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8
林地承包期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本条款,是关于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土地用益物权人承包期限与续期的规定。这是一种长期化的农业地产权政策,对于承包者意义重大。
解读本条款,涉及到的问题较多也较重要,需要分几个辞条来分别阐述。
一、林地的承包期30年至70年
林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30年至70年,甚至更长的承包期,这是没有价钱可讲的,相信大家是可以理解的。
有关专家学者提出的两个论点“承包期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和“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经济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用在此处,倒是非常贴切的。
林业是种植业,但与耕种粮食作物区别甚大。
首先是收获期区别甚大。一亩地的庄稼一年出产三茬,少则一二茬。而种植树木呢?俗话说,百年树木—也就是说百年一茬。如桦木、水青冈、红豆彬、柚木、樟树、檀树的采伐或经营期限至少是50年至60年。又如,中国的银杏树的生长极为缓慢,因此俗称“公孙树”,意即祖辈种树直至孙辈才结果。浙江东阳地区的香榧树,15年开始结果,100年才进入丰产期,并可延续生长四五百年,有的可达上千年。
其次是投资期区别甚大。也因为庄稼的生长期短,投资与收益是短平快状态。树木的生长十分缓慢,所有管理费用累加起来,就是一笔很大的投资。如果承包期太短,“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如滥砍滥伐、毁林开荒、怠于投资与管理等,就是短期行为和掠夺式经营的表现。
其三是收获制度区别甚大。庄稼的收获期是不受法律限制的,树林的收获期常常有特别法限制。中国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林地上种植的树木不能任意采伐。采伐树木必须持许可证才能按照指定的树木种类和一定数量进行。
为了将林地承包人的长远利益得以保障,按照不同种类的树木来制定承包期,既是科学的,也是合理的。
对于林业兼业化,以及农业、畜牧业、渔业的兼业化,已经成为“法无明文规定”的状态。在这种案件发生时,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起诉并立案审理,由法官依据事实和综合法律规定,进行正确的自由裁量。
考虑到未来农村兼业化趋势的迅速发展的趋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会跟着延伸。全国许多地方的林业单位与个人,并不一辈子专门从事林业,而兼业化现象非常普遍。
譬如,从事耕种业的农民承包人可以兼营林业,这样的话,承包人形成了耕种业和林业或者牧业两到三个类型的承包期,以分别对待。从事畜牧业的农民承包人也可以兼营林业,这样的话,承包人形成了畜牧业和林业两个承包期,以分别对待。
事实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个自主、自治的权利。有条件的承包人可以多业并举,农、林、牧、渔、副业等均可以兼营。
农业兼营化,符合农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农民阶级的心愿。农业生产单一化,意味着附加值低,效益低下而增长缓慢。早在人民公社化时期,中央政府和最高领导人毛泽东同志提出了农业要执行“农、林、牧、副、渔业全面发展的方针”。执行这个方针的组织基础,就是农业合作化、集体化,这是一条农业发展的铁律,中国与外国概莫能外。
本条款设置的林地承包期为30年~70年,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经过国务院林业部门批准延长承包期,是符合林业种植的客观规律和农村实际情况的,理所当然地受到大家一致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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