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1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执法要领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条款,将工矿业和大农业的两种用益物权合并规定,然而,就自然资源的配置和权利保护机制而言,前者是向国家管领所有制方面倾斜,后者是向私有财产保护方面倾斜。

本辞条,分析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执法要领。下一辞条,分析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执法要领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用益物权的执法要领,主要由特别法作出具体规定,物权法只不过是将其物权作个物权的分类,执法要领的侧重点也有所区别。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三项用益物权,是与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权相关的特种用益物权,是在特殊时期建立起来的新型用益物权制度,其权利的保护与限制制度,首先受特别法所规范,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受物权法规范。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制度,是一种“公私兼顾”的新型法律制度,对于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发生了巨大影响。国家可以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适当调整物权政策,但不以探矿、采矿、取水自由化为原则。

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水资源,作为不动产的一个种类,以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主义为要件。依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需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因为各矿山的开采使用寿命不同,矿产资源法对于使用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地方有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使用期限的规定。

2002年修改后的水法,基于水资源的所有权权属制度,对于取水权是否登记生效,进行了三级分类处理:一是登记生效。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因为该项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且使用量大,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二是不登记生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因为该项水资源属于集体所有且使用量小,并且投入产出率低,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三是不登记生效。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因为该项水资源可归私人所有且使用量小,并且投入产出率低,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审定发许可证。目前法律对于取水权能否转让未作规定,有关部门正在研究。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三项用益物权行使的要领如下:

一、特别法的解读

特别法即经济法、专门法和行政法的规定,与普通法相对应,以政策物权的效力高于技术物权的效力。技术物权的效力以物权法的效力为主要标志。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制度,当该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条件一定时,寓于特别法中以所有制的区分来分清优先权等级,国有制优先于集体制,集体制优先于其他所有制。中国无论是采取计划经济体制,或者是市场经济体制,都要遵从这一共同准则。

存在于特别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资源合理利用与配置的条件下应运而生的规则,主要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以有偿取得与使用为基本原则

所谓“以有偿取得与使用为基本原则”,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取水权人取得该项权利和使用该项资源,是在取得和使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情形下,需要遵从的有偿使用的原则。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由公民开采。矿产资源法规定,国有矿山是开采矿产资源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山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关于取水权的取得,水法明确了国家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农业集体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该特别法主要从所有制上来区分水资源利用和可利用的程度,利用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国家所有的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证制度,执行有偿使用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领取水许可证;二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水和水资源,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执行无偿使用的规定;三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禽畜饮用水,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执行无偿使用的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二)以国有企业开发利用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为基本原则

以国有企业开发和公共利益优先为基本原则,是宪法、特别法和普通法统一规定的基本原则,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同样地需要遵从这一原则。

1.国有企业开发利用优先的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

矿产资源法规定“国有矿山是开采矿产资源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山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企业优先探矿、采矿、取水的权利,是永久性的权利,不是临时性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来剥夺国有企业优先探矿、采矿、取水的权利。

按照最最简单的观点来解释,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由国有企业来勘探、开采是再也正常不过的事情。说国有企业有优先探矿、采矿、取水的权利,只不过是条件比较的说法。无论是按照国家惯例还是国际惯例,是按照新法惯例还是旧法惯例,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权利的取得和行使,法律都是赋予国有企业以优先权确定无疑。

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有优先权,集体所有的集体有优先权,个人所有的个人有优先权,这才是公平合理的资源配置制度。假若不如此循规蹈矩,整个物权制度和经济制度就会乱套,除了混乱、腐败还是混乱、腐败。

2.公共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

公共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基于水利和水患两种可能性的考量,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水资源,不得不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这就意味着违背公共利益的取水权应当被中止。

水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一切用水行为,均以此为基本原则。

正常情形下,国家不能剥夺单位和个人的取水权。但在公共利益需要面前,国家是可以权衡轻重权衡利弊,限制或者剥夺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权。这种道理,一如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限制或者剥夺单位、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道理是一样的。

水法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水法第25条规定,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则,加强监督管理。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并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5条规定,公益事业用海40年。仅次于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的使用期。

