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出口退税款:(应不应该征税?)
1、征税:有人询问12366:请问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增值税),是否需征收企业所得税?回复内容: 您好!增值税的退税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另行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3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cq-l-tax.gov.cn/booti/cq12366/viewQuery_detail.jsp?id=4163)2009-12-01回复“2009年增值税退款是否应纳入所得税应纳额?”12366答复: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作出如下规定: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以上答复供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