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大火21案犯里3个倒霉的“农民工”


央视大火21案犯里3个倒霉的“农民工”

自从央视大火案进入法庭审理以来,程鹤麟就听说,央视大火案里有3个民工最倒霉,他们不过是把烟花运进央视就被送上法庭。

511日,兄弟我发布博客《央视大火案一审判决的启示》,网友“南方群星”留言说:“最该叫冤的是民工,判刑的时候终于享受到平等了。”

央视大火案被送上法庭的21案犯里,谁是所谓“民工”呢?

中国的法院还没实行判决书上网公布,兄弟我只能查新闻。

仔细查阅各个网页,有关本案做出一审判决的新闻稿基本上互相抄来抄去,都以“XXXX人被判处X年至X年”这样一种简化的表述,省略了详情。最后,在最高检察院的正义网查到该网“见习记者高鑫”撰写的这则新闻,除了用200多字突出报道首犯徐威获刑及认罪态度之外,详细开列了其余20人的姓名、捕前职务、获刑情况。看得出来,他是照抄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判决书。真要感谢高鑫,他让读者有了直接接近第一手资讯(判决书)的机会。

看来看去,21人中,18人有职务。(见本文末尾)

无职务的3人,宋哲元,法院说他是“农民”,获刑6年;薛继伟,法院说他“无业”,获刑4年;张炳建,法院说他“无业”,获刑3年。

法院如此表述以上3人的职业,是个严重错误。按法院的这个错误表述,这3人当然就是“农民工”了。

其实不是。他们仨,谁都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工”,他们是个体户。

本案,从案情发生过程来讲,徐威要放烟花,最先找的两个操办人,一个是沙鹏(北京大新恒太传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获刑56个月),一个是李小华(清华同方政务公司副总经理,获刑6年,仅次于徐威和刘发国,判决书上名列第三),这俩在拿央视工程项目上,得到过徐威的关照,因而发了财,因而对徐威交办的事不敢含糊。

李小华是个烟花迷(据说徐威酷爱放大型烟花也是受其影响),操办过清华同方的烟花晚会。

徐威找李小华,李小华就去找宋哲元——他在河北固安买烟花时认识的买卖烟花的个体户。

烟花个体户当然有进货的路子,宋哲元的路子是湖南浏阳三湘烟花公司股东刘发国。于是,判决书上名列第二获刑66个月的刘发国就这样进入了本案。

《北京晚报》324日的报道有这样一段:

“刘发国对警方称,他还准备给宋哲元10万元的好处费。……宋哲元自己盘算,刘发国怎么也得分他3万元,以后找刘买烟花还能便宜些,可以先给货后付款,卖不完的还能退。”

可见,宋哲元绝非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所称的“农民”,而是买卖烟花的个体户。

法院称其“无业”的薛继伟、张炳建,都是搞运输的个体户。

《北京晚报》324日的报道说:

“为逃避检查,刘发国找到常在河北搞运输的薛继伟。薛继伟要价3200,保证烟花顺利通过检查站。薛继伟随后联系了北京大兴的运输司机张炳建,2200元的价格让张出车拉烟花。张没多想就开着自己京G牌照厢式货车出门了。”

你瞧,他俩都是搞运输的,张炳建还有自己的“京G牌照厢式货车”。

这怎么可以说成“无业”?法官们怎么想的?说这个表述“潦草、不严谨”不为过吧?法律文书可以如此这般吗?

 

附录:央视大火案其余18位案犯名单

徐威,央视新址办主任,获刑7年;刘发国,湖南省浏阳市三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股东,66个月;李小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政务系统科技公司副总经理,6年;沙鹏,北京大新恒太传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56个月;曾旭,湖南省浏阳市三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礼花线技术员,5年;王世荣,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兼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46个月;高宏,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46个月;田可耕,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副经理,46个月;高耀寿,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央视电视文化中心工程总承包部副经理,46个月;胡德斌,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工程处副处长兼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4年;耿晓卫,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技术处副处长兼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艺技术部副经理,4年;邓炯慧,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综合业务处副处长兼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副经理,36个月;李俊义,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安全部副经理,36个月;刘军,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央视电视文化中心工程总承包部安保部负责人,36个月;陈代义,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总承包项目部装饰部副经理,3年缓刑5年;戴剑霄,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保主管,3年缓刑3年;刘桂兰,河北省永清县供销社鞭炮日杂经营处法定代表人,3年缓刑3年;陈子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央视电视文化中心工程总承包部安保部干部,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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