总之,特别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最高一级的优先权。

二、物权法的解读

物权法将单位、个人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定位于用益物权,这个本身就富有新意。当然,我们还可以根据物权法的一些法理顺藤摸瓜,一个一个地寻找他们的物权关系。特别法以所有制为主要立法依据,普通法以所有权为主要立法依据。两种法律的侧重点不同,解读的方法也就不同。

如果细分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物权关系,不难发现,它们是可以区分几个等级的:(1)国家专属所有权,指在国家领土主权、领海主权和海域专属经济区取得的矿产资源专属所有权;(2)国有企业的国家信托所有权,指国家投资和利用国有企业并进行全权代理的亚类准所有权;(3)国家专属用益物权,指被国际组织指定在对于公海、毗连经济区取得的共有或者单有的没有处分权的用益物权;(4)国有企业的国家信托用益物权,指国家投资和利用国有企业并进行全权代理的亚类准用益物权;(5)普通企业的普通用益物权,指一般单位与个人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与途径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6)非生产经营类单位、个人占有、使用的取水权,为用益权。(7)非生产经营类单位、个人使用的取水权,为单一使用权。以上7个等级,是简要的划分,特别法和物权法没有细分物权等级,但物权法的物权关系的一些法理基础,已经提供了细分的技术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大权利,是建立在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所有权根本制度上的划分。具体到取水权,按照西方国家的水资源制度是“两分法”,有公有即国有的水流水域海域,和私有即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水流水域;按照中国国家的水资源制度是“三分法”,有公有即国有的大水流、水域和海域,和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即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小水流、水域。本文反复地提到三种不同形式的水资源利用问题,已经说明了取水权是三种形态。与其他的物权法解读一样,主要解释在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所有权根本制度上的取水权,其他的解释意义不大,因此而省略掉了。

(一)信托所有权人优先取得与使用的基本原则

信托所有权人是受托人全权代表所有权行使事权、财权、管理权和物权的贴近权利人。信托所有权人是受命于同时受制于所有权人另类所有权人,通常称之为全权代理人。信托所有权人相对于用益物权人,有着相对的优先权。

在中国,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权利授信于信托所有权人,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的信托所有权,另一种是集体的信托所有权。其原则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水资源(包括地下水、矿泉水资源),信托所有权人是国有企业,属于集体所有的水资源(地下水、矿泉水资源除外),信托所有权人是集体企业。

信托所有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用益物权,其权限是类似所有权,高于用益物权,是居于两者之间的亚所有权、准所有权。

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水资源由国有企业来探采,或者属于集体所有的水资源由集体企业来探采,这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假若不是如此,反倒不正常了。这与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根本不是一回事。假如“垄断”一词能够成立,那么,全世界每个所有权人和信托所有权人都是“垄断者”,都是“反”的对象了。这不是荒唐到极点了吗?

(二)技术物权与政策物权相联结的基本原则

严格说来,物权法中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权利的取得与行使,是从特别法中移栽过来的几棵小树苗。很显然,解读物权法这么几个条款,只能是认识到它们到底是属于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以及处于什么样的物权保护地位。

凡是属于自然资源类的物权,必然牵涉到政策物权层面,必然联结到经济法、专门法和行政法的更高层面上来,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当然也属于自然资源类的物权,当然也不例外。

确切地说,技术物权与政策物权相联结的基本原则,是以政策物权为主、技术物权为辅的原则。当然,不是说政策物权没有技术含量,而是在物权关系方面不太注重。政策物权中没有用益物权的概念,对于物权方面相对模糊一些。政策物权是专业性物权,条款设置周密,目标指向、侵权责任明确,这就决定了政策物权的适用程度和法律效力高于技术物权。这是其一。其二呢,政策物权属于特别法,其法律效力普遍高于普通法,这也决定了政策物权的主导地位,技术物权的辅助作用。

