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定思痛--湖南永州枪杀法官案到底为什么发生?冤魂怎安?


              一、事件的发生

           2010年6月1日上午10点多,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邮政分局押钞护卫队长朱军携带冲锋枪和手枪进入零陵区法院4楼办公室,对正在研究案子的几位法官进行疯狂扫射,当场造成3名法官死亡、3名法官受伤的惨剧。随后,朱军举枪自杀。

              二、枪案发生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从朱军的角度看内外原因:

          朱军可悲可耻,这些法官可悲可叹。痛定思痛,难道这样骇人听闻的恶性案件发生只是偶然的吗?仅仅是枪支管理漏洞或者法院保安措施不严问题吗?甚至面对不少不冷静不理智的对此事喝倒彩的网友,我们的政府只能责怪他们无知和冲动吗?孔子曰:一日三省吾身,凡事总是要首先从我们自身找原因,剖析思量我们自身不足之处,才能找到问题的根本

         按照行为心理学的理论:行为是权衡决策和情绪作用后导致的行动,而权衡决策和情绪又是由动机内因和外在条件决定的,动机又是由态度即价值判断和需要产生的,需要是由心理诉求不能被满足导致的矛盾冲突产生的。

        可见,朱军的行为能够发生不外乎来自于内外两个原因为前提:

1、朱军个人内部原因:内心矛盾冲突:三年前他与妻子离婚,财产分割没有按照自己的意愿需求(现据云南信息报报道他漂亮的妻子与他三年前协议离婚并自我解释与朱军杀人无关,诸位如有疑问可以人肉搜索一下),另朱军与他人与房产官司胜诉后法院执行拖沓和折扣,法官扪心自问是否存在渎职或者明显的判决不公甚至权钱交易?另据云南信息报报道其队友讲朱军在一个月前到法院纪检室被谈话一个多小时,现在法院方三缄其口拒绝披露任何信息,是否另有隐情事件导火索?,在朱军的价值判断中,不公只能用诉诸武力来解决,所以就产生了价值判断,他认为自己身患癌症晚期(据当地公安部门宣称未经最后核实),能杀掉几个法官解恨然后自己自杀也值了,这就是内因。

2、给朱军提供的外部条件原因显然事先他经过考虑,领取枪支和弹药的制度漏洞便利,进入保安措施不严的法院的方便,这个外部原因恐怕又被永州公检法等方作为事件的主要原因加以推脱性分析殊不知朱军还完全有可能选择用刀具或者雷管炸药在法官外出途中伺机作案,只是没有这么的作案便利和这么巨大的恶劣影响。因为此前也已经多有法官在宣读判决后被当事人于法庭门口杀害的报道。

            (二)从法院角度的内外部原因分析

无独有偶,6月1日,湖南永州发生冲锋枪扫射法官事件,导致在场法官三死三伤,6月8日,广西梧州发生一起暴力抗法事件,该市6名法官被泼硫酸,包括该法院院长在内的2名法官重伤,6月9日,云梦一房地产商因欠债不还,被当地法院强制拍卖土地,一执行法官遭遇房地产商的拘禁殴打。
  咋一看,冲锋枪、硫酸、拳头对准有“正义的守护者”之称的大法官,多少有点耸人听闻,颇有一种敢在皇帝头上动土,在老虎头上搔痒的感觉。窥一管而知全豹,法官们这种颇具讽刺意味的遭遇,隐约折射出当下法律和法官以及法律执行状况的尴尬境地。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屡屡匪夷所思的血案后必有令人哀叹的缘由。据相关调查,永州枪杀法官案件中,杀人者是对法官“判决不公”的怀恨在心,其行为的“报复”性质很大;梧州硫酸事件中,乃是由于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被推翻后仍被判关押在大牢,引起其亲属的不满所酿成的恶果;而云梦法官遭拘禁殴打也是当事人对执法不满的报复。不难看出,尽管这几起悲剧的手段、形式不一,但归根结底其原因都是当事人对法官和法官判决的不满。
  诚然,无论何种原因,暴力行为的实施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当暴力对准执法的法官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但这些看似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起作为受害方的整个司法界的反思。法律本身是公正和公平的,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却常常把经给念歪,这从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执法冲突和冤假错案中可见一斑。

 

       有必要细细推敲朱军在与永州法院发生的所有关系中是那件事情最终触动了他敏感的神经而绝望之中动了杀心,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因为他的价值判断:死前唯一值得报复的敌对方是法院而不是其他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基本事实和永州法院本身无法自圆其说的。      

