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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管理(45-62)
来源:湖北民政官网
45. 哪些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有四类,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落实政策离退休人员。
46. 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的程序有哪些?
(1)部队凭省军休办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移交人员名单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市(州)军休办(科)商谈移交事宜。
(2)移交部队提供的“三联单”,由各市、州上报省军休办。
(3)审核接收对象的档案和生活待遇;
(4)结算部队移交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当年剩余月份的离退休费和公用经费。
(5)签订三方(部队、军休干部本人、接收单位)协议;
(6)接收和办理个人行政介绍信、组织介绍信、供给介绍信;
(7)办理落户和身份证;
(8)接收前,部队应对移交人员进行一次体检。
47. 伤病残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 (士官)的接收安置需注意哪些问题?
伤病残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移交地方安置,接收时除按正常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规定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1、安置形式一般实行分散安置;
2、住房保障方式是自理住房,由军队一次性支付建房经费;
3、下列情况暂缓接收:一是病情较重尚未稳定或在医院住院治疗的;二是精神病未确定监护人;三是无监护人或监护人年龄较大无监护能力的,而当地无集中供养条件的;四是患狂燥性精神病当地无集中供养条件的。
48. 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政治待遇主要包括:建立各级党的组织,参加党的生活;能看到或听到与其职级相应的文件;能参加当地同职级离退休干部参加的社会政治活动;党员军队离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可覆盖党旗或者是军旗(只能是一种);为离休干部颁发《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为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离退休干部安排担任荣誉职务等。
49. 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其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均按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除文件明确的取暖费等个别项目外,不执行地方的规定;享受安置地同职级离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
落实政策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就地办理离退休手续,享受地方离退休干部待遇的,按照国务院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调整生活待遇;落实政策后收回军队、由军队批准离退休、享受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移交政府安置后一直执行军队干部生活费标准的,可按军委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调整生活待遇,与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一致。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分成两部分,其中基本退休生活费执行国家工人(职员)统一的规定,按级别、档次确定退休费,补助补贴部分执行安置地同类人员的规定。
50. 军队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时人员随迁有关手续怎样办理?
军队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工作调动手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随迁人员的落户手续。
军队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后,在部队服现役的子女退伍后可随离退休干部到安置地区落户,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享受一样的安置政策。
51. 军队离退休干部病故后丧葬费如何计发?
大军区职是干部本人生前十五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是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计发丧葬费的基数离休干部的包括基本离休费和地区津贴,退休干部的是基本退休费。丧葬费由管理单位列支,包干使用,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52.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特别抚恤金如何计发?
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生前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可享受一等特别抚恤15000元。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可享受二等特别抚恤12000元。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可享受三等特别抚恤10000元。
特别抚恤金的领取,是由离退休干部所在县或地区级管理部门填写《特别抚恤呈批表》,送当地省军区政治部审核,报所在大军区政治部审批;由离退休干部家属持审批表到当地省军区后勤部领取。
53.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标准为: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包括基本离退休费、护教龄津贴和地区类别工资。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54. 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待遇有何规定?
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办法,参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2004〕后字第8号)有关规定执行。经组织批准的随军无经济收入的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的医疗费用,由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由于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政策差别较大,难以统一,我省将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的权限下放市(州)一级。
55. 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的生活补助如何计发?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队离休干部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且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可享受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从
离休干部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
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属,符合上述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另外,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继续发给其遗属6个月干部生前离退休费作为生活补助,符合享受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从第七个月起发放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
56. 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遗属丧葬怎样补助?
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去世后,除发给当月应领的定期生活补助外,一次性发放生前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
57.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如何保障?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由军队负责。按照属地政策参加军队住房制度改革,采取租住、购买现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住房补贴与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原单位有可出售的现有住房或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保障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购买;原单位没有可出售住房的,可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住房补贴及补差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撤销的,由其撤销前的上级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58. 政联6、7号文件规定哪些军队离退休人员可以参加房改?
已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离退休生活费标准的正师职(含)以下离退休干部(不含
59. 享受维修补助的人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60. 按规定建筑面积计领建房经费自理住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如何核算购房款和住房补贴?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时,按规定建筑面积标准计领建房经费自理住房(含自购、自建、维修私房)的,可按经济适用住房计算自理住房应付的购房款,享受住房补贴。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按原计领建房经费的面积计算。住房实际售价,以部队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为准,享受住房成新折旧,成新折旧的截止时间为2000年;在地级城市以下的,以所在地级城市驻军经济适用住房价为准。
61.
可按规定以房改成本价方式购买现有住房,并给予折扣优惠。
62. 军队离退休干部夫妇双亡的,子女能否购买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现有住房?如何办理?
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配偶均去世,其子女确无其他住房(福利房)且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经市级军休安置部门批准,可以以社会人员身份购买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住房,其购房价格、折扣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军队离退休干部有多个子女的,应先到相关公证部门共同公证购买人后,方可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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