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作为当事人远在澳洲的朋友,我们了解他——刚毅、正直,先辞去大型国企的职务,后毕业于广西大学MBA,05年在南宁创业。南宁本是一座绿城,但在朋友创业的过程和所经历的事件中,我们感到,南宁的司法、执法环境,是如此的黑暗,法律由于执法者的黑白不分,淡视、甚至漠视事实,已经无法做到人人平等了!朋友没有把经历的此事向检察院申诉,是因为我更相信,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因此,我选择以公开信的形式把此事公诸与众!
——百姓的眼睛
尊敬的杨大:
不知道你在周末(2010年5月29日)找我朋友有什么事,如果是因为短信的事,我想,不必再谈。请你想想,换了你在我朋友的位置上,你是怎么考虑的?!
曾几何时,我朋友很相信你,也相信你会用好作为人民警察的权力。但是,在经历过那么多的事后,我们很失望。
首先,朋友的案子情况非常清楚明了:两个公司股东盗用公司的公章,伪造签名,擅自变更公司法人,并任命自己为公司总经理,进一步挪用公款32万元。对这一铁定的事实,你迟迟没有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反而一而再、再而三的找一些与你的要求、行为自相矛盾的理由来敷衍我的朋友。你是不是有什么难言之苦?或者真如某些说过的一样,你已经被他们搞掂?
通过朋友归纳一下你在办公室的一些言行,在这时里我反驳如下(对不起,你是经侦大队的大队长(副大队长?),应该相当的精通法律,我本应该没有资格反驳你,但事实是,你言行根本就没有以法律作为依据,而是大量使用潜规则!):
1、在我朋友初报案时,你曾说过,因为他们是股东,不是什么普通的会计出纳,所以,对他们不好采取措施,或者应该谨慎。谨慎应该,但是,难道就因为他们是股东而不是会计,就可以网开一面吗?那还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说法吗?就不需要依法处理了吗!
2、自始至终,你对他们盗用公司的公章、擅自变更公司法人的事实视而不见(除了在报案的受理单上写有“据查:2009年12月25日,黎远智通过伪造公司股东决议和公司任职证明,将公司法人置自己名下”外,没有再说过此事)。我们不知道为什么。但是,难道这不是一个犯罪的事实吗?试想一下,如果现在的国美电器陈晓利用黄光裕入监的机会,将国美电器的法人置自己名下,是犯罪吗?或者就近一点,某某杨将荣和集团的法人置自己名下,是不是犯罪?!或者你又认为,国美电器,荣和集团和亿资联公司不同,所以区别对待?但是,难道公司大小不同,法律依据也会不一样吗?
3、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你居然说,因为他们股东三人有亲戚关系,所以,合起来,我朋友占少数,他们有决定权,可以变更法人!杨大,从你一个经侦大队长的嘴里说出来这样的话,我真无语了。(依据《公司法》只有超过2/3(66.7%)的表决权同意,才可进行重大决策。)整个公司,我朋友占有40%的股份,任何重大的决策,没有我朋友的支持,都无法超过三份之二!(公司的章程也是这么规定的!)记得当时在你的办公室,我朋友还举了一个中国股民的例子和你谈:我朋友说,国美电器的股民那么多,是不是十个八个合起来,就可以罢免黄光裕了?!你说,那个不同。我朋友问你为什么不同,你无语!
4、你再三说过,他们挪用的这些钱的去向,是拿来去买什么,或者用在那里等等。但是,作为一个执法者,你应该知道,他们是通过先盗用公司的公章、擅自变更公司法人,再用盗来的公章取钱,他们能合法支取吗?他们有资格用这些钱吗?试想一下,如果公司的会计出纳利用保管公章的机会,把钱取出来,再找些发票盖上公章充帐就能合法的话,我真不敢想这法律还有什么用!还要执法者做什么?!