1、法院内外因一:现行法官和本系统内自我纠正机制不可操作:法官本身缺乏权力的制衡监督或者制衡流于形式,恐怕主要是要分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审结执行权等权力制约因素和制约制度不完善,目前对法官权力的制约仅仅是被判决当事人上诉和检察院的抗诉,而由于上诉的法院实际上就是下一级法院的领导机构,所以从哪方面讲一般不会反驳下一级的判决,检察院也是同样的道理,上一级检察院一般不会否定下一级检察院的结论,这些制约法官的权力由于都在同一个权利系统内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2、法院内外因二:法官判决时当事人双方都完全处于弱势,判决后程序缺失,没有其他监督和纠正可能,目前法官们在研究判决书时基本没有对外界的透明度,更加增加了某些特权领导打招呼的以权谋私的暗箱操作空间,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让素质水平一般的法官,较之公务员,更容易犯错误。在没有上级干涉的情况下,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规定有三个法官的合议庭审判,也有一个法官的独任审判,不管是三人还是一人,承办法官的权力在没有干涉下是很大的,领导也不可能事事干涉,因此,承办法官容易受到权钱的干涉,这种权未必来自本院领导,法官为自己的升迁等私人利益也会结交其他权力部门,另外也容易接受贿赂。即使法官很清廉,也会有一个能否胜任的问题。可以说,不少的法官,他们本身是不应该放在这个位置上的,放在这个位置上,也是其能力不能承受之重。本来一个好人,在这种环境下,容易变成坏人。本来一个庸人,可以变成庸官。庸人不害人,庸官才害人。庸官既可以自己害人,也可以盲目接受他人指令害人,赵作海案完全是一个例证。在现实中,恶官容易被查处,而庸官才最难处理。

 因此必须变法官的权力暗箱下操作为在纳税人和多方监督下阳光下操作:

                      三 痛定思痛后亡羊补牢的对策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生作用。因此在上述的分析成果基础上,我们有必要制定出消除上述内因到外因的一系列措施和对策以防止此类事件的数量扩大与恶劣效果深度发挥。按照现代控制论的理论,法院系统必须有反馈控制的环节,没有反馈的环节必定是不稳定和容易崩溃的系统,因此, 整体思路是从审判后解释答疑和听证制度完善而不是仅仅总是寄希望于法官和法院运转系统的自律自查和自救自纠。

                     (一)建立判决后解释制度和法规:

          上周最高法刚刚出台了对于刑讯逼供证据举证倒置的规定,在公检法腐败和渎职滥权甚嚣尘上的今天,记得有某法院推行判决后法官与当事人双方沟通和法官对判决进行人性化解释制度;这一过程使被判决当事人心服口服(当然不可能所有被判决者当事人都心服口服,但是这个程序是可以减少类似《红楼梦》的贾雨村乱断葫芦案的发生),成为缓解社会矛盾增强法官办案的责任心和公德心的渠道,也能化解矛盾杜绝腐败和渎职偏袒不公。这样的法院判决后解释制度值得推广和制度法律化。

                   (二)建立判决不满的听证追究制度和法规:

           并且应该扩大到公民有权要求对判决后的听证和追究制度,无论刑事民事案件必要时被判决当事人人可以有权利申请这一程序公开听证,听证人由异地人大代表、媒体记者和异地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产生。这一法律规定在国外已经有借鉴(为避免公民滥用这一程序浪费司法资源,可赋予当事人申请权利并采取借鉴收取诉讼费的适当收费方式,如无付费能力的申请司法援助,);如果发现有徇私枉法渎职错判应当追究取证方和法官的责任。

           司法腐败不仅仅是打几个黄松有、郑少东、陈绍基、黄光裕可以杜绝的,如果多次被刑讯逼供冤枉判决死刑者或者被瑞星杀毒公司买通的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处长于兵商业报复打击竞争对手360免费杀毒软件公司时,也能想到到时候法官必须面对被判决当事人和家属进行的说服解释和沟通甚至听证会从而可能问责到追究公安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并追究其国家赔偿责任,恐怕就不会发生佘祥林、赵作海等等很多这样骇人听闻的国家赔偿案更不可能出现网监处长于兵受贿千万元胡乱诬陷打击竞争对手造成竞争对方被无辜拘留11个月的事情了。

                 (三)消除外部诱因的措施:

      法院和朱军共同外因消除:严格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和法院适当加强保安措施:当然有关单位也早就在检查枪支的领取和使用制度漏洞、检查法院进入保安措施制度完善程度,但法院的保卫措施过于完善只能使民众与法官距离更加加大,法官的人身安全不可能完全是只在法院院墙内的内部24小时保护,更不能杜绝法院渎职和判决不公甚至权钱交易。因此民怨光靠堵是不能释放的,只有合理疏导合沟通机制才能将公检法与民众的对立情绪和矛盾化解,也才能谈得上是建设和谐社会。

