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对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的强拆说不?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5/25/c_12141238.htm
国务院下发专门通知,紧急叫停违规违法强拆行为,表明各地在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现象已经引起了国家高层的高度重视。然而,面对高层的善良愿望,老百姓却很难表现出乐观。
众所周知,如今各地的拆迁工作多是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即使是开发商出面进行的拆迁,都离不开政府的同意或默许。开发商利益与地方经济的发展紧密关联,官员的政绩冲动往往导致罔顾程序和民众利益的强拆行为,寄希望于这些主导拆迁程序和补偿政策的地方官员自觉约束自己,显然未免过于理想化。
诚如有专家分析,国办之所以出台这一紧急通知,可能是基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遭遇地方阻力迟迟难以出台的过渡政策,这表明一些地方官员的观念没有转变过来,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没有真正确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让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地方官对自己违犯程序和法律的行为说不甚至问责?
其实,在拆迁中群众之所以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利益频频受到侵害,关键在于国家未能在法律层面赋予公民对违规违法拆迁说不的权利,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时,缺乏法律支撑的维权通道,因而在利益的博弈中总处于下风,直至通过过激的方法,导致非正常事件的发生。
因而,要真正从根本上遏制矛盾,得排除阻力,抓紧制定、出台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既给民众依法维权的路径,同时也将一切拆迁行为关进法治的篱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