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与前面购进软件类似,财税[2008]1号文件也同样取消了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分级核准要求。
8、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税[2000]25号文和财税[2002]70号文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执行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已经进行了重大调整,因此,财税[2008]1号文件直接对优惠内容进行了规定,即实行“五免五减半”。
9、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规定。
该项优惠基本上延续了财税[2002]70号文规定的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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