其次,让我来帮你回忆一下朋友报案及你处理的整个过程,让百姓看看你是怎么使用你手中的权力进行潜规则的吧。
我朋友4月14日报的案,但一直到当月月底,你没有给我朋友什么答复,尽管我朋友和律师再三到你办公室和打电话给你。你只是说,只要超过多少钱,我一定搞!让我朋友给你时间调查。4月28日,我朋友电话给你,你说等过了“五•一”节,等他们挪用资金够三个月再办!我朋友当时想也是,从元月二十九日我朋友拿到应得部分股份分红九万元算起,过了“五•一”,也够三个月了。何况,你的一个“搞”字、“办”字,说得铿锵有力,让我朋友看到了正义的希望,以为完全可以立案,因此,等等也无妨,这也是我朋友对你的最初印象。
我朋友只好等过了“五•一”后再联系你。
考虑到7日、8日上班较忙,我朋友和律师是9日到你办公室的。当时,因为习近平副主席到广西考察,你们出警了,但你办公室的潘(小平头)警官告诉我朋友们说,杨大不是说要你们到检察院去办什么吗?我朋友当时并不清楚具体的情况,以为是到检察院去准备批捕了。律师并不这么认为,所以问该警官,该警官说,到时杨大会同你们联系的。我朋友当着小平头警官的面电话给你,你说你在值勤,我朋友便不好多说。
12日,习主席离开广西,13日,我朋友到你办公室和你谈,你说需要检察院协助才行,你还当我朋友和律师的面联系了青秀区检察院批捕科的Χ科长,邀请他一起吃饭面谈这事。当时我朋友还不明了什么意思,因为,既然是公事,怎么会到餐桌上谈?但现实的种种让我朋友觉得可能事情有了转机吧,吃餐饭也无妨。但没想到,你已经直接开始向我朋友暗示要红包、五粮液酒了。
为了顺利结束办案,我朋友在当天下午按你的要求,做了充分的准备,比如说订地点在离你家“中天世纪”近的长湖路的金大陆海鲜酒店(方便你喝了酒可以走路回家),买五粮液酒、准备好红包等等。当天晚上你兴趣很高,尽管你说的Χ科长因为接他从美国回来的婶婶,8点多钟才到,但68度的五粮液,除了朋友的律师小喝了一口,你还是差不多喝了大半瓶;饭后,还到了一家茶厅喝茶,打麻将,同行的,除了青秀区检察院的Χ科长,还有后来的青秀区陈大法官他们、一个美女作伴。在吃饭的中间,你再三向Χ科长表示已符合逮捕的条件,并要我朋友们把材料交给他。
我朋友几乎天真地以为,第二天就可以逮捕了嫌犯,因为,你说批捕科的Χ科长是你多年的兄弟呵。
然而,当第二天我朋友去把材料给Χ科长时,Χ科长却电话说,全院在开会,而且,材料现在还不能到他们那里,应该先到控申科。正巧,我朋友在找Χ科长时,在检察院的楼下碰到了控申科的梁科长,梁科长解释说,只有经侦大队出具了不予以立案的证明以后,才能找到检察院,检察院是监督下面公安执法的。
而你并没有出具这份证明给我朋友,却居然叫我朋友去检察院!从正常的工作程序而言是完全不对的,你却让我朋友直接找Χ科长,不知你是何用意?!
第二天,在你办公室,我朋友再三问你是否了解这些办案的程序,你说你很清楚。
我朋友当然知道你很清楚(其实我朋友只是为了让录音更清楚),但是,既然你很清楚,为什么却要我朋友去做违反程序的事?难道你是想向我朋友说明,你在为我朋友积极办案么?
你看看好象是没有办法,只好说,先做笔迹鉴定再立案。我朋友问你什么时候做,你说,下周三吧。5月19日,我朋友到你办公室,你拿出一份他们留在工商局的文件和我朋友的三份文件,交给了你联系的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赵工他们,让我朋友花了2000元做他的签名鉴定。
三天后,鉴定结果出来,如所料,不是我朋友签的字。24日,当我朋友把结果交给你时,你看了下,说,这样吧,你回去吧,我朋友们看看再说!我朋友只好回去等。
在做鉴定之前,你曾信誓旦旦地说,只要笔迹鉴定不是真的,就可以立案、批捕他们,可是,时间一天天在过去,你却没有了动静!
28日,当我朋友去你们办公室了解情况时,你却装着一脸的无奈,拿出他们送给你的一堆假发票和白条,说,几十万的钱,他们用在哪里哪里……
我朋友无语了,你先是说等过“五一节”,他们挪用款够三个月,再是到检察院,后来又做了笔迹鉴定……明眼人都知道,你在敷衍我朋友,包庇嫌犯而拖延时间而演出的一出戏!法理何在?正义何在?!
这让我们感到南宁的天空异常的灰暗。只要有点正义感的人,都不敢这么放肆地做,何况你还是一个公务员、一名人民警察?!难道你就不考虑你的将来?不担心你的行为会被全国的老百姓来评判?
好了,作为信的最后,附我朋友与律师交流的一份邮件给你看一下,如果挂在网上,也可以让全国的人民来了解一些事情的来龙去脉。
此致!
百姓的眼睛20100605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和律师的信)、附件二(立案报告)、附件三(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附件四(冻结帐户的申请)、附件五(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书‹因对司法行为没有信心而没发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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