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哈萨克斯坦的政治演变
[要点]4.1苏联时期哈萨克斯坦的政治体制;4.2变革后的政治体制:4.2.1总统与行政权;4.2.2议会行使立法职能;4.2.3总统与议会之间的制衡关系;4.2.4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4.2.5司法和检察机关;4.3哈萨克斯坦的选举制度;4.4结社自由。
哈萨克斯坦北与俄罗斯接壤,东与中国为邻,南边与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土库曼比邻,面积约为272.49万平方公里,人口约1600万,是个多民族国家,由哈萨克、俄罗斯、乌克兰、乌兹别克、日耳曼和鞑靼等131个民族组成,其中哈萨克族占总人口的58.6%。居民主要信奉伊斯兰教、东正教、基督教和佛教。哈萨克语为国语,俄语与哈萨克语同为官方语言。早在公元八世纪,哈萨克人的祖先就在那片草原上进行游牧,十五世纪中后期建立哈萨克汗国。十八世纪初期,俄罗斯人南下扩张,后逐渐并入俄罗斯。1917年境内建立苏维埃政权,1920年8月26日建立归属于俄罗斯联邦的吉尔吉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1925年4月19日改称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1936年12月5日定名为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同时加入苏联,成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1990年10月25日,哈萨克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国家主权宣言,1991年12月10日更名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同年12月16日通过《哈萨克国家独立法》,正式宣布独立,21日加入独联体。
4.1苏联时期哈萨克斯坦的政治体制
作为苏联一个加盟共和国,哈萨克斯坦虽然也有自己的宪法,名义上也是“主权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但实际上受原联盟中央直接控制,其政治体制与联盟的政治体制如出一辙。1978年,哈萨克斯坦曾经颁布有一部宪法,我们暂且称之为“78宪法”。在这部宪法中,称哈萨克斯坦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全权属于人民”。国家的组织和活动按“民主集中制”运行,各级国家机构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对国家生活中最重大的问题应该采用“全民讨论”和“全民公决”。社会的“领导和指导力量”、“政治体制以及一切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是作为苏联共产党一部分的哈萨克共产党,该党由“马列主义武装”,“决定社会发展的总前景”和“国内外政策”。这就是说哈共是该共和国主宰一切的力量。由于苏联存在“全党服从中央”的规定,哈共领导人事实上由苏共中央决定。因此,哈萨克斯坦国家生活中的一切大事皆取决于莫斯科。至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只能是对局部的、次要的、非涉及大政方针的事务而言。当时,作为“发展政治体制基本方针”的“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也只能在上述框架内进行。
“78宪法”规定,人民代表苏维埃是该国的政治基础,人民通过它们行使权力,各级政权机关应接受人民代表苏维埃的监督,并向它们报告工作。人民代表苏维埃由乡、镇、城市的区、市、区、州人民代表苏维埃和最高苏维埃组成,最高苏维埃任期为5年,地方苏维埃任期为2年半。各级代表均为兼职,通过选举产生。属于各级苏维埃管辖的重大问题,一般在人民代表苏维埃会议上讨论解决。人民代表苏维埃直接或通过它们所建立的机构负责领导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文化各个部门。人民代表苏维埃有定期向人民汇报工作的义务。
哈萨克斯坦最高苏维埃是哈国家政权的最高机构,它有权解决一切属于哈共和国管辖的问题,包括通过和修改共和国宪法,批准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家预算和决算、设立对其报告工作的机构等。最高苏维埃通过共和国法律,有权作出进行全民公决的决定。最高苏维埃由510名代表组成(代表人数后来有所减少),代表由各选区通过选举产生。最高苏维埃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最高苏维埃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还可以根据不少于1/3代表提议召开非例行会议。最高苏维埃在休会期间,由其常设机构— — 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和17名委员组成。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实际上承担了最高苏维埃的基本工作。最高苏维埃每年两次例会也只是对提交给它们审议的议案形式上讨论通过。所以,西方国家称苏联最高苏维埃是“橡皮图章”,哈最高苏维埃也不例外
