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大火案一审判决的启示


央视大火案一审判决的启示

昨天(510日)下午3点之后,全中国的网站陆续出现了同一则新闻,连标题都大同小异:“央视大火案第一被告获刑7年,其余20人均获刑”。

今晨,兄弟我早餐时,“听”到香港亚洲电视的报道,一位涉案人的女家属说:我们家谁谁谁才拿了1000块钱就被判了3年,太重了。

最高检察院的正义网详尽列出了判决结果(看上去很像是摘抄法院的判决书),案中获刑3年而未获缓刑的是“无业”的张炳建。大约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没有工作单位就是无业。我猜政府的劳动部门不能同意法院的这种认定,因为这种认定会升高中国的失业率。

根据早先的报道,张炳建实际上“有业”,他是个司机,并且自己有车,那就相当于车老板啦。

《北京晚报》2010323日的报道说:“为逃避检查,(湖南省浏阳市三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刘发国找到常在河北搞运输的薛继伟。薛继伟要价3200元,保证烟花顺利通过检查站。薛继伟随后联系了北京大兴的运输司机张炳建,以2200元的价格让张出车拉烟花。张没多想就开着自己京G牌照厢式货车出门了。”

亚视的报道还有另一位家属的说话,大意是“给中央电视台做事,谁想到……

本案就其发生过程而言,是每一个环节都在违法、每一个涉案人都知道违法(至少知道不妥)却都不去制止反而协助终于酿成大祸。

王世荣,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兼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获刑46个月。官媒报道,今年3月本案开审时,王世荣曾高声喊冤。王说,原定点火人为徐威,当日徐威点燃了火炬,但在手持火炬的瞬间,他突然转交给了王世荣,“还是王主任来点吧!”徐威当时因中风,腿脚不便。王世荣虽感到意外,但也并未多想,接过火炬点燃引线。

王世荣认为,自己并未参与整个策划过程,最后的点火行为纯属阴差阳错。

“阴差阳错”的说法有些道理,不过这只解释了为何参与点火,却解脱不了罪责。夸张打个比方:某甲本来要亲自砍人,但突然改主意,叫站在一旁的副手某乙去砍,“还是老乙来砍吧”,某乙虽感意外但也并未多想,接过砍刀就砍开了。您说,这某乙砍人的罪责跑得了吗?

还有好几个涉案人都这样,都说自己是听上级的听老板的听央视的,都以为自己不该承担责任。

湖南省浏阳市三湘公司燃放师曾旭(获刑5年)进入央视工地,发现场地图和现场实际有出入,不适合燃放礼花弹,就向他的老板、三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刘发国(获刑66个月,仅次于首犯徐威)报告,表示担忧。刘告诉他没事,令他按原定方案燃放礼花弹。作为持证的专业焰火燃放师,曾旭被捕后说:“我当时只能按老板说的做。

本案给人的启示是:

第一,中央电视台或其他啥形象高大的官方机构并不是真理的化身,它也有可能犯错误甚至犯罪,所以千万别以为替它做啥事都行,千万不要它叫你干啥就干啥。

第二,违法违规的事,你知道了而不制止甚至从旁协助,那就要受处罚。

第三,作为一个公民,你不应跟人掺和违法的事,就算是你的老板叫你干你也不能干。如此这般,中国的土地上或可减少一些悲剧。

好几年前,我的一位小老乡“劳务输出”到新加坡工作。到新加坡后,先接受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才能留下来工作。考试的时候发生了不幸事件,他的同桌抄他的答案。两人一同被辞退回国。我这位小老乡很不服气:我是被抄的,应该没有过错啊。新加坡的雇主告诉他,你让他抄就是错,因为我们无法判断你们是勾结作弊还是他单独作弊。

有点冤是吧?但这事告诉他,每个人都有责任制止违法行为,见违法而不制止就是错。



(新闻背景:200929日元宵节2027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工地因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

经国务院组织的事故调查组确认,救援过程中造成1名消防队员牺牲,6名消防队员和2名施工人员受伤。建筑物过火、过烟面积21333平方米,其中过火面积8490平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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