解决了这些问题,我们也可以告慰为制度不完善买单而死去的湖南永州法官的冤魂了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以法制为基础的经济,没有市场经济便没有社会主义的发展,这已经是被以邓小平总设计师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设计时考虑的颠扑不破的真理,民营经济和民资的投资的发展更加呼唤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公检法机构是否公平执法必定不能是单向操作行为(那样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程序滋生腐败),公检法的执法过程理当受到全体纳税人的合法监督,这关系到我国政治稳定长治久安和经济软硬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关于科学发展观下建设和谐社会举措是否真正落实,也欢迎各位网友对此问题给予更好的批评意见和完善建议,并给予评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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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背景报道附件一:湖南永州的另一触目惊心的官版赵作海事件:

“官版赵作海”洗冤录:我被组织抛弃了

2010年06月03日07:54南方报业网我要评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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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5年8月2日凌晨,原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政法委第一副书记徐茂军写下了自己收受贿赂的供述。“我是为了早点回家,早上8点前交代清楚属于组织内自查自纠,8点钟以后嘛就是敌我矛盾了。”

“官版赵作海”:我没有窦娥冤!

徐茂军

4年历程

●2005年6月8日,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政法委第一副书记徐茂军被“双规”。

●8月2日凌晨,徐写下收受1万、2万、最后确定为3万元贿赂款的供述并签字画押。

●8月2日中午,江华县检察院宣布批捕徐茂军。

●11月14日,江华县人民法院宣布徐茂军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6年1月24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徐茂军的上诉。

●徐茂军开始了向市、省、中央相关部门的申冤之路。

●2008年3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徐茂军案进行再审。

●2009年11月23日,经过一年多再审调查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徐茂军无罪。

南都记者 上官敫铭 发自湖南永州

“你们怎么说,我就怎么写吧。”

徐茂军向南都记者回忆说,那一刻,自己的精神已即将崩溃。

那是2005年8月2日凌晨,原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政法委第一副书记徐茂军在检察官准备好的纸笔上,写下了自己收受贿赂的供述。“我是为了早点回家。”他向南都记者引述了检察官的话,“早上8点前交代清楚,属于组织内自查自纠,8点钟以后嘛,就是敌我矛盾了。”

归心似箭的徐茂军一边强调“这都是假的”,一边写下了自己收受3万元贿赂的“事实”。但招供之后,检察官并没有放他回家,而是将其刑事拘留后投入了看守所。

随后,在2005年11月14日,徐茂军被江华县人民法院宣判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曾给徐开车的司机杨晓林,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徐茂军不服,但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中,“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此后,徐的命运便充满了戏剧性:原系政法委领导的他走上了上诉、申诉及上访之路。

2009年11月23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徐茂军无罪。但徐认为自己并未获得完全的清白———这位共产党干部,在被判有罪后即被开除了党籍。

如今,徐茂军“恢复名誉”的要求仍未有最终结果,而侦办徐茂军案件的纪委、检察院相关人员则大多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被关

徐茂军说自己苦思一夜仍回答“我没什么经济问题”

在湖南省西南,永州市早就闻名于柳宗元的散文,“永州之野产异蛇……”永州下辖的江华瑶族自治县是个小县城,人口约46万,位于该市西南,与广西接壤。“这里不见异蛇,却有一桩奇冤的案子。”徐茂军说。

2005年6月8日下午,徐茂军记得很清楚,正在河路口镇搞矿山整治工作的他接到县委通知。通知称晚上将召开全县矿山整治工作紧急会议,要求徐立即赶回县城。

参与矿山整治工作的五六名领导参加了会议,原江华县中共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称纪委)书记蒋米田简单说了10分钟左右便宣布散会。

徐茂军正想离去,被蒋米田叫住了。他回忆并引述蒋的话说,“你留一下,有群众举报你涉及重大经济问题,先到纪委去把问题讲清楚再去上班。”

身为政法委第一副书记的徐茂军意识到,自己被“双规”了。

“我们上班时,政法委办公室在楼上,纪委在楼下。”徐茂军说,三个纪委工作人员推门而进,分别是常委彭华林、一般工作人员邓春雷和李祝国。

“走走走。”徐茂军回忆称,纪委的人员最初很客气,步行约三四分钟后到达了县邮政局的内部招待所。“根据群众举报,你有重大的经济问题,你今天晚上讲清楚,明天再去上班。”三位纪委工作人员重申了“双规”徐的理由。

他们准备的白纸和笔放在桌子上“你自己想清楚写出来!”

