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5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5

 

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此条规定,对于按份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作出了规定。

本辞条,重点探讨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初步揭示其概念,对于其第三层次的性质推定,以后拟作进一步探讨。

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是继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一层推定以后的再推定。经过共同共有关系与按份共有关系的初次推定以后,紧接着需要对于按份共有关系作进一步的再甄别、再判断、再鉴定、再推定,从出资额优选法中再筛选出合格的、准确的共有关系对象和应有份额,确认和保护共有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就是对于按份共有关系不明朗、未确定对象与属性的依法评估、依法推理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称为共有人;客体须为标的物,称为共有物;共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为共同所有权和应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重点在于推定按份共有人应有部分的所有权。

按份共有最突出的特点,是存在应有份额的划分。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划分,才使得按份共有保持了团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双重色彩。按份共有的特点是:(1)各共有人按照其应有份额,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和共管的权限。(2)共有物的管理、利用和处分等项决定,应征得全体共有人中持有较多应有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3)各共有人可以自由地处分其持有的应有份额,可以自由退伙一并分割自己的应有份额。

所谓应有份额,是根据共有人出资额占共有人总出资额的比例来衡量的:(1)共有人出资额占共有人总出资额的比例,与共有人应有部分的所有权、连带权利和义务、连带责任发生紧密联系,并一直坚持到共有关系的终结时为止。(2)通常,共有人出资额占共有人总出资额的比例,是共有关系刚成就时的启动资金的比例。在此之后个别的垫资、垫付、垫底等项出资,一般视为共有关系内部的借支,不作为出资额对待,也不与应有份额挂钩。(3)如果个别共有关系人的中途垫资、垫付、垫底等项出资,对于巩固、发展共有关系确实发挥了关键性作用,那么,此项特殊需要和特殊特殊效应的中途“出资”,经共有人一致同意,也可以与应有份额挂钩。(4)共有人出资额占共有人总出资额的比例大小,以及共有人应有份额的多少,刚刚开始时就须经全体共有人讨论通过;如果约定通不过,单个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视为等额享有。”

所谓等额享有,这里指的是共有人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不明朗情况下,所作的按份共有关系性质推定出来的结果,是对于“单个等额”和“全体等额”的总括。其中,“全体等额”实质上相当于共同共有关系的另类说法,只不过是没有明说而已。某些形式的等额享有只是部分地增加或者减少共同共有关系的成分,某些形式的等额享有可能会全部一致地增加或者减少共同共有关系的成分,某些形式的等额享有完全构成了共同共有关系。因此,等额享有不完全等于共同共有,却有“共同共有化”的多种形式与表现。

共有人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不明朗的情况有:(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没有约定的;(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约定不明确的;(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不明朗因素于中途(中后期)发生反响等等。其中,第(3)种情况的出现,先期是出资额和应有份额是明朗的,共有关系进行到一定时候,有的共有人增加出资了、有的共有人没有增加出资,或者是有的共有人增加出资太多了、有的共有人增加出资太少了,打破了了常规。共有人一致认为,需要对于这种特殊情形进行特殊处理,对于按份共有关系作进一步的再甄别、再判断、再鉴定、再推定,从出资额优选法中再筛选出合格的、准确的共有关系对象,确认和保护共有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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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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