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是部长会议,地方国家政权和管理机构则由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及其执行委员会组成。部长会议由主席、若干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各部部长组成。根据规定,部长会议应对最高苏维埃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部长会议主要承担国家管理的任务,包括对国民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对人民的生活负责。部长会议设有常设机构— — 部长会议主席团,由部长会议主席、第一副主席、副主席以及政府其他成员组成。部长会议还实施对州和直辖市一级地方政府的监督和领导。1977年苏联宪法第134条规定,苏联部长会议有权就苏联权限内的问题中止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这说明,哈部长会议的权限是有限的,它作出的决议和命令,如果苏联部长会议认为不妥,则不起作用。因此,哈称自己是“主权”国家,也只是规定而已。
哈萨克斯坦的地方政府称为“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和若干委员组成。地方执委会管理地方事务,并对同级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负责,并汇报工作。它们同时受上级执委会或部长会议的领导和监督。各级执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局或处。
哈萨克斯坦共产党也和其他苏联加盟共和国一样享有特殊地位,是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社会政治制度和一切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的核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垄断地位。
随着全苏联政治体制的急剧变化,哈萨克斯坦国内政治体制也随着发生重大变化。首先,从“改革”哈共做起。1990年2月哈共召开第19次中央全会讨论哈共地位问题,3月在第20次中央全会上作出了改革哈共地位的决定,4月,在哈共第21次中央全会中作出了修改宪法第6、7和49条,即取消哈共垄断地位的条文。1991年6月27日哈通过了《结社法》,使多党制正式合法化。
1990年2月,哈共第一书记也出任哈最高苏维埃主席。苏联改行总统制后,哈也于1990年4月通过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设立总统职务及修改、补充共和国宪法(根本法)法》,开始实行总统制。担任哈最高苏维埃主席不到三个月的纳扎尔巴耶夫于1990年4月24日在最高苏维埃会议上当选为共和国首任总统,同时设立副总统职务,首任副总统为捷列先科。1990年11月20日,哈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完善共和国国家权力和管理机构、补充共和国宪法(根本法)法》,决定实行总统组阁制,部长会议改为内阁。
在司法制度方面较大的变化是取消了多年延用的人民监督制度,强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如上所述,哈萨克斯坦从1989年开始接受“三权分立”原则,从1990年起开始实行多党制。
4.2变革后的政治体制
1991年12月16日哈萨克斯坦宣布独立。1991年12月25日苏联解体后,哈正式成为独立主权国家。1992年3月3日,加入联合国,成为国际社会中正式成员。哈独立后先后通过两部宪法。第一部宪法是1993年1月28日在该国第12届最高苏维埃第9次会议上通过的。该部宪法由9条立宪原则、131条正文和13条过渡条文组成。这部宪法基本上肯定了该共和国1989年以来的“改革成果”,但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经过几年实践,产生了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以宪法形式重新规范。该国于1995年8月31日以全民公决方式通过了第二部宪法。
95宪法规定,哈萨克斯坦是“民主、世俗、法制和社会的国家”,其最高价值是“人、人的生命、人的权利和自由”。国家活动的基本原则是致力于社会和睦和政治稳定,通过发展经济造福全民。通过民主方式包括通过共和国全民公决或者通过议会表决解决国家生活中的最重大的问题。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人民直接通过共和国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行使权力,同时也可以通过授权国家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宪法还规定,只有总统可代表人民和国家,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表国家。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在宪法和法律基础上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的原则。
95宪法规定,哈萨克斯坦承认“意识形态和政治的多元化“,但又规定”国家和机关中不得建立政党“。该国禁止建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党与社会组织,也不允许外国政党、工会和宗教组织活动,也禁止本国的政党和社会组织领取外国的资助。对外国宗教组织在哈的活动和领导人的任命,规定必须经哈有关部门同意。
4.2.1总统与行政权
哈萨克斯坦行政权由总统和由其任命的、对其负责的政府行使。总统通过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方式由合法选民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凡在哈萨克斯坦出生、年龄不小于35岁、不大于65岁、熟练掌握“国语”、非宗教人士并在哈居住15年以上者皆有当选总统的资格。同时规定:(1)总统无权成为代表机构的代表,无权担任其他有偿职务和从事经营活动;(2)在任期内应中止其在政党中的活动。