“我没有什么经济问题啊!”这句话徐茂军重复了多遍。徐说,自己一直以来一心为党工作为政清廉,“不嫖娼、不贪污、不玩弄女人,组织领导怎么就怀疑我有重大经济问题?”

1962年1月,徐茂军出生于江华县白芒营镇石角岭村一户普通的瑶族农民家庭,1981年在零凌师范毕业后,他当了10年的教师。

从政始于1991年,由教师身份转换为公务员后,徐茂军调入了江华县政法委成为一名普通干部。“主要是负责写一些材料、领导讲话稿和一些调查报告。”

1997年,他升为江华县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副科级别),1998年底,调任该县大石桥乡党委书记。3年之后,徐调回县政法委任副书记,并兼任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2002年,徐成为县政法委第一副书记,主管县政法委的财务、公办室及全县的综合治安(治理)工作。作为江华当时最年轻的政法委第一副书记,徐茂军被列入县委培养的后备少数民族干部之一。

“那时候每年管着几百万的钱啊!我(有权)只要拿着发票就可以报账的。”徐茂军说,但自己从未多拿过公家一分钱。

但争辩是无效的,徐回忆,“双规”徐的纪委人员承诺,只要他交代问题,第二天就可以去上班了。

他一夜未眠地想,最后仍回答,“我没有什么经济问题”。

“逼供”

徐茂军说,从来没想过,曾经的下属,会将这些手段用在自己身上

第二天,纪委的工作人员离去,又派了三人到房间看住徐茂军。

三四天过去后,纪委预备的纸张上还是空白。徐茂军回忆说,彭华林后来回到房间对自己说,纪委已经派了几个工作组调查,“那些老板都说了,你自己想清楚。”

“我们共产党员要实事求是,我没有你让我怎么说?”徐茂军说,不交代的后果是不允许睡觉。他将自己平时与“经济”沾边的事情几乎想个遍后,终于回忆起一些事:

2005年2月,徐的朋友李谋秀、李谋珍到徐家拜年时,由于徐不在家,两人各留了一个1800元的红包。“但那些钱已经全部退了回去。”徐说。据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李谋秀后来称这些钱徐茂军已经在当年5月份退回,“他退的红包钱3600元”。

还有一次,2004年的某个深夜,有个人扔给徐一万块钱。但第二天,徐便在县政法委纪检书记的陪同下,将钱退了回去。

惟一退不回钱的一次是在2004年春节期间。一个叫唐安金的广西矿老板给徐茂军拜年,带来了两只土鸡,外加一个3000元的红包。徐说,由于自己与唐并不熟悉找不到他,所以红包没有及时退回。“这个,我是承认的。”徐说。

“就这几千块?像你这样的干部谁会(双)规你?”纪委的人并不相信。

在经过近20天“车轮战”式的审讯后,徐茂军仍是坚称涉嫌“经济问题”的事,“就是没有及时退回那3000块钱”。彼时,江华县检察院也开始介入徐茂军涉嫌贪腐案的调查工作。

由于主管政法战线多年,审讯徐茂军的人都是一些“熟悉面孔”。“但他们一点情面都不讲,叫你站就得站,连刷牙上厕所都要征得同意。”徐说,办案人员认为自己“态度不好”,把他转移到另外一个10来平方米的房间。

那时已是炎热的夏季。拥挤的房间内摆着三张单人床,一个被徐称之为“像柴油发电机”的旧空调整天轰鸣。“他们把窗户都关上了,拉上了黑色的窗帘,门也不开。”徐茂军向南都记者回忆,“不交代问题,就不给我睡觉。搞了我两三天,脑袋都嗡嗡嗡的什么都不知道了,人就开始恍惚。”

“你们说我有经济问题,我真的没有。你说我收了1000万也行啊,我也承认了,但你们要给我查清楚。”徐茂军说感觉开始陷入“地狱”,凭借自己多年政法系统工作经验,这是明显的“刑讯逼供”。

徐茂军从来没有想过,曾经的下属,会将这些手段用在自己身上。在江华县某个小黑屋被讯问了近20天后,徐茂军被转移到了永州市。在那里,坚称“自己没有问题”的他说,自己的意志彻底被击垮了。

“证人”

除了检举徐茂军的李有能外,被指控为涉嫌行贿的李谋秀等人也被调查

在江华县纪委及检察院调查徐茂军涉嫌贪腐的问题期间,一场由此展开的调查也在进行。“我以前工作过的地方、我的婆娘、给我开过车的司机、还有那些被指控为给我行贿的人,都先后被纪委和检方控制。”徐茂军说。

