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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资深专业律师 马乃东
原告马先生于2010年3月办理了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所发行的白金信用卡(以下简称“白金卡”)。
2010年3月25日至4月5日间,原告使用白金卡消费439.10元。根据浦发银行的规定,该笔消费应最迟于2010年 4月25日还款,但原告直到2010年4月29日才收到浦发银行通知,告知该笔消费已逾期还款。收到通知后,原告于当日便通过浦发银行柜台还款500元。
2010年4月6日原告使用白金卡消费28420.20元。根据浦发银行规定,该笔消费应最迟于2010年 5月25日还款。但2010年5月6日,原告就收到浦发银行所发的电子邮件,告知原告因为4月份的账单逾期付款需要向其支付该笔消费所产生的利息426.30元。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未充分履行其告知义务,没有及时告知原告还款的相关信息,致使原告要承担逾期还款所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同时还给原告的信用记录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据此,原告要求,贵院判令被告免除向原告收取的利息人民币426.30元;判令被告采取措施消除对原告信用记录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判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