技术物权与政策物权相联结的基本原则,是以政策物权为主、技术物权为辅的原则。这一点认识清楚了,是不是可以说技术物权可有可无了呢?回答是否定的。众所周知,民法、物权法是为民间人士唱戏而搭台的,是单位、个人维权的重要法律救济渠道。如果没有这个渠道,光靠行政诉讼来民告官,那有多麻烦呀!尽管物权法没有特别法规定得那么仔细,然而,运用物权法的法理工具和民诉工具,也是可以方便民间、私人维权的。

依当前的法律架构而言,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权利的取得与行使,为民间、私人维权预留了维权的空间。目前的此类政策物权确实存在许多漏洞,确实需要完善公平机制,涉及到工矿业的争议远比农业方面的争议多得多,完全理顺公权与私权方面的平衡,需要一个过程。无论是对是不对,是好是不好,在相关法律指标未废除之前,也只能维持现状。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零物权》;

《“零物权”在物权法中的法学意义与特殊作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国家财产防火墙》。

《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

0888解放地奴宣言》;

《全球面临大规模国际“圈地运动”的严重威胁地方公众的利益不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土地统辖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人民公社土地所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土地所有权国有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土地所有权国有制的十大基本原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地产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地产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地产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地产作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信托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土地所有权二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耕地保护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自留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自留山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宅基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集体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6·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农民集体财产民主信托共管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8·农民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9·物权法的四化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0·物权法综合效力之“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1·物权法综合效力之物权排他兼协同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2·物权法综合效力之政策性物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3·物权法综合效力之技术性物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4·物权法综合效力之物权的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出台之经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6·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相同之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7·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不同之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8·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之不同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9·集体地权之一物一权主义排他性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集体地权之优先权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1·集体地权之对世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2·集体地权之四大权能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3·集体地权之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对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4·城镇集体的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5·城镇集体信托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6·城镇集体民主公布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7·集体财产公平保护的四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私人财产的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9·私人财产的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0·私人财产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1·私人增益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2·私人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国家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3·私人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4·出资人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企业法人所有权》;

《解析物权法(69)》;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6·公有团体法人支配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7·社团法人支配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8·业主建筑物专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9·业主建筑物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0·业主所有权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1·业主所有权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2·业主所有权的的动态平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3·法定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4·规划车位车库的业主优先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5·业主车位车库的约定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6·业主车位的法定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7·业主的自治组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8·业主共决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9·住改商的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0·住改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1·业主共决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2·业主维修资金与日常共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3·业主费用的分摊》;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4·业主费用分摊的证据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5·物业管理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6·物业信托管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7·业主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8·业主的生活物权请求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9·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0·相邻关系的权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1·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性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2·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3·用水排水的处理措施》;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4·相邻关系的通行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5·相邻关系通行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6·相邻关系管线安设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7·相邻关系间隔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8·相邻关系通风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9·相邻关系采光日照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0·相邻关系的环境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1·相邻关系环境保护的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2·相邻关系不动产作业安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3·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4·物权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5·物权共有制的性质(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6·所有权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7·使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8·作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9·利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0·所有权按份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1·使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2·作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3·利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4·共同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5·夫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6·家庭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7·相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8·合伙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9·共有物共同管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0·共有物管理的初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1·共有物管理的中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2·共有物高级管理之派生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3·共有物高级管理之金融产品投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4·共有物的高级管理(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5·共有物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6·共有物重大修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7·共有物处分权的基本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8·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9·夫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0·家庭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1·业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2·合伙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3·共有物分割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4·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与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5·共有物分割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6·共有物分割瘕疵的担保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7·共有物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8·相邻业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9·合伙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0·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1·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2·共有物债权法锁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3·共有关系物债权的追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4·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一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5·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6·共有关系性质的等额享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7·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8·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9·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0·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1·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2·无处分权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3·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遗失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4·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5·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6·拾得人通知及返还遗失物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7·公安部门全权代理与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8·遗失物保管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9·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0·遗失物领赏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1·失主遗失物认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2·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不同的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3·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4·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5·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6·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7·天然孽息与法定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8·孽息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9·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0·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1·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2·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三大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3·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4·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两种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5·用益物权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6·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7·用益物权人补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8·用益物权人补偿权法定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9·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等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0·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其他从略。

 

 

 

声明:本文为最近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刊登。

 

 

字数: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