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发生了一起“柏林墙事件”,位于东城区的某一社区与邻近的寮步镇的某一社区的居民可能是因两社区存在着租金差额水平,一方居民“自发”地垒砌了一堵围墙,从而引发了人们对于新形势下租赁经济角色的热烈讨论。我个人认为,租赁经济的现状一天不改变,东莞经济的深层次矛盾将难以得到根本的解决。
过去30年以来,东莞采取了一种当时还被认为是具创新性的做法:为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对于厂房的殷切需求,政府通过氏族宗亲势力的影响,成功说服村民把土地集中起来,交由村委会整体建造厂房并出租给港台和外国制造商,所得报酬再由村委会分配给村民。这种制度安排虽说不一定完全合乎土地,尤其是农村土地的使用规范,可是由于我国对于农村居民实施自治制度,只要村民不反对(在外向型经济还很蓬勃的时候,村民的租金收入大大高于农业耕种的收入,大家缺少反对的理由),租赁经济总是可以持续下去的,市政府也不需要负担村民主要的公共服务支出(在东莞,这主要是镇、村的责任),大家相安无事,皆大欢喜。可是,自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外向型经济,主要是出口形势发生逆转,随著企业外迁、转移甚至倒闭,村民原来赖以生存的租金收入直线下降,租赁经济难以持续,村民与政府的矛盾日益明显:村民一方面希望市、镇政府想方设法保住企业在当地的投资,以保住他们已经大幅缩水的租金收入,另一方面,又希望市、镇政府能够从财政预算之中把村民所需的公共服务支出甚至村民的收入因素考虑进去。平情而论,村民的想法并非没有道理:近年来,东莞一直在推行城镇化政策,通俗的说法,是把农民变成市民。东莞32个镇街当中,不少的村委会已经挂牌更名为居委会,作为城镇居民,其基本公共服务由市、镇政府负担和解决,这似乎是在情理之中的,可是问题并不随村委会的牌子变更为居委会就得到解决,这些原先还是村民的人士,尽管身份证上的身份已经变成城镇居民了,可是其自我认同的身份还是过去的村民!主要的表现之一就是还高度依赖土地的出租收入!严格来说,真正的城镇居民,除了自己投资的房地产外,一般不会拥有某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更说不上所有权,而村民之所以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是源于其原先的村民身份,国家是让这些村民通过耕种土地获得收益,可是,由于因缘际会,东莞的大部分村民已经跟农业生产没有关系,在变成居民之后,其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该如何处理,本来还是要讨论的,即便我们尊重历史,保留原先的村民现在的居民对于土地的使用权,但也不应该按照村民自治时期对土地的使用原则。在国家对农地的管制措施有增无减的情况下,2009年东莞通过三旧改造的办法使得部分农地的身份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的认可,这已经是很了不起的举措,可是东莞相关数量的农地实在太多,难以统一纳入三旧改造工程之中。这样一来,村民,包括身份已经变成居民的原村民,对于土地的商业收益寄予太高的期望(土地的法律地位一天得不到认同,是难以真正付诸商业用途的),而在农地缺少变成商业用地的合法证明的情况下,市政府又难以把市区范围内的农地统筹使用,发挥土地的规模经济效益,而又倾向于把统筹农地发展的责任下放到镇级政府,再由镇级政府与村民,包括原村民现在的社区居民进行协商,即所谓的“三级统筹”。问题的实质不在这里,在产业升级转型的大环境下,镇级政府并非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最佳依托,因为镇级政府主要的职能是向辖区的居民提供公共服务,而不是发展新兴产业,即使镇级政府有此愿望,也缺少人才和技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最佳依托是市政府,可是市政府并非是统筹农地用途的最佳载体,妥善、有效解决以上矛盾,是从根本上解决东莞租赁经济的必由之路,这需要东莞市委市政府拥有更广阔的视野和更强的制度创新的能力,包括如何有效理顺当前的市镇之间“行政管理体制上集权,经济管理体制上分权”的矛盾关系。当然,对于已经变成市民的村民来说,村民身份已经成为过去,再依赖土地收入,无论是耕种收入还是出租收入,都已经难以持续了,真正的城镇居民,应该是自食其力,凭自己的真本事在企业和社会取得自己的收入和一席之位。另外,我国正酝酿进行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包括如何让农地在市场上进行流通、质押,东莞市政府应该积极考虑配合国家的相关改革措施,真正确立在新形势下东莞农地的法律地位。
(作者是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