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有罪官照当,只因权力在护驾


被判有罪官照当,只因权力在护驾

记者近日接到读者投诉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于2009年5月26日被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徇私舞弊罪,但至今还担任原职务。读者提出质疑,要求记者向组织部门予以核实,了解原因。(14日法制日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6/14/c_12220794.htm
按照一般的常理和常识,一个被定罪判刑的人,不用说没资格再当领导,连公职都应该予以开除,更何况,《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对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规定,对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者,应当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可江都药监局这两位领导被法院判决有罪后,免予刑事处罚变成了免予行政处分,还继续担任着原来的职务,真让人不可思议。
尽管有关方面找出的藉口很冠冕堂皇:“目前对被判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的确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处理方式,实际操作中有的认为构成犯罪了应当开除公职,有的则认为可以保留公职。”但公众并非弱智,普通职员不要说涉嫌犯罪,就是出现严重违纪行为,都要被开除公职,两位官员如此幸运,不过是得到有关方面的特殊照顾,以权力在为他们护驾罢了。
某个公民一旦被判有罪,那就是通常所说的“犯罪分子”,某种意义上讲就已经超越了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让有罪之人继续当人民的公仆,甚至还坐在原来的领导位置上,领导无罪的人民群众,这对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个多大的讽刺啊。一个罪犯竟然未受到任何的责任追究,那这个社会还有什么正义与邪恶之别?国家的司法公正、司法正义又该往哪儿搁?
就本案而言,两位官员就职的药监部门,与群众健康安全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而且都是因为涉假药案而构成徇私舞弊职务犯罪,让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群众的健康安全何来保障?如此庇护,不但不能给当事官员以丝毫警示,而且难以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应有的震慑和教育作用,相反由于成本太低、风险太小,还可能令他们更为有恃无恐,也就难以有效遏制各类职务犯罪行为。
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官官相护,不但严重损伤司法公正和法治威严,削弱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一方面,必须尽快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对类似现象作出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各政府部门、各级官员也要恪守立党为公的宗旨,对官员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决不护短,切实净化党员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