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东盛科技民事赔偿案诉讼委托代理》
一直关注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71,以下简称东盛科技)并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终于等到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的这一天了。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表示,愿意为因东盛科技虚假陈述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正式接受适格的东盛科技投资者之诉讼委托,代理其向东盛科技及其第一大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二股东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郭家学等责任人提起诉讼。
一、行政处罚案况
2010年5月8日,东盛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20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东盛科技2002年至200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和银行借款事项,涉案金额合计近27.7亿元。东盛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盛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郭家学、董事张斌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和20万元罚款;对杨红飞等其他十三名时任董事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决定:认定郭家学为市场禁入者,自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另外,大股东东盛集团持东盛科技股份5404万股,占22.17%,二股东东盛药业持东盛科技股份2338万股,占9.59%。
二、民事诉讼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上述事实,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东盛科技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东盛科技及其控股股东、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
因此,东盛科技虚假陈述实施日(期间)为:2003年4月15日东盛科技2002年年报发布之日至2006年10月27日东盛科技刊登重大事项公告并予以停牌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6年10月31日,此日为东盛科技刊登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公开承认公司存在重大财务差错。该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导致东盛科技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跌停,股价从公告前一交易日的12.74元,一直跌到了11月7日的6.03元,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法律规定,东盛科技投资者凡在2003年4月15日至2006年10月26日期间购买东盛科技股票,并在2006年10月31日(含该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并遭受损失的,都可以参加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虽然从2006年12月30日东盛科技公布了《关于公司股东以送股权及转增权抵债报告书》和《关于控股股东实施以资抵债报告书》后公司股价开始上涨,到2007年6月21日曾一度涨到26.94元,但在这之前投资者的损失已经形成。根据法律规定,2006年11月14日之后东盛科技的股价即使上涨也不影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东盛科技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依法将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时效从2010年5月8日起至2012年5月8日止。
投资者参加诉讼需要向律师提交的材料包括1、身份证复印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卡复印件;3、买卖东盛科技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者交割单(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
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并指导投资者办妥相关诉讼委托手续。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联系电话:021—61204525。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联系电话:0311--86216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