事后证明,专案组将徐茂军担任大石桥乡党委书记期间的财务、担任县政法委副书记期间的账目等调查之后,并未发现任何问题。

为了寻找徐茂军犯罪的证据,专案组甚至发动群众进行揭发检举。在一审中,检方即向法院出示了一份检举徐茂军涉嫌受贿的证据,南都记者获得了相关案卷材料。

一位叫李有能的证人,先后向江华县纪委及县检察院检举了徐茂军。

在向县纪委检举的笔录中,李有能说,2004年10月份,“县政法委副书记徐茂军的儿子结婚,我和我合伙开矿的广西老板唐安金一次性送给徐茂军15万元现金。”李有能称,这是在矿山治理期间,唐安金为了早日恢复生产而做出的决定,唐将钱交给为徐茂军开车的政法委司机杨晓林时说,“这是我们的一点心意”。据江华县法院的材料,杨晓林供述称,徐茂军当场给了他2万元。

此外,李有能还说,李谋秀、李谋珍等人也凑了12万元,“用几条烟壳纸装好送给徐茂军的”。法院的文件显示,这是江华县纪委刘元相、邓春雷负责讯问的,时间是2005年6月8日下午,这与纪委决定“双规”徐茂军为同一天。

2005年7月11日,李有能被江华县检察院朱龙凡等人讯问时,也讲了类似的陈述并签字画押。

除了李有能外,被指控为涉嫌行贿的李谋秀等人也被调查。在一审时,据检方出示的证据,检方还从李谋秀等人口中,查出了徐茂军以外姑父的名义在李等人的矿山(高岭途矿)入“暗股”的行为。

纪委及检方取得的证据,都指向了徐茂军涉嫌犯有受贿罪。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证据几乎都是相关人士的证言及书证,由于缺少徐茂军的供述,其他人的材料始终无法形成徐构成贪腐的证据链。

2005年8月,纪委及检方审讯徐茂军的场所转移到了永州市。“刚‘双规’时,我的心情还是很平静的,我没有问题啊。”徐茂军说,而这次,则是“恐慌,害怕”———经过50多天的审讯,他称身心几近崩溃,“我不停向他们哭诉请求,‘兄弟们帮帮忙啊,只要让我出去怎么讲都行’,出不去,我讲不清楚啊。”

当年8月1日,带着刑拘证前来的检方人员朱龙凡走进了审讯徐茂军的房间。在房间里,曾主管协调公检法工作的徐茂军说,“只要让我出去,倾家荡产我也不愿意失去自由。”

8月2日凌晨,便发生了文章开头所述的一幕。徐回忆,检方的人员称,“想明白回去是可以的,写个材料,组织再去查一下,有就有,没有就没有”。他说,在检方人员的口授下,自己写下了收受1万、2万、最后确定为3万元贿赂款的供述并签字画押。

想到白天即可重获自由,徐茂军称心情忽然转好,但他的希望落空了。

8月2日中午,江华县检察院宣布批捕徐茂军,并将其投入看守所刑拘。戴着手铐的徐茂军嘶声哭求,“不要这样搞我啊!”徐回忆称,“你们这么搞我,我不服,我要反映!”

背景新闻报道附件二: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受贿1400万帮助瑞星公司打击竞争对手:

北京公安局网监处长于兵涉嫌贪贿1400万承认有罪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2月23日14:01
 
  4日上午9时30分,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在北京市一中院出庭受审。此前,于兵的下属、网监处民警张鹏云和齐坤,已经被市一中院判刑。

  据知情人士透露,庭审开始时,于兵否认检方指控。但当庭审持续到11时时,他表示对贪污受贿部分全部认罪。当公诉人问他是否知道这些行为的性质时,他表示是“违法犯罪”。

  记者了解到,于兵原任石景山公安分局领导,他并不是第一次进入一中院法庭,以前经常到法院旁听案件审理。但是今天却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在法院受审。

  据悉,于兵涉案金额共1400余万元,其中受贿上千万元。于兵被指控一共受贿4笔,全是他任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期间所为,行贿者是4家网络公司。其中瑞星向其行贿达420余万元,是被指控的第一项。据了解,于兵受贿采用签假协议等形式,买张桌子就好几十万元。据于兵说,他受贿所得都买了字画,一张画就近300万元。

  此案受到数十家媒体记者的关注,被于兵陷害的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田亚葵,也来到一中院申请旁听。于兵被指控犯徇私枉法罪,就是因为非法关押田亚葵11个月。由于田亚葵是证人,今天他未能获准进入法庭。因被错误逮捕和羁押,田亚葵已向检察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等法院对于兵案作出了判决,检方就会对国家赔偿作出结论。

