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征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jsgs.gov.cn/publicinfo/PubLicInfoDetail.aspx?Id=1634)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021号)标注“有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要否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6]205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批复如下: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六》(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32/8233786.html)称:“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