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驻马店驿城区双语小学,二年级学生王亮(化名)被老师用棍打屁股时,因疼痛难忍就用手捂,结果其左手小拇指被夯成粉碎性骨折。
7日早饭时,生活老师打给他的菜和馒头,他让给同学吃了;他再次打饭时,生活老师不给,不让他吃早餐。
饿着肚子的小亮,上午上课时拒绝进教室,在教室外站着。从二年级教室门口经过的五年级吕老师问小亮咋不进班,一肚子气的小亮嘴噘着,没有理睬。吕老师是个男老师,他很生气,揪小亮的耳朵,接着又踹了几脚。见不远处地上有根木棍,吕老师捡起后朝小亮的屁股上连打4棍;在老师第五棍扬起时,疼痛难忍的小亮急忙用手捂住屁股,这一棍落下去打在了小亮的左手上,小亮手疼得钻心,大哭起来。小亮的数学老师和班主任见小亮的左手红肿,急忙将其送到附近的骨科医院。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总以为自己在校绝对权威不容冒犯。教师对学生不良行为的处罚,是因为学生的行为妨碍了自己预设程序的进行。所谓“双边活动、启发性原则”,对于绝大多数教师来说已是空中楼阁。由于教师放宽了处罚的范围,由于教师无力创设使学生轻松自如的环境,所以他们就在课堂内外频频实施体罚,给教育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危害性极大。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虽然体罚可能达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却很难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这种体罚与变相体罚显得相对无效。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使学生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这就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这就不利于学生健康心理素质的培养,反而会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经常体罚会提高学生对体罚的极度反感,学生对体罚反应迟钝,逐渐失去对体罚的敏感。为了达到应有的效果,教师往往又要加重体罚,这样就导致体罚的恶性循环,带来不堪设想的教育后果。
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这既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