  记者经过采访了解到,于兵落网,系由瑞星“内讧”引发。案发后,于兵潜逃至南非。2008年9月,于兵被最高检从南非劝返回国接受调查。

  大案披露

  他为何把首例传毒案办成冤案

  网监处长受贿

  插手瑞星“内讧”

  说是瑞星“内讧”,是因为当事双方均为瑞星的高管,以及离开瑞星的原高管。被称为“中国杀毒软件第一人”的刘旭,现任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在2003年以前,他曾经是瑞星的总经理兼总工程师,2003年3月5日他从瑞星离职,并于2005年1月成立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旭的副手、东方微点副总经理田亚葵,则在2004年3月以前,任瑞星副总裁兼海外销售部总经理。

  刘旭从瑞星离职后,仍持有瑞星31.92%的股份,而当初与其一同创业的王莘则掌握着瑞星的大权。一开始双方并未向外界展示出“争斗”的迹象,但是,刘旭成立东方微点,并且带领科研人员研制出一套以程序行为监控、程序行为自动分析、程序行为自动诊断为技术特征,与杀毒软件思路完全不同的反病毒产品——微点主动防御软件后,瑞星开始坐不住了。

  来自北京纪委的消息称,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就是在微点公司办理产品上市相关手续之际的2005年7月初,接受瑞星公司的请托,指令网监处案件队副队长张鹏云,利用非法手段阻止了东方微点公司的新产品上市。

  警官制造假证

  杀毒公司被控“传毒”

  2005年8月,于兵指使张鹏云和网监处产品管理科副科长齐坤,到北京思麦特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和北京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调查电脑被病毒感染及造成损失的情况。在听取张、齐二人汇报上述两家公司有病毒感染,但未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于兵仍授意二人让思麦特公司和健桥证券公司,分别出具了10万元虚假损失的证据材料。

  网监处在案件调查中,认定田亚葵所用的与互联网连接的笔记本电脑中,有4种病毒于2004年12月21日被激活,通过ADSL向外传播,造成较大损失。随后,田亚葵被捕,并被指控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2005年9月6日,国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中心收到网监处的公函,以微点公司涉案为由,要求其对微点产品不予检测,迫使微点公司防病毒产品无法取得上市资格。至此,微点的产品被成功阻止。

  不但如此,网监处还向媒体发布“国内首例防病毒公司传播病毒案”,称2005年7月2日,网监处接北京多家防病毒公司报案说计算机病毒在五六月份达到高峰,网监处立即开展调查工作。消息称,微点公司在软件研制过程中,违规在互联网上下载、运行多种病毒,“致使计算机病毒在互联网上大量传播,严重危害网络安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申冤3载终昭雪

  网监处长逃境外

  在刘旭的四处申冤及媒体的报道下,此案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经北京纪检机关调查,网监处指证田亚葵把笔记本电脑中的病毒在2004年12月21日激活,并通过ADSL上网传毒,但当时田亚葵的ADSL还没有开通。他的ADSL是在2005年4月1日才开通使用的。而所谓的田亚葵激活4种病毒,也与事实相违背。经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在田亚葵笔记本电脑中仅发现上述4种病毒中的3种病毒,而且从未被激活过。

  经查,于兵涉嫌收受瑞星公司贿赂。此外,于兵还存在变造户口、私办护照和境外身份并擅自多次出境等问题。于兵持有5本因私护照,自2001年以来持因私护照出境30次。

  案发后,于兵潜逃至南非。2008年9月,于兵被最高检从南非劝返回国接受调查。同年9月10日,于兵被北京市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18日被抓捕归案。10月7日,张鹏云、齐坤被北京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此外,因涉嫌行贿,瑞星公司常务副总裁赵四章也被批准逮捕。目前,张鹏云、齐坤已经被一中院一审判刑。

  国家赔偿已启动

  只待刑案有结果

  2007年11月20日,田亚葵在被羁押11个月和取保候审12个月后,海淀区检察院对他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而微点主动防御软件在所谓“国内首例防病毒公司传播病毒案”后,于2008年2月拿到了被阻挠近三年的销售许可证。

  今天上午,记者在一中院大门外见到了前来旁听此案的田亚葵。被关押后头发变得花白的田亚葵介绍说,他是被错误逮捕和羁押的,所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目前,市检一分院已经受理了申请,并启动了程序。但是,由于他的案件和于兵案有关,所以卷宗已经转到于兵案里,等法院对于兵案作出了判决,检方就会对国家赔偿作出结论。

