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有限合伙企业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从该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可否享受[2008]1号文的规定专项税收优惠?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合伙企业法》增加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允许法人参与合伙,该制度因结合了出资人有限责任等诸多优点,颇受投资者的重视和青睐。该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那么,对有限合伙企业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从该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能按财税[2008]1号文的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2008]1号文对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沿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三个文件的基本内容,从以上文件的口径看,享受税收优惠的证券投资基金仅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从该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能享受[2008]1号文的规定专项税收优惠。
3、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后所作会计调整的税收优惠适用问题: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后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作会计调整并涉及调整期初留存收益,那么,其在2008年以后将归属于2008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仍应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规定:“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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