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9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9

 

兼业承包期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本条款,是关于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土地用益物权人承包期限与续期的规定。这是一种长期化的农业地产权政策,对于承包者意义重大。

解读本条款,涉及到的问题较多也较重要,需要分几个辞条来分别阐述。本辞条“兼业的承包期”的内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但是大量存在的农村社会现象,不得不引起重视。

一、兼业的承包期

兼业的承包期,指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在本业之外兼营其他的种植业或者养殖业,其承包期应当依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权而确认。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可依据这一原则来行使自由裁量权。

对于林业兼业化,以及农业、畜牧业、渔业的兼业化,已经成为“法无明文规定”的状态。在这种案件发生时,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起诉并立案审理,由法官依据事实和综合法律规定,进行正确的自由裁量。

考虑到未来农村兼业化趋势的迅速发展的趋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会跟着延伸。全国许多地方的林业单位与个人,并不一辈子专门从事林业,而兼业化现象非常普遍。

譬如,从事耕种业的农民承包人可以兼营林业,这样的话,承包人形成了耕种业和林业两个承包期,以分别对待。从事畜牧业的农民承包人也可以兼营林业,这样的话,承包人形成了畜牧业和林业两个承包期,以分别对待。

事实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个自主、自治的权利。有条件的承包人可以多业并举,农、林、牧、渔、副业等均可以兼营。

农业兼营化,符合农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农民阶级的心愿。农业生产单一化,意味着附加值低,效益低下而增长缓慢。早在人民公社化时期,中央政府和最高领导人毛泽东提出了农业要执行“农、林、牧、副、渔业全面发展的方针”。执行这个方针的组织基础,就是农业合作化、集体化,这是一条农业发展的铁律,中国与外国概莫能外。

农业兼营化后承包期的确认,如果是一种承包地超过一种用途,应当以最低限度的承包期比照执行。譬如,耕地面积上又种植庄稼又种植水果,以及在上面养殖牲畜、家禽等副业,应当按照耕地的承包期来比照执行。包括标准承包期的实施和承包合同的调整,均以最低类型承包期即耕地承包期为参考依据。

二、台湾的兼营化与土地改革

农业生产兼营化,是工业化国家、地区农村的一大特色。以台湾地区为例,19851989年,兼业农户基本维持近90%1989年专业农户还不足10%

台湾的农户数据,呈现“低—高—低”的变化曲线,但变化不大。1955年最低,为73.3万户;1975年最高,为89.9万户;到1990年仍然有86万户。19852000年,农户数占总户数的比重,从44.96%下降到12.09%;农业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从53.64%下降到7.8%

台湾农业生产兼营化,是农地规模经营的必然结果。

台湾至今已经开展了三次土地改革,大大促进了农民的兼营化。

第一次农地改革,始于20世纪40年代末期,于19471月至19544月为一段落。通过“化整为零”的办法,通过政府赎买法打破“大地主、小佃农”的农地占有格局。其间,从“公地放租”到“三七五减租”、从“公地放领”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既不伤害地主,也不给佃农很多好处。这一时期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时期,农民兼营化的人数不多。

第二次农地改革,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于1977年至1985年为一段落。通过“化零为整”的办法和农场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解决家庭农场单干化低效益、土地零碎化、田埂多、弯路多、排灌阻力大、不便于运输与施肥等瓶颈问题。这一时期是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农民兼营化的人数逐渐增多。

19851989年,兼业农户基本维持近90%,同时也说明了台湾的传统的单一化农业不稳,加上土地私有化根深蒂固,阶级矛盾、民族矛盾难以调和,客观上拖累了农民的大发展。为了寻求农业的出路,农民们自主选择了兼业化。

第三次农地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台湾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人口减少和农地面积缩小、农业机械化水平偏低,农业附加值低、农民生活水平较低、农村老龄化趋势加剧等实际情势,引导农民走合作化、兼营化、机械化道路,从80年代开始,对农民实施了诸如取消农地赋税、农产品价格支持与保护、生产性优惠贷款、进口关税、稻田转作奖励计划和农地直接补贴等一系列福利政策。所有这些,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民的兼营化执着有增无减。

这一时期是农村产业调整时期,农民兼营化得到地方政府的资助,迅速在全国得以巩固,九成以上农户是兼业农户

三、大陆改制与台湾改制的比较

值得一提的是,台湾的土地改制,是由单干制向合作化发展,而且是20世纪80年代初与大陆同期发生的现象。然而,中国大陆却是反其道而行之,是由合作化向单干制下滑。这种现象很不正常。没有哪个工业化国家是这样干的,只有中国才这样折腾。

山西的大寨村,江苏的华西村,河南的南街村,这些合作化、集体化的典型,才是正确路线的代表。然而,有的官员却要反其道而行之,一定要树立单干制的“典型”,而且“典型”的水分很重。

单干制到底有多么的了不起呢?中国几千年来,不就是个单干制吗?人民公社被撤销以后,中国立马从一个纯粮食、肉制品出口国变成了纯进口国。农村的两极分化日益严重,老弱病残得不到很好的照顾,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抬头,“三农”的症结越来越大,农村离婚、赌博、卖淫、走私毒品、干部腐化和凶杀、自杀现象日趋增多……所有这些,根子到底在哪里?

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认为,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过程,必然受到“路径依赖”的制约。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的或是坏的,都可能对这一路径产生依赖。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过程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所以,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现在可能的选择,而沿着既定的路径,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错误的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长期锁定在无效率的状态,难以脱身。

诺斯告诉人们,维护旧的经济制度,或者一种新的经济制度的出现,肯定存在政治风险的。要么成功,要么失败,二者必居其一。

如果制度有瘕疵,制定制度的人是否承担责任?事实证明,某些官员“也可能顺着错误的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长期锁定在无效率的状态,难以脱身”,非但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善于转嫁责任,而且将“路径依赖”视为尚方宝剑、万应灵丹,而且要将不公平合理的制度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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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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