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09年4月1日《羊城地铁报》载,3月28日下午,广州某职业学校的两名90后职校生因为贪玩且为寻求刺激,一连三天携带弹弓和钢珠接连损坏了广州地铁站16块钢化玻璃,每块价值数千元,总值约合人民币六万元。因此,这两名学生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有关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规定,被广州地铁警方立案侦查。经查,这两位学生在此之前还在当月的24日以同样的方式损坏了地铁西站场的一块玻璃。此外,地铁警方分别与该两名学生的家长进行沟通,而家长均对此表示愿意主动赔偿地铁公司的经济损失。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损坏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件案件给学校相关教育敲响了警钟,如何采取鲜活、生动、学生所喜闻乐见的法制教育形式进一步提高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显得相当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