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公开

杨于泽

 

    《中国青年报》昨天披露,江苏延申和河北福尔部分疫苗存在质量问题,去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现了。去年7月,两企业想召回20多万份问题疫苗,但疫苗已全部接种出去了。公众得知相关信息,已是去年年底。

    这里就有两个“时间差”:发现疫苗质量问题4个月之后,才采取实际步骤“挽回影响”;民众知情,更是在9个月之后。如果有关部门及时公开疫苗质量问题,以告周知,众多疫苗接种机构就可以停止或暂停使用问题疫苗,而各地疫苗接种者则可以多长个心眼,避免自己成为问题疫苗的受害者。

    往好的方面想,药监部门应该对问题疫苗进行了内部通报,要求接种机构停止使用。文件是一级一级转发的,文件精神从北京传达到基层疫苗接种机构,不知要多少时日。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尴尬:就某个问题,中央有文件,而有些地方政府部门说,他们不清楚文件规定。疫苗接种机构即便接到了通知,在“内部”之幕下,也可能出于多接种多收费的考虑,而对文件置若罔闻。

    如此说来,有关部门拖延公开问题疫苗信息,已经涉嫌失职渎职。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问题疫苗,显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疫苗接种机构停止接种,便于民众实施自我保护。

    问题是,什么叫“及时”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现问题疫苗9个月后才让公众知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经违法。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往往是在实践中形成的,最终成为约定俗成。像矿难、环境突发事件,因为要及时处置,现在一般都是在第一时间公开,“及时性”往往以小时、以分钟计。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信息,由于没有类似压力机制,何时公开似乎没有一定之规。有些问题,很快公开了;而像重出江湖的三聚氰胺奶粉、现在的问题疫苗,都是数月之后才被媒体曝光,令公众一身冷汗。

    其实,政府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只是一般性规定,不适宜于矿难、环境突发事件,同样不适宜于食品药品监管信息。这就像战场情报,由于战机转瞬即逝,获得情报不及时运用,情报就会失去价值。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信息,跟战场上的情报一样,攸关很多人的生命安危,政府掌握信息如果推迟公布,就会阻碍民众知情,阻碍他们实施自我保护,这有害于公共利益。

    鉴于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特殊性,我们有必要形成这样一项共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公开,以第一时间公开为原则,以延后公开为例外。这可能会影响到某些企业的利益,挤压他们公关的时间空间,但公众健康与企业私利孰重孰轻,答案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