  微点软件上市受阻近3年,企业蒙受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微点声誉受到极大伤害,微点公司曾表示要起诉瑞星。记者昨天多次拨打微点公司总经理刘旭的手机,但他均未接听电话。微点公司负责公关的人士则向记者表示,微点会在于兵案有结果后,启动向责任方的索赔程序。

  被通缉员工麻烦事多

  记者状告瑞星获胜

  据记者了解,在被于兵等人陷害一案中,除微点副总田亚葵被捕外,微点研发部负责病毒库保管、年仅23岁的大学毕业生崔素辉,也遭到了通缉。崔素辉东躲西藏不敢上班,几年不敢回老家河北过春节。2006年除夕夜,他躲在福州的一家小旅店里,号啕大哭。据悉,在检方决定对田亚葵不予起诉后,警方对崔素辉的通缉也悄悄撤销。但是,崔素辉的麻烦事并未了结,由于被通缉过,他在银行成了有不良信用纪录者,银行卡办不了,房贷也受影响。

  除崔素辉外,首个揭露此案内幕的科技日报记者王学武,被瑞星公司公开发文指称收刘旭的钱、捏造事实等。记者今天见到了这位“敢为天下先”的同行,王学武笑着说:“瑞星说我捏造事实,这可能吗?我写公安局处长贪赃枉法,敢瞎写一个字,都有可能被公安局给抓了,我怎么可能捏造?”据悉,王学武状告瑞星侵犯名誉权一案,经海淀法院一审审理已胜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瑞星“内讧”未了

  股东不断告状

  这起源自瑞星的“内讧”,并未随于兵的落网而了结。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在2008年6月更名为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旭持有该公司31.92%股份,王莘持有36%股份,王莘和汪超涌、林文荻、赵四章等人为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其中王莘为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职务。刘旭先是向法院起诉王莘等人,说是发现王莘等4人在经营公司的同时,共同组成瑞星国际公司董事会,王莘等4人利用实际控制艺进娱辉公司公章的便利条件,擅自许可瑞星国际公司使用“瑞星”字号,利用瑞星产品的知名度及关联交易谋取了大量非法利益,侵吞了艺进娱辉公司的资产。根据审计,瑞星国际公司在2005年与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额为1.6亿元。

  海淀法院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刘旭的起诉。由于瑞星科技更名为艺进娱辉后,经营范围也改为投资及投资管理,这意味着刘旭持有的股份将退出杀毒领域,“瑞星”将完全被王莘等人拥有。于是,刘旭又起诉要求撤销更改,一审法院支持了刘旭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以“三分之二以上股东有决定权”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旭的诉讼请求。但是,二审法院同时在判决书中表示,如果有股东认为多数股东的决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另行起诉。

  目前,瑞星“内讧”对于杀毒软件市场以及对瑞星公司利益的争夺,仍未有落幕迹象.
 
                                 

美国一男子含冤入狱19年 获赔990万美元

2010年06月04日14:51新华网我要评论(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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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台湾“中广网”6月4日消息,一名男子被美国纽约警察局的两名刑警设计,含冤坐牢19年,获得990万美元赔偿,创纽约民权官司的最高赔偿记录。

报道称,现年61岁的吉普斯,1986年被人指杀害了一名妓女,吉普斯说,他确实曾与死者接触,但是并没有伤害对方。但由于他有违反毒品与药物管制法的前科,辩词的可信度被打折扣,他被判刑二十年。

几年前,负责这个案子的两名刑警被发现与黑道有关,他们以警察身份作掩护,担任黑道杀手。吉普斯于是委托律师重新调查他的案子,结果当初的目击证人翻供,承认是承办刑警威逼利诱,指使他作伪证,让吉普斯成了替罪羔羊。这两个黑道刑警至少与八起谋杀案有关,外加绑架和其他犯罪,两人被判无期徒刑。

吉普斯在2005年获得释放,之后他控告了纽约市政府。该案在庭外和解,吉普斯获赔990万美元。他说,他会把每一天都当成人生的最后一天来过。至于那两个设计他的警察,他祝好好尝尝在牢里面等死的滋味。(环球网 实习记者王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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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法官殇亡,永州之蛇变异

2010-06-02 19:30:23

 

 

 

湖南永州是柳宗元写永州八记的地方,尤其以《捕蛇者说》为著,列入中学教课本,该文章以“永州之野产异蛇,黑质而白章”始,最后以“苛政猛于虎”收尾,令人悲愤叹息。

 

昨日,永州邮政局员工,认为数年前法院处理其案件不公,冲进永州零陵区法院,用冲锋枪扫射和手枪点击的方式,照成3名法官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凶手报复的不是承办自己案件的法官,而是针对法院而去,死伤无辜公职人员,这不禁让人想起上海杀警的凶手杨佳。

 

凶手的行为当然应当受到强烈谴责,社会应当哀悼死亡法官,慰问受伤的法官。以非法暴力手段发泄不满,解决纠纷都是该受到谴责的,使用暴力者无论是强权者,还是公民。谴责和沉痛之后,社会是否该反省些什么,毕竟风起于青萍之末!