宪法赋予总统21项权力:(1)以国情咨文形式提出本人治国大政方针;(2)决定议会选举,召开议会会议,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3)经议会同意,任免政府总理,任免内阁成员,组建、撤消和改组不列入政府的中央机构;主持政府并就特别重要问题召开的会议;责成政府向马日利斯(众议院)提交法律草案,取消或中止(部分或全部)州和共和国直辖市一级颁布的法令;(4)经议会同意任免国家银行行长;(5)经参议院同意任免国家总检察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6)任免驻外外交代表机构首脑;(7)任命任期为5年的国家预算财务检查委员会主席;(8)批准国家规划;(9)根据总理呈报,批准依靠国家预算向部门的财政拨款和工资的统一办法;(10)决定举行共和国全民公决;(11)举行会谈和签署国际条约;签署已批准的证书;接受外国大使和其他代表到、离任证书;(12)担任共和国武装力量最高总司令,任免共和国武装力量最高指挥人员;(13)颁布共和国国家奖章,授予荣誉称号、高级军衔以及其他高级官衔和专业技能职称;(14)决定国籍和提供避难问题;(15)实施公民赦免;(16)在紧急情况下,经与总理和两院主席磋商,在共和国全部或部分地区实行紧急状态和动用武装力量;(17)在国家遭到侵略或国家受到外来直接威胁时,宣布实施紧急状态,进行全国或部分地区总动员;(18)组建隶属于总统卫队和近卫军;(19)任命共和国国务秘书,确定其地位和权力;组建总统行政机构;(20)组建安全委员会、最高司法委员会和其他咨询协商机构;(21)根据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行使其他权力。
总统如果因病经医学专家组确定无法行使职能或因叛国可以被解除或罢免职务,但必须经参议院和众议院各3/4议员赞成才可最后决定。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和叛国罪须经最高法院和宪法委员会的确认。总统被提前解职,由参议院议长代理总统职务,如不能,由总理代理。同时又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非例行总统选举须在总统被提前解职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哈萨克斯坦总统虽然也承担执行权,但他与政府不同的是,他是“人民和国家政权的统一、宪法的不可动摇性、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象征和保证”,同时发挥对“所有政权机关行使职权的协调和保障作用”。
政府由总统组建,总统提名总理,经议会批准,再由总理提出政府机构设置及负责人选,由总统决定。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办公厅和30个部委组成。政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1)制定有关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国防能力、保障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基本方针,并组织实施;(2)制定并向议会提出国家预算和决算,并保障预算的执行;(3)向马日利斯提出法律草案,并保障法律的执行;(4)组织管理国家财产;(5)制定实施国家对外政策的措施;(6)领导各部委及中央和地方执行机关的活动;(7)取消或部分中止各部委以及其他中央和地方机关的法令生效;(8)任免除政府成员以外的中央执行机关领导人;(9)任命4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检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为5年;(10)履行宪法法律和总统法令赋予的其他职能。
政府总理和政府成员皆不得成为代表机构的代表,不得担任除教学、科研和其他创作性活动以外的其他有偿活动,也不得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或成为商业机构中的领导成员。
4.2.2议会行使立法职能
1993年1月28日通过的独立后第一部新宪法规定,该国议会仍称作“最高苏维埃”,一院制,代表任期5年,但代表人数已较前减少,而且已实行职业化。1994年3月,该国根据新宪法进行了议会选举。这届议会与前最高苏维埃一样,拥有较大的权力,对总统的活动有较大的制约作用。事隔一年,哈宪法法院判决这次选举违宪,议会被总统下令解散。直到1995年12月,根据1995年通过的新宪法重新选出了议会。新议会由一院制改为两院制,议员任期缩短为4年,人数减少,仍为职业化,议会拥有的权力减少,它的一些权力移交给总统,总统因此拥有较大的活动空间,较过去更能按自己的意志施政。1995年哈宪法规定,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马日利斯)两院组成,两院皆为常设机构。两院议员皆为职业议员,他们不得成为其他代表机构的代表,不得担任除教学、科研和其他创造性活动以外的其他有偿职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担任商业机构或组织的成员。对无故不参加议会工作或无法履行议员职能者,议会将酌情予以处罚或解除其议员身份。
参议院由每个州、直辖市和首都各出两名议员和总统直接任命7人组成,哈现有19个州、两个直辖市(包括首都),故参议院议员应为49人。众议院由69名议员组成,议员按选区选举产生,选区按行政区划分和人口大体相等的原则划分,每个选区选举议员1人。参议院议长由总统提名,参议员讨论通过。众议院议长由众议员提名,众议员讨论通过。此外,每院还有由7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负责院务工作及两院协调。
参议院的职权包括:(1)根据总统建议,选举和解除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务会议主席和最高法院法官之职,接受他们的宣誓;(2)批准总统对总检察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的任命;(3)剥夺总检察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法官的不可侵犯权;(4)根据立法提前中止地方代表机关的权力;(5)选派两名议员参加最高司法委员会;(6)审议众议院提出的罢免总统的议案;并将审议结果提交两院联席会议审议。
