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有开征新税种的权力吗?


    

地方政府有开征新税种的权力吗?
盛大林

继重庆宣布拟征特别房产消费税后,上海拟开征住房保有税。该项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牵头负责,目前基本方案已定。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专家7日透露,目前上海制订的方案是征收住房保有税,也是对房产保有环节征税,其所起到的市场调节作用与物业税相同。但因物业税作为基本税种需要立法等多项工作的配合,又受制于目前房屋和土地分离的物权矛盾,才选择了房产保有税这种方式。(据4月8日《上海证券报》)

西边儿,重庆要开征特别房产消费税;东边儿,上海要开征住房保有税。在物业税因头绪较多且争议较大而难产之际,一些类似的新税种却在各地呼之欲出。让人疑惑的是:地方政府有权开征新税种吗?

征税权也叫课税权,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开征、停征税收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管理税收事务权力的总称。也就是说,征税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或者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这意味着,中央政府都没有开征新税的决定权,更不用说地方政府了。

专家在解读中说,之所以选择房产保有税而暂不开征物业税,是因为“物业税作为基本税种需要立法等多项工作的配合”,言下之意,住房保有税不是基本税种,所以不需要立法的配合。不知道这种说法的根据是什么,一个较近的事实是:2007年的6月,国务院曾就可否停征或减征利息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获得了授权——那么,利息税算不算是所谓的“基本税种”呢?

政府对税收当然只嫌少不嫌多,因此,政府向来都有多征税的倾向。如果地方政府都可以开征新税,其后果是不难想像的。事实上,此前从来没有哪个地方的政府开征过新的税种。更何况,目前中国的总体税负已经明显偏重。

国家的征税权与公民的财产权是对立的存在。纳税人交税的实质是在让渡自己的部分财产权,这也正是征税必须得到全体纳税人同意的原因。如果征税权行使不当或者被滥用,必然会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必须对征税权加以严格的制约,而政府不能自行征税也是宪政的基本要求。

当然,上海开征住房保有税和重庆开征房产消费税都还处在“拟”的阶段,尚未进入决策环节。就目前来说,还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但发展的趋势却令人担忧。我们希望上海、重庆等地的政府恪守法律的边界,切不可越权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