坦居住不少于10年的公民皆可竞选总统。平等选举系指每个选民只有一票。直接选举权系指根据参加选举的选民直接的意愿决定选举的结果。
议会选举是国家民主的重要保障。塔吉克斯坦最高议会人民代表,按宪法规定在指定的选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只有当被选出的最高议会的人民代表人数达到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参加的总数的三分之二,塔吉克斯坦最高议会才被认为有效。
总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直接的平等普选方式。总统选举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3.5塔吉克斯坦的政党与社团
塔吉克斯坦独立后,各种政党的作用在淡化,并且逐渐走向政治多元化,肯定结社自由,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反对派经常受到禁止或者镇压。目前的执政党是塔吉克斯坦共产党。该党前身是苏联共产党的一个组成部分,于1991年5月17日正式登记,一度改为“塔吉克社会党”,塔共抛弃以前的机构、工作方式及在社会中的先锋队作用,并成为议会型的党。该党的首要任务是:政治上促进和加强共和国的政治经济独立;加强同其他共和国的联系;加强共和国的国家政权机构和管理机构,在各个领域推进民主进程,实现民族和公民的和谐,建立法制国家。在民族关系上主张从社会生活中根除任何形式的沙文主义、民族主义、种族主义、民族歧视和民族危害;在社会公正,平等和自由发展、尊重历史遗产和民族优良传统、平衡共和国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基础上使塔吉克斯坦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在社会经济方面主张在经济领域消除行政命令,促进经济生活非意识形态化,发展多种经济成分;考虑到共和国的特点,支持逐步过渡到市场关系;促进实行慎重的国家所有制非国家化和非垄断化;进行协调的经济结构改革,克服经济以原料为方向的片面发展,支持在过渡时期实施使经济走出危机,居民就业、居民社会保护的纲领;支持建立自由经济区、贸易开放区、独立国家新经济联盟、共和国经济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思想。在精神领域,该党主张为发展文化、科学、艺术和支持创造性活动增加国家预算拨款;促进发展同世界文化、科学中心的联系;坚持尊重伊斯兰和其他宗教的道德和文化价值。改革以后的党将成为劳动人民的党,对工人、农民、知识分子、青年大学生和企业家是敞开大门的、不管他们属于哪个民族和属于那种宗教信仰。塔共的目标是根据民主原则协助共和国实行彻底的经济改革,以便提高人民福利,反对经济全面资本主义化、不加思考地破坏劳动人民的各项劳动成果。塔共认为自己是民主改革,社会公正,民族和公民和睦,经济、政治和精神自由的政党。该党将保护工人、农民、知识分子、青年、军人、老战士及其他劳动人民阶层的利益。党将通过促进深化改革,建立新型的进步的社会关系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本国的独立。反对任何用暴力改变国家制度的企图,保护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通过议会方式产生的劳动人民的政权。
塔吉克斯坦伊斯兰复兴党是全苏性、宗教性质政党,其核心是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他们在表述党的任务时带有强烈的激进主义和民族主义情绪,主张建立伊斯兰国家,改变国家管理形式,并且要求中断同俄罗斯的联系,俄罗斯军队撤出塔吉克斯坦。他们多次公开表示,“建立伊斯兰共和国是我们的理想”。因此,在塔吉克斯坦独立初期曾经遭到禁止,后经过多次努力与斗争,终于获得合法地位。其宗旨是捍卫伊斯兰教,复兴穆斯林的宗教意识,维护穆斯林的权利,通过非暴力途径争取使伊斯兰教成为国教,按照伊斯兰法律来生活。
塔吉克斯坦现在是中亚原教旨主义势力最为活跃的国家,这与该党所起作用有很大关系,该党已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基层组织,在一些重要机构设置党代表,还建立了自己的武装。以该党为主的塔反对派在阿富汗境内北部的塔卢坎成立了流亡政府,设立了电台,并得到阿富汗拉巴尼政府和马苏德军队的支持,还得到伊朗、巴基斯坦以及美国的支持。他们不断扩大武装组织,形成一个有实力的反政府军,并经常派人越境,制造恐怖事件。
塔吉克斯坦知识分子的政党——民主党。民主党是以塔吉克斯坦知识分子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政党,注册于1990年。该党要求加快民主变革,改革苏联模式的管理结构,恢复共和国的伊斯兰传统。该党全盘否定十月革命后塔吉克斯坦几十年革命和建设的历史,主张激进,持坚决的反共态度,是公开亲近穆斯林的政治派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