众议院(哈语为“马日利斯”)的职权包括:(1)批准审议和审议法律草案;(2)就总统驳回的议会通过的法律准备建议;(3)根据总统建议,选举和解除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和委员的职务;(4)宣布举行例行总统选举,决定非例行总统选举;(5)派两名议员参加司法鉴定委员会;(6)对总统叛国行为进行起诉。
对国家重大问题或事件须经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讨论,这些问题是:1、根据总统建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通过宪法,对宪法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2、批准预算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进行补充和修改;3、在总统对法律或法律条文提出异议后的一个月,对其进行复议和表决;4、应总统要求,并经各院2/3以上议员通过,可授予总统不超过一年期限的立法权;5、批准总统对总理、国家银行行长的任命;6、听取总理关于政府纲领的报告前加以审议;7、可以对政府提出不信任,但须达到法定票数,即每院必须有2/3以上议员赞同,提案方能生效;8、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9、根据总统提议,通过动用武装力量履行维和任务的决议;10、提出举行国家全民公决的动议;11、听取关于宪法法制状况的年度咨文;12、组建两院联合委员会,任免委员会主席,听取委员会活动情况报告;13、履行宪法赋予的其他职能。
下列事项须先经过众议院讨论后再提交参议院讨论:(1)通过法律;(2)讨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对预算的补充和修改,规定或取消国家税收;(3)规定决定国家行政区划问题的程序;(4)设立奖励、荣誉称号、军衔、官位等,确定国家象征;(5)决定公债和由国家提供的经援和其他援助问题;(6)颁布公民大赦令;(7)批准和废止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
4.2.3总统与议会之间的制衡关系
在议会通过法律后,须经总统批准。如果总统提出异议,该法退回议会复议,须在一个月内进行并再次表决。超过一个月,意味着总统反对意见成立。如果议会每院2/3以上议员仍肯定业已通过的法律,总统应在7天之内签署。如果议员反对票达不到2/3规定,即被认为法律未通过或总统提出的方案通过。
总统和议会两者之间皆可在一定条件下弹劾或解散对方。总统可在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两次拒绝总统对总理的提名,因议会与政府或议会两院之间意见严重分歧而引发政治危机的情况下解散议会。议会也可以在总统犯叛国罪时起诉总统。哈宪法规定,在总统生病而无法履行公务时,须经医学专家委员会提供鉴定结论并经各院3/4以上议员通过,而解除总统职务;在总统叛国时,须经最高法院认定并经各院3/4以上议员通过,而罢免总统职务。一旦状告总统叛国的起诉被驳回,提出弹劾总统动议的议员将被终止议员资格。
议会在有2/3议员赞同时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或者是对政府提出的施政纲领两次不予通过时,也意味着对政府的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向总统递交辞呈。总统则须在10天表明是否接受辞职。如接受,政府权力即告终止。如不接受,总统有权解散议会。在并非因议会原因政府提出辞职时,总统否决辞职请求并不一定要解散议会。总统本人则有权决定政府去留和罢免政府任何成员。
4.2.4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
地方议会称作“马斯里哈特”,意为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相应行政区选民的意志。马斯里哈特代表由相应行政区选民在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基础上秘密投票选举产生,任期4年。年满20岁的哈公民都有权当选马斯里哈特代表,每个公民只能当选一个马斯里哈特代表。马斯里哈特的职能是:(1)批准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纲要的计划、地方预算和决算;(2)在其权限范围内决定地方行政区划问题;(3)审议地方执行机关领导人就法律规定的属于马斯里哈特权限范围内的问题所作的报告;(4)组建马斯里哈特常务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听取其活动的报告,解决与马斯里哈特工作有关的问题。马斯里哈特的权力中止由参议院决定,也可通过自行宣布解散决议而实现。
地方事务由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政府按州(含共和国直辖市)、区、市、乡组成。它们形成统一执行机构体系。地方执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为地方行政长官,他们是由相应上级负责人任命的,即州、直辖市和首都的行政长官经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命,区行政长官由州行政长官任命。总统有权解除任何行政长官的职务。地方代表机构马斯里哈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对其不信任、并向总统或上级行政长官提出罢免其职务的要求。地方行政长官在自己的权限内决定各种问题。
