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加庭审的过程中,我有一次印象颇为深刻的陪审。
Z某和L姐是夫妻关系,两人在城市靠贩卖“路路通”为业,这些“路路通”就是汽车司机所用的一些小物件。Z某在回家乡的时候认识了一个老乡,该老乡问两人是否需要一些假币,面值为10元和20元的。价格为10块钱的用两块八来换,20元的用六块钱来换,Z某当时即刻拒绝了。
后来,Z某和L姐两个人继续在城市里贩卖“路路通”。这时候,这位出售假币的老乡又打电话过来,询问Z某是否需要假币。因为生意不太好,Z某想尝试一下假币能否使用出去,以此来赚些钱。这位老乡于是采用开小面包车前来接头的方式,先把小部分10元和20元面值的假币带给Z某试用。Z某及其妻子在做生意的过程中,开始使用这部分假币,由于发现使用出去过程还比较顺利,于是Z某正式开始大量购买假币。
过了一段时间之后,L弟因为学历低,没有生活来源,遂到大城市来投奔姐姐和姐夫。三个人住在一间三房一厅的间。还有一个空房间,平时主要是供三人的朋友到来之时作招待之用。L弟在这个城市多方找工作未果,没有正当职业,其主要的工作就是使用假币,一方面可以利用假币换回来一些真币,另一方面也利用假币买回来一些生活用品。这些假币购买回来之后,需经过浸泡酱油或者旧的茶水才可以使用,因此在这过程中,Z某、L姐和L弟三个都曾经单独或者互助地浸泡过假币,然后晾晒之后进行使用。而L弟的妻子,则自始至终未帮忙浸泡、晾晒或者使用假币,反而还反复地多方规劝自己的丈夫不要使用假币。
后来,警察在进行出租屋例行检查之时,意外发现了几包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一捆捆人民币,经查全部是假币。这些假币的分布地点如下:在Z某和L姐的房间床底下里,搜查出假币1万多元,在L弟及其妻子房间床底下搜出1万多元,在其中一间空着的房子当中搜出3万多元。
而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其中空着的房子当中搜出的3万多元假币究竟认定是属于谁的?这就涉及数额的大小问题,直接关系到量刑了。
在庭上单独调查Z某的时候,Z某说那3万多元假币是L弟购买的;单独调查L姐的时候,L姐开始说不清楚,后来在检察官和法官的反复讯问之下,L姐又改口说全部假币都是自己丈夫购买的。单独讯问L弟的时候,L弟开始表现得比较抗拒,对那些假币的来源表示自己不知道不清楚,甚至在回答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之时,突然回答说:“你们认为是怎么样就是怎么样的”。面对L弟这种抗拒的态度,检察官开始语气略微严厉地说,L某你在公安机关是如何供述的?你不是在最后面的供述说是你姐夫购买的吗?L弟此时又突然说,是我自己购买的,行了吧?法官此时也有些气急了,说:你说是你自己购买的吧?这样书记员要记录下来啊。此时,我正视着L弟,用尽量平缓的语气对L弟说:L某某,你,还是如实供述吧。L某某看了我一眼,低下头。过了大约两秒钟,他抬起头来说:是我姐夫买的。法官说,那你刚才又说是你自己买的?L某某说,我现在想清楚了,那3万多假币是我姐夫购买的。
接下来,等到三人在一起质证的时候,法官问L姐:你再明确地说一说,在空房里的3万多块钱的假币是谁的?L姐此时面部肌肉紧张起来,她抿着嘴巴低头不说话。等法官再次问她的时候,她说,我不知道,不清楚。法官再问:那你刚才又说是你老公的?这时候,坐在L姐右边的Z某,侧过身躯,用分明哀怨的眼神望了一下妻子。L姐的眼圈红了,但是一言不发。L弟的神色则恢复了平静,在再次回答法官问假币来源之时,说那3万多块假币是他姐夫的,而自己的1万多元也是姐夫购买了给他使用的。闻听此言,Z某又是轻轻地摇了摇头。
至此,案情基本明确。经过合议庭商议,最后确定:Z某因为购买、使用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数额5万多元,属于数额巨大,起刑点三年以上。其购买假币之后的持有假币的行为被购买行为所吸收,只构成购买假币一罪,不进行数罪并罚。L姐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数额为1万多元,L弟也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数额为1万多元,两姐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多。此外,Z某、L姐、L弟这三人还被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在这个案件中,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在这三者当中的感情的挣扎。妻子在袒护丈夫与保护弟弟之间感情的挣扎;弟弟在感念姐夫给自己无偿提供住处、假币,在自己扛下更多责任、接受更重法律惩罚以及如实反映情况之间的感情斗争;丈夫则在希冀妻子为自己减轻罪责的想法中往还。这些感情挣扎,真是在细微之处令人不胜唏嘘。然而,感情的挣扎还不止于此。那位负责出庭公诉的年轻女检察官,在讲到被告人L弟被抓之时,L弟的妻子正怀孕八个月之际,用她的手轻轻地擦去了眼角的泪水。目睹此情此景,我也不禁黯然神伤。
可以想见,这一家人平时关系是相当不错的。其实,一起共度患难、共同创造财富是没错的,却因为大家的贪念,一起走上一条错误道路,践踏法律而致入狱。其实伤痛的还不止于此,在庭上面对的情与法的抉择所引致此中的感情创伤,更是一个挥之难去的阴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