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统计法》的二、三事


 

 
 南京市统计局:王国钧
 
自幼我对于执法机关就有一种崇拜心理,每当看到在政法机关工作的叔叔穿着公安制服羡慕不已。长大后,却迈进了统计这个在当时与“法”毫无关系的部门。1983年12月,第一部《统计法》正式颁布施行,鲜为人知的统计部门也有了法啦,也是执法部门了,望着烫着国徽的“统计检查员”证书,心里也洋溢着一种自豪感。然而,社会上对《统计法》的不正确的认识和多种的客观原因,又使得《统计法》的权威受到了影响。难道《统计法》是软法吗?这个困惑一直困扰着统计执法人员。结论果真如此吗,理论和实践都证明,《统计法》不仅是统计部门的法,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具有强制力的,无论是谁都必须遵守。它是一把锋利的剑,关键在于你敢不敢去用,善于不善于去用;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不按照规矩用也会伤到用剑者。
 
一、         亮剑
 
在战场上,敢于亮出宝剑是需要胆识和本领的。没有一定的胆识,就会怯场而溜之大吉。没有一定的本领,就可能会遭到攻击而伤到自身。同样,在统计执法中,很多人不敢执法,一是怕弄不好会伤害“人情”,而使今后工作不好开展,二是怕搞不好自己成为被告。然而,在统计执法的战场上只有勇敢的亮剑者才能获得最后的胜利。记得有一次,我局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一项统计调查,有一家企业以本单位系国防单位为由,拒绝领取统计任务,专业处的同志多次打电话联系,并宣传《统计法》,该单位仍然置之不理,并称自己是省一级的单位,如果要其填报表,需要省政府专门直接向其行文。我们又做解释工作,并上门送达了《查询书》,留置了统计报表,限定该单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然而,过了期限,仍然毫无音讯。请人做该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其更加回绝统计部门的要求,并称自己是学法律,懂法。面对这个问题,怎么办?敢不敢亮剑?当时也有一些议论,说该单位的某老总是某位市级老领导的儿子,弄不好,还不好收场,不如换一家算了。当时的局长办公会,通过研究,认为要开创统计工作的新局面,必须勇敢的亮出统计法这个正义之剑。为了做到严格执法,我们首先主动到该单位所在地法院,对有关执法的程序进行了咨询,该法院行政庭王庭长热情的介绍了有关的强制执行的程序。在上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单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法向该单位发出了《统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情的进展果然不顺,期限一天一天的临近,该单位仍然没有回音,有些同志开始有点动摇了,怀疑起《统计法》权威……亮出的宝剑岂能再回鞘,这时,我们已经下定了进行到底的决心。直到期限最后一天的下午,将近下班的时光,该单位的副总,匆匆带着统计人员来到统计局,一见面就向我们的局领导作检讨,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愿意接受国家的统计调查,态度十分诚恳。原来,该单位在接到《统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时候,已经感到了法律的威严,立即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法律顾问在仔细推敲了我们执法的各个细节后,认为没有瑕疵,也认为该单位应该依法报送,在得知此情后,该单位的领导又找其父亲,也就是那位市级老领导,希望他出面摆平此事。该老领导不愧是我党的高级干部,表现出很强的党性原则,立即严厉的批评了那位负责人,并要求其严格依法办事(在此我再次对那位老领导表示深深的敬意)。至此,该事以《统计法》权威的树立而告终。
那年我们又乘胜开展了整治统计迟报的行动,对4家屡次迟报劳动工资报表的省级单位进行处罚,起到了警示作用。当时有人说,一个市统计局,还敢处罚省级单位,真是胆大啊。我们说,统计法是规范一切调查对象和统计工作者行为的法律,省级单位作为调查对象,也必须按照在地原则,依法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而没有任何特权,就是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统计局还主动向我们报送统计报表呢。其实,这些被处罚的省级单位大多是其具体统计人员责任心不强,统计法治观念淡薄而造成屡次迟报的。令我感动的是,当处罚决定书发到某省级机关主要领导时,该主要负责人连夜召开了会议,就此事进行认真的剖析,并撤换了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事处处长,第二天派分管副厅长专门到市统计局来检讨和沟通。
亮剑显出了神威,振奋了统计人依法统计的信心。亮剑,开创依法统计工作的新局面。
 