地方行政长官拥有以下权限:(1)制定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纲要、计划,制定预算并保证其实施;(2)管理公用财产;(3)任免地方执行机关负责人,决定工作安排;(4)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能。
4.2.5司法和检察机关
哈萨克斯坦国家司法和检察机关由宪法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组成,它们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宪法委员会是保障宪法至高无上的国家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服从任何人和组织,只服从宪法。委员会由7人组成,主席由总统任免,前总统可作为宪法委员会的终身成员。其余6人,由总统、参议院议长和马日利斯议长各任命两人。任期6年,每三年更换半数成员。在表决票相等时,以宪法委员会主席的意见为准。
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1)对总统、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和全民公决是否合法存在争议时,予以裁定;(2)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在总统正式签署前予以审议;(3)在国家正式批准国际条约前对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议;(4)负责解释宪法;(5)在总统因病或因叛国罪被解除职务或被弹劾时,依法作出结论;(6)对法院认定的违宪法律和法令的结论是否正确予以审议。
宪法委员会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下令暂停执行总统就职、当选议员登记、全民公决结果公布和对法律和国防条约的批准,在一个月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决。宪法委员会如果以2/3票通过,总统即使持反对意见,也必须执行;如未达到法定票数,则宪法委员会裁决无效。宪法委员会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哈萨克斯坦的审判工作由法院独立进行,以维护公民和组织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以及保障宪法、法律、规范法令和国际条约的执行的责任,负责对一切诉讼案件贪污进行审理。法院由最高法院和依法成立的地方法院组成。特别强调,不得建立特别法院和非常法院。
最高法院由院长、院务会议主席和常设法官组成,他们是在国家最高司法委员会推荐的基础上,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选举产生。地方州和相当州级法院院长、院务会议主席及法官由最高司法委员会推荐、总统任命。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对司法实践工作的问题进行解释。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职能,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其审判活动。就办案事宜不必请示任何人。在审案时,法官必须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法官不得兼任代表机构代表,不得兼任除教学、科研和创造性工作以外的有偿职务,或从事商业及其他经营活动。
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总统领导,成员由宪法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司法部长、参议院议员、法官以及总统任命的其他人员组成。司法鉴定委员会则由马日利斯议员、法官、检察官、法律教员和法学家、司法机关人员组成,这是独立自主的机构。
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使职权,只向总统报告工作。其职责是:以国家名义对在本国领土上准确一致地执行法律、总统令和其他规范法令的情况以及对案件侦察活动、调查与侦察、办案的行政和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实行监督,采取措施查清和消除一切违法行动,并对违背国家宪法的法律和法令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在法庭上代表国家利益,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实施刑事追究。
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自成体系,下级检察官服从上级检察官和总检察长,总检察长由总统任免,但须经参议院同意,任期5年。第一副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的任免由总检察长提名,由总统任免。地方检察官由上级检察机关任免。
4.3哈萨克斯坦的选举制度
总统、马日利斯议员和地方代表机构代表的选举根据普遍、平等、直接原则采用秘密投票方式进行;参议院议员则根据间接选举的原则通过秘密投票方式产生。参议员中有7人由总统任命。
选举采用绝对多数制和相对多数制两种方式。绝对多数系指,有50%以上选民参加投票,选举即被认为有效。获投票总数50%以上票数的候选人中即被认为当选。如果候选人中无人获得50%以上选票,则对获票数最多的两个人进行第二轮投票,在投票选民中获多数票者当选。哈总统和议会两院议员的选举皆按此办法。相对多数制是指,50%以上选民参加投票,选举即被认为有效。获选票最多者,不管是否超过50%选票,即被认为当选。如果选区只有一个候选人,则赞成票多于反对票时,即被认为当选。地方代表机构代表选举采用相对多数制。