 

首先,读者也知道,在一些法治国家,偶尔也会发生报复法官的案件,然而概率是非常之小的。而在我国,现在除了永州法院,以前还有用炸药包和法院院长同归于尽的,深圳中院门口的爆炸案等等。不仅仅是偶然现象,社会中隐藏的暴戾之气已值得我们三思。

 

笔者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自以为深知在中国司法之弊,这个弊端主要不是法官个人造成的,更多的是制度设计问题。到如今,已经演变成法官不能承受之重。

 

按照我国宪法,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干涉。因此,制度设计上,法院是公正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闸门,一旦判决成为终审判决后,理论上只能通过法院自己错案纠错程序才能纠正。然而,事实上,我国的司法权威有时不在法院,各级政府、上级政府、政法委的领导都可以给法院作批示。赵作海案中,法院是顶不住政法委的决定而犯错。因此,法院顶了一个最后一道闸的名,有时却没有其实。政法委及许多内部批示又是国家机密,法院不能泄露给当事人,因此,有法院有法不依的背后,也有法院本身的问题,也有后面的其他压力。而老百姓只看到其一,看不到其二。

 

再说法官的水平、素质问题。法治国家,法官的选拔都是精英中精英,毕竟司法权力是一种最终裁判权,所谓定纷止争。不管你是行政官员还是百姓,是富翁还是穷人,都必须服从法律,而最终代表法律的,是法官。即使在中国,司法官员也是当地的大员,县官、知府都是需要亲自审案的,其权威自然很高。而在我国当下,法官是按照公务员来选拔和考核的,你往往可以看到很年轻的法官在办案,他虽然可能是懂法的,但是,能有多少威信?在湖南永州等地的法院,通过正规法学本科教育的法官比例有多少?除掉法院夜大、成人大学,恐怕比例不会太高。法院水平和素质的问题,还存在另一个问题,由于法官也是公务员一般待遇,因此,真正法院里的精英会向待遇更好的政府流动,甚至辞职去从商。这种逆淘汰也是常见现象,让法院里的优秀人才留不住。而人才少,也更导致了领导认为需要加强行政化领导的一个理由。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让素质水平一般的法官,较之公务员,更容易犯错误。在没有上级干涉的情况下,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规定有三个法官的合议庭审判,也有一个法官的独任审判,不管是三人还是一人,承办法官的权力在没有干涉下是很大的,领导也不可能事事干涉,因此,承办法官容易受到权钱的干涉,这种权未必来自本院领导,法官为自己的升迁等私人利益也会结交其他权力部门,另外也容易接受贿赂。即使法官很清廉,也会有一个能否胜任的问题。可以说,不少的法官,他们本身是不应该放在这个位置上的,放在这个位置上,也是其能力不能承受之重。本来一个好人,在这种环境下,容易变成坏人。本来一个庸人,可以变成庸官。庸人不害人,庸官才害人。庸官既可以自己害人,也可以盲目接受他人指令害人,赵作海案完全是一个例证。在现实中,恶官容易被查处,而庸官才最难处理。

 

在现在社会矛盾逐渐激化的今天,其实很多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法官也是清廉的,但是,不满意的一方,仍然会认为法官贪腐,偏袒才是导致本方败诉的原因。这是社会对法官整体印象的不满投射在具体法官身上,对具体个人可能是极不公平的,但对群体来说,难道不应该反思吗?其实,反之亦然。永州杀手朱军不正是将对个别法官的仇恨,投射到其他法官身上,如果不进行司法改革,倒霉的不仅仅是受到不公的公民,也是承担不能承受之重的法官。永州几个无辜法官之殇,是多么的令人痛惜!再远一点,那些杀童案的凶手也是对社会不满,从而投射到社会最弱的花朵身上。凶手固然灭绝人性,社会何尝不需要釜底抽薪,以改革消解不满土壤?

 

永州凶案发生后,和杀童案后的校园保安一样,法院肯定会加强戒备,提高安检力度,然而,有形设备能隔离多少社会仇恨?有形资源有多少可以用于这样防范?《捕蛇者说》说,苛政猛于虎,固然现在时事异矣!然而,现在的庸官不少,庸政不似虎,而类似蟒蛇,是可以将人慢慢窒息死亡的,千年之后,永州的异蛇或许变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