二、         较量
 
如果说亮剑是敢于执法的体现,那么,较量则是更多的需要善于执法。从某种程度上说,较量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每一次的较量,锻炼了统计执法队伍,提高了统计执法水平,甚至推动了统计法治的建设。2003年我局与某企业在统计执法上发生的行政争议,一波三折,虽然以我局的最终胜诉而告终,但是,却引发了我们对提高统计执法能力和水平,以及依法行政问题的思考,其意义大大超过了案件本身。这个较量,不是我们与拒报对象——XX器材厂的较量,就其本质来说是作为统计法律关系主体的统计行政机关与调查对象在统计法治理念问题上的较量,甚至还表现为同一主体自身在依法与违法问题上的自我较量。该企业拒绝填报国家的统计报表,拒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依照《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统计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权向被检查者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者应按期据实负责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按拒报论处”,我局综合考虑上情按照拒报对该单位处以罚款,该单位起诉到法院。一审法官认为发放《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属于统计执法行为,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应该在统计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才能发,认为我局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因此,一审撤销了我局的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实际上这是对《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片面理解,它没有从立法宗旨和目的上来把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对于这样一个经多次做工作不配合调查的单位,统计部门的处罚竟然被认定为因为前期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注意:统计行政处罚程序是无懈可击的)而把处罚决定撤消,大家心里很是不服,也很受委屈。鉴于这种情况,局长办公会决定上诉。经过法庭辩论和多方努力,二审法院认为,“《统计检查查询书》作为一种行政文书,其在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适用并不当然阻碍该文书在其他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使用。根据《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检查人员可以在执行任务时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由于该文书的发出并不一定采取上门送达的方式,将检查人员上门出示《统计检查证》作为送达该文书的必要条件并无法律依据,亦不符合行政管理灵活高效的内在要求。”因此,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判决》,维持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这起行政争议案件虽然我局胜诉了,但却引发了我们的良多思考,虽然我对原审法官对《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理解不赞同,但是,我却对他认真的进行司法审查的精神表示敬佩,这件案件,促使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时常以法官的眼光和思维来审视我们的统计行政行为,并且对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的涵义有了新的认识。通过用“法官的眼光和思维”来审视,我发现了在我们日常统计工作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和瑕疵,先后写出了《规范政府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载《中国统计》2008年第十期,获2008年全国统计法制研究论文一等奖);《应倡导统计事务告知制度》(载《中国统计》2009年1期;《辽宁经济统计》2008年11期摘编)等文,受到了有关方面的重视,特别是向调查对象送达《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制度》得到了推广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统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作了理论上的探讨和实践上的努力。
较量,是力量的象征,要取得胜利必须具有一定的胆识、技巧和经验。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战胜别人,首先一定要战胜自己,要维护《统计法》的权威,我们必须要战胜自己的任意行为,使自身的每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正当性原则,同时,不断完善统计法律和各项规范,使之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符合统计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也是十分重要的。
 
三、         平衡
 
如果说《统计法》只是管理调查对象的,我不赞成;说《统计法》只是制约统计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我也不赞成;我赞成《统计法》是平衡法的观点,即统计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在控制统计行政权和管理调查对象中找到适当的平衡点。因此,《统计法》不仅是规范调查对象行为的法律,它也是规范统计行政机关和其他一切统计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统计法》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该以“平衡法”为价值目标,切实加强我国的统计法制建设,用“平衡法”的理念,考量和规范我们的一切抽象的和具体的统计行政行为,无论是统计调查行为、统计资料管理行为、统计行政许可(审批)行为还是统计行政处罚行为。诚然,在《统计法》颁布实施的初期,我们可能更多的强调了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后来,我们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更多的强调规范我们自身的行政行为,在目前,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我们在统计法制上更应该统筹兼顾,协调好各方的利益,达到一种新的动态“平衡”。新《统计法》已经颁布实施了,这部体现着社会主义市场规律的法律对于保障、规范、促进、引导统计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作为一名老统计工作者和统计行政执法战线的工作人员决心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认真加以贯彻落实。一是明确新老《统计法》的异同之处。即在学习过程中重点抓住新老统计法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深刻领会新《统计法》的规定和要求,达到更新观念,破除旧框,树立新的统计法制理念和统计规范标准的目的。二是梳理老的统计规定。即按照新的《统计法》要求,对本单位过去制定的各项统计管理规定进行一次严肃认真的审视和梳理,凡与新《统计法》相冲突之处立即组织进行修改和调整。三是切实落实新《统计法》的新要求。新《统计法》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作为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逐项落实。特别是要针对新《统计法》在统计报表的审批程序上、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上、对领导干部的问责上、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内控流程上的新要求,必须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制度、形成相应的机制,使《统计法》抽象的规定,化为统计实际工作的具体行动。
平衡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常常是旧的平衡被打破,新的平衡被构建。统计执法也是要构建一种各方关系和谐相处的平衡状态。在亮剑和较量的基础上,统计工作的秩序呈现出繁荣发展的和谐局面,然而,影响和制约统计工作发展的各项因素也在此消彼长,贯彻执行新《统计法》,实现统计工作在更高层次上的和谐发展,正未有穷期,统计法制现代化的道路还很长,需要我们为之付出更大的努力……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我在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所写的一首诗《统计法颂》,这首诗连同我所写的另一首诗《统计法之歌》发表在江苏省统计局的外网上,被统计系统的许多同仁借鉴到自己的作品中,甚至在外系统纪念《会计法》的诗中,也仅改动一个字就发表了,我也感到十分高兴。现在我以此诗作为本文的结束语,以抒发自己的情怀。
《统计法颂》/你是一条准绳,/规范着统计活动的轨迹,/还世界以本来的模样。/你是一柄利剑,/闪耀着威严的金光,/斩断了好大喜功者的妄想。/你是一束鲜花,/散发着迷人的芳香,/给忠诚统计的赤子以亲切的奖赏。/你是一面旗帜,/飘扬着正义和信念的力量,/指引着统计航船前进的方向。/啊,统计法,/二十年来你默默地为统计工作保驾护航,/经济建设的征途上有你的汗水流淌。/啊,统计法,/二十年来你公正透明、铁面无私,/坚定地捍卫着统计工作的质量,/在统计丰收的田野里,/闪动着你求真务实的光辉形象。/谁说统计法是软法?/请看弄虚作假者的下场!/谁说统计法的知名度不高?/统计法律意识已在人们的心头荡漾!/啊,统计法,/你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优秀儿子,/刚毅有力,坚韧顽强,/勇敢地将实事求是之风张扬。/什么冷嘲热讽,/什么暗箭冷枪,/“我自岿然不动”,/统计数据决不是可以任意打扮的新娘。/啊,统计法,/你吹响了依法统计的号角,/保障着统计人在实现全面小康的道路上,/充分发挥统计的整体功能,/昂首阔步、奔向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