凡投票那天年满18周岁的哈萨克斯坦公民都拥有选举全国和地方代表机构代表的权利,以及参加国家全民公决的权利。对于担任国家公职候选人和各级代表机构代表的资格要求,视职务或代表性质由法律规定。总统候选人必须是出身在哈萨克斯坦的公民,不小于35岁和不大于65岁、通晓国语、非宗教人士、在哈居住15年以上者。参议员候选人必须是哈萨克斯坦公民、拥有5年以上国籍、年满30岁、受过高等教育、工龄不少于5年、在有关州、直辖市和首都常驻不少于3年者。马日利斯议员候选人条件与参议院议员基本相同,只是年龄放宽至年满25周岁。马斯里哈特代表的年龄不得小于20岁。
选举组织工作由相应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组成的各级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委员会包括:中央选举委员会、地方选举委员会、选区选举委员会和投票站选举委员会。为选举国家议员而设的地方选举委员会和选区选举委员会任期5年。中央选举委员会为常设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和4名委员组成,全体成员皆由总统任命,活动经费纳入国家预算,由国家财政拨款。
选举过程大体上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确立选区和投票站、选民登记、候选人的推选和登记、竞选、投票、公布选举结果。
选区的数目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决定,一般按行政区和选民人数大体相等的原则确定。选区名单应在不迟于选举日110天公布。选区下设投票站,一般为3000名选民建一个投票站。投票站不迟于选举日30天建立,特殊情况不迟于5天。
选民按投票站登记,以公民居住地为准,公民只能在一处登记。投票站选区应对公民是否符合选民资格进行审核。
总统、议员和地方代表机构代表由社会组织推选,也可以公民自荐。参议员有7个名额由总统提名决定。社会组织推选的总统、议员和地方代表机构代表以及公民自荐,都要向有关选区提交征集到的登记选民名单。议员候选人不少于3000人,总统候选人不少于全国1%的选民人数。同时要缴纳一定数量选举保证金。每个社会组织只能向每个选区推荐一名候选人。候选人由选区根据负责推选的社会组织的呈文或自荐候选人的声明在确认候选人符合条件后方准予登记。登记后7天向选民公布候选人登记情况,登记后两天向候选人提供获准登记证明。每位候选人都要发表竞选纲领。凡有违背宪法和现行法律内容者禁止登记。登记后发现有违背宪法和现行法律言行者注销登记。
从登记日到选举结束,候选人均享有平等利用大众传播媒体进行竞选的权利。中央和地方国家出版物有义务免费公布选举委员会的通告和中央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候选人资料。候选人可以组织自己的竞选班子,议员班子不超过5人,总统班子不超过20人。但须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登记,并领取有关证明。选举班子的言行由候选人负全责,选举工作结束,竞选班子地位消失。投票前一天和投票日当天禁止任何宣传。
选举日期的确定。总统选举应在例行选举年12月第一个星期天进行。非例行选举在总统缺位两个月内进行。议员的选举由总统决定,但不能与总统选举日同时进行。
投票秘密进行。选民必须亲自投票。因故不能投票者,选举站选举委员会应为其设流动票箱,亦可提前3天前往投票站投票。无法填写选票者可委托他人,但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候选人及其代表不得代笔。投票工作必须在监票人和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对违犯选举法和破坏选举工作者应驱逐出投票站。
总统的选举结果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作出选举结果决议起7天后公布。议员选举由选区委员会7天内公布选举结果。总的选举结果由中央选举委员会10天内公布。
为保证自由、公平的选举,竞选期间,候选人工资照发,不经本人同意,不得解除或调离其工作和职务。候选人不得被逮捕、拘押、行政处罚、起诉,未同选举委员会商量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在犯罪现场被直接拘留者除外。国家免费提供竞选需要的交通工具。护法机关应保证投票的正常进行,对任何破坏选举工作的人员、组织,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4结社自由
哈萨克斯坦强调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承认“意识形态和政治多元化”,但不允许将社会制度与国家制度混为一体,国家机关中不得建立政党组织。还规定“社会组织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不得干涉社会组织的事务,社会组织也不得非法干涉国家事务,不得将国家机关的职能赋予社会组织,也不得向社会组织提供国家拨款”。
禁止建立旨在以暴力改变宪法制度、破坏共和国的完整。威胁国家安全以及挑起社会、种族、民族、宗教、阶层和氏族仇恨的社会组织及其活动,禁止其他国家的政党、工会和建立在宗教基础上的政党活动,禁止外国法人和公民、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政党和工会组织提供资金。
任何政党领导机构必须设在哈境内,政府机关中不得建立政党组织,不允许建立军事化的政党以及政党拥有军事武装,不允许在学校中讲授政党纲领、章程和要求,未登记的政党不允许活动。下列人员不能成为政党成员:(1)军人、国家安全机关和护法机关工作人员、法官;(2)总统任职期间要中止政党活动;(3)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议员和政府成员无权在政党内担任有偿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履行公务时只能遵循立法准则,不能根据政党决定。
政党登记工作由司法部负责,登记政党必须有3000名以上党员,在一半以上州有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