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被列入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


 

      导报讯(记者 吕文)从青岛市商务局获悉,国务院近日批准同意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到山东等20个省市自治区,不限制试点城市,结算的境外地域由首批试点的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同时,出口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仍实行试点企业管理,试点企业名单由各试点省级人民政府推荐,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审批;试点省份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此外,允许银行为跨境企业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跨境交易的人民币结算,经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银行和企业可以开展与跨境贸易相关的人民币担保业务、境外融资、境外投资结算试点。

      目前,青岛等山东有关城市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筹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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