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39)


  (二)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个条件,“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主要是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的造成的的损失。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则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升值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风险和报酬”是指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那些对商品影响较小的风险和报酬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通常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

  第二个条件,“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对售出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既可能源于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也可能与商品那的所有权没有关系。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保留有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收入。同样地,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售出地商品可以实施控制,也说明此项销售没有完成,不能确认收入。但是,如果企业对售出地商品保留了与其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则不受条例件的限制。

  第三个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地基本前提,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则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地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

  第四个条件,“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是指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准确地提供每期发生的成本,并对完成剩余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同时应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或外部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对将要发生的成本进行修订。

  综上所述,《通知》确认条件基本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条件基本一致,只是《通知》确认的条件中取消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更加充分体现了税法的严肃性、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