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医疗侵权新法:国家负起责任 医疗才有法律


律师谈医疗侵权新法:国家负起责任 医疗才有法律

宋中清

    面对不断恶化的医患关系,很多人扼腕叹息,也有许多人质疑受害患方为什么不走“法律途径”。

  从维护患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们始终反对患方走那些“法律途径”。我们反复强调司法解释中关于鉴定人签名担责的鉴定结论构成要件和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的法定程序要件。以此来捍卫法律的统一实施,捍卫受害患方的法定权益。

“法律途径和医疗事故制度被国家法律绕开

  在我们律师网的原创文章中,我们律师始终坚决反对受害患方去尝试肇事医方所主张的那种“法律途径”。因为那根本不是什么法律途径,那是国家制度对受害患方设计的天大陷阱。那是只给与肇事医方秘密免责不给与受害患方法律说法的制度。那是可以把国家的执法职责和司法职责随意交给利益组织秘密裁决的制度。那是与司法职责相背离、与司法理念相背叛的制度。换句话说,在国家不对受害患方负起责任的前提下,不存在什么“法律途径”。

  现在,情况马上就要不同了。被我国人民期许一百年不修改的《侵权责任法》即将实施。这部法律规定了医疗违法的诸多情形,这些情形不再需要也不再能够通过什么鉴定来绕开法律职责。更为突出的是,这部法律完全绕开了相关部门交给秘密组织垄断的“医疗事故”制度。完全可以还医疗司法以晴空。

  回首往事,我们会发现部门和地方机关似乎忘记了某些重要职责。我国医疗法律体系所设计的某些监督和处理机制被长期搁置起来。不留意,还会以为根本不存在那些铁的制度。即,相关机关不对受害患方负责,医疗领域的法律便不会被适用,医疗便会走入“无法”的茫途。

中国医疗法律发生的两件大事

  去年,中国医疗法律发生了拨乱反正的两件大事。

  上半年,党中央、国务院在各界喋喋不休的争论中正视我国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在全世界倒数、医患关系持续恶化的现实,毅然出台摒弃片面市场化、回归公益化、加大政府投入的新医改方案。重新确立了作为法律基础的基本国策,展现了敢于对人民负责的大国执政者风范。

  年底,历经多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终于绕开部门垄断的医疗事故制度,通过了包括医疗损害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法》。在新中国医疗法律发展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统领性的法律整合。其中,新医改方案到今年已经在逐步得到落实;《侵权责任法》即将正式实施。

被医疗卫生界长期搁置的法律制度

  去年4月,应某期刊之邀,我写了两篇关于防范过度医疗的文章:《过度医疗是一块法律“飞地”吗》和《如何不做受害者》。其中,在前一文章的开篇,我写道:“过度医疗,由于从根本上不是治疗病情所需,起码不是治疗病情完全所需,从法律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上,历来是被禁止和防范的。但是,在许多人的印象中,似乎过度医疗‘无法可依’,我国欠缺这方面的法律及相关制度,即使有一些,也因为医院的商业化而不再适用了。其实,这是一个天大的误会。”

  根据那篇文章行文的需要,我提到和援引了一些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包括:《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刑法》等。

  文章还指出法律追究过度医疗行为的种类包括行政追究、刑事追究和民事追究。

  追究过度医疗违法行为是这样。追究其他医疗违法行为的程序也是这样。然而,部门和地方机关一方面长期搁置和忽略了追究医疗违法行为的行政职责和刑事司法职责;另一方面,在追究医疗违法行为的民事职责上,又长期以秘密的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制度来牵制司法。

新法实施后的执法职责和司法职责将被关注

  从我国的法律制度上分析,对医疗违法的认定职权和职责,只能由两个机关来行使和履行,不可能再交给谁来“鉴定”了。这两个机关就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医疗卫生行政监督机关和人民法院。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除了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证明医疗违法,从而由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认定外,相关当事人还有权寻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机关来查处医疗违法行为,从而形成医疗违法的执法认定。

  无论是执法认定,还是司法认定,都只有在国家机关负起责任来的前提下,才会有医疗法律广泛而正确的实施保障,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医疗法律。医患纠纷也才会有常态的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