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该项目优惠实际上是将财税[2002]70号文规定的再投资退税优惠继续执行到期为止。笔者分析,投资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投资集成电路产业更是如此。在集成电路领域,投资额是非常大的,少则几亿元、几十亿元,多则上百亿元,这不是一笔小钱,不是一般企业能够承受的。正是由于投资集成电路产业的高风险性,国家才会在再投资退税方面予以扶持,这样才会让更多准备投资集成电路的企业和机构看到信心。这一政策形成的税收优惠洼地,有可能吸引更多资金投向软件生产、集成电路产业,这对促进产业的发展壮大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得软件企业做大后面临的选择也多了,有的软件企业也许会继续投资本行业,但有的软件企业可能会转投别的产业。国家在再投资退税方面予以税收优惠,可以鼓励已经做大做强的软件企业继续投资本行业,把软件产业的这块“蛋糕”再做大些。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30)
评论
2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