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40)


  (三)销售商品确定收入的具体规定

  1、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也就是说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中对于委托销售有着更加具体的规定,并提出了以“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并对清单的内容、报送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销售商品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就是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按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的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

  4、销售商品采用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方式。

  商业折扣。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现金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