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17)


  (三)少计或者多计入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时的折算方法。

  以前的外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的,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时,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补缴税款。内资税法没有规定。为了便于操作和公平合理,本条将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入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的,都统一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对企业应缴未缴的税款予以补缴,对企业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

  七、其他规定

  (一)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母子公司不再合并纳税: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施条例》并没有对集团内法人企业间合并纳税的相关规定,这一问题将如何解决?从1994年起,我国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当初政策出发点是在母子公司之间核算不真实、企业集团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集团发展。新税法实施后,从规范税制来讲,作为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也应分别独立纳税。对个别确需合并纳税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新税法中已经有了授权性规定,因此在《实施条例》中就不再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106个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