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理性参与制度演化的组织形式之一:利维坦——怪兽模式


 

 

人类理性参与制度演化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组织形式:(1)利维坦——怪兽模式。“利维坦模式”代表由君主独裁的单一心智参与制度演化的形式,对利维坦模式的经典描述来自霍布斯的政治理论,他将君主制国家视为人类摆脱“霍布斯丛林”的原初解。(2)国家主义模式。对于国家主义模式的经典分析,来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勃朗科·霍尔瓦特。“国家主义”则代表由国家和中央政府作为核心主体参与制度演化的形式,其特征在于以国家和中央政府代替公众利益并压制私人选择的自由。(3)民主宪政模式。在民主宪政模式中,包括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两种方式。一般而言,群体内部的公共选择过程采用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与该群体的规模及其成员的同质程度严格相关。直接民主只适用于那些规模较小、或具有高度一致性(同质性)的群体;而规模较大或具有异质性的群体,则更应采用间接民主或代议民主制。

8.1.1利维坦——怪兽模式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于1651年出版了他最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利维坦》,这本著作可以同古代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遥相匹比,是他有关政治法律理论方面的代表作。正是在该书中,霍布斯论证了他所主张的王权至上的君主专制的国家模式——利维坦。

所谓“利维坦”,是《圣经》中记载的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的名字[1],原用来证明上帝创造万物的威权与能力。霍布斯用怪兽Leviathan来喻指一个强大的国家,借此论证君权至上,反对“君权神授”。《利维坦》一书集中地表达了霍布斯的国家﹑法律﹑政治与宗教的观点,从理论上为克伦威尔政府所实行的政策寻找论据,也为新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廓清了道路。《利维坦》一书从其内容来看,是霍布斯的一本关于国家论的专著。在这部著作中,霍布斯描绘了一幅充满暴力和混乱的阴暗画面,认为它是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所不可避免的状态,只有通过一种社会契约建立起强有力的君权[2],才能实现政治的主要目标——和平。霍布斯指出,取得这种主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通过自然之力获得的,另一种方式则是人们相互达成协议,自愿地服从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相信他可以保护自己来抵抗所有其他的人。后者可以称为政治的国家,或按约建立的国家;前者则称为以力取得的国家。但不论经由何种方式建立国家,只要和平得到维护,臣民就没有理由对君主的统治提出挑战。霍布斯在政治上倡导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性本恶。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彼此敌视,出于理性而缔约立国,把包括财产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权利交与一个主权者。这种“君权人授”说适应了资产阶级反封建的需要。但他又提出绝对王权论,即主权不在于其归属,而在于其不可分割地持有,因为任何对主权的分割都是“国分则国将不国”的分割。因此,霍布斯被认为是“王权至上”的君主专制的拥护者。

尽管霍布斯之后的政治哲学家对“利维坦”图式的隐喻都颇有微词[3],但谢尔斯基(Hermut Schelsky)却为此提供了更为客观的辩驳。他指出,霍布斯并不像表面那样是一位理性主义者、机械主义者、感官主义者、个人主义者或任何什么“主义者”,相反,霍布斯是一位政治行动的思想家:他所处理的都是政治的现实,他的著作都是政治行动的学说,而非用普遍概念所构筑成的思想体系。霍布斯用利维坦的图像,对抗了所有宗教性的国家思想。霍布斯之“利维坦”概念的深层意义在于:利维坦是个只有以尘世的方式、只有在人类的政治行动中才表现得出来的现世的、会死的上帝,而人们必须从自然的混乱情势下,不断重新地找到这个上帝。这就是霍布斯所开辟的道路:向着任何形式的政治神学,展开他自己的历史性斗争。利维坦就是这个斗争的巨大标志。[4]

本文无意参与“利维坦”隐喻之内涵的争论,而是试图将其作为政治组织的一种特定形式给予讨论。从本文的研究的制度演化对象来看,利维坦模式作为人类理性参与制度演化的一种特定形式,它在本质上主张将特定群体系统的内部制度建构的使命,交由主权者的单一心智所控制和决定,而作为主权者臣民的个人,一旦进入契约就不得对君权存有置疑或篡越。尽管霍布斯从主权的不可分特征论证了自然状态下必须存在主权者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且他在怪兽Leviathan的隐喻中也暗示了利维坦的两面性,但这并不足以证明控制利维坦的主权者,真正具备从事整体性复杂制度设计的完美理性和认知条件。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的定义(《利维坦》,第十三章),是由四个论点组成的。它们包括:(1)人类最终寻求的无非是自我保存和幸福;(2)他们无非是要躲避暴力死亡的恐惧;(3)他们不停地追求权力;(4)在暴力死亡这一点上他们是平等的。但正如奥特弗里德·赫费指出的那样,霍布斯“自然状态”的定义的问题在于第一要素的核心作用。“在这一要素中,重要的倒不是生活和幸福追求本身,而是这种追求的主体性;每个人是否把生存看成是自己幸福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以及在纯粹生活之外从何处寻找幸福,这全取决于他自己。”[5]霍布斯从这种个人感觉所内涵的恐惧出发,将满怀恐惧的个人送入了利维坦的契约,并将利维坦视为人类摆脱自然状态的一劳永逸的方式。

从本文采用的认知进化和主体间性视角出发,我们至少可以指出霍布斯主张的利维坦模式在认识论上的几点问题:首先,自然状态假定中的个人认知预涵了某种道德观念,而个人经由恐惧到形成契约观念的认知进化过程则被忽略;其次,个人对幸福追求的主体性并非只依赖个人感受和授权契约就可以实现,而是在主体间性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第三,经由授权契约所形成的利维坦模式也非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它不仅无法应付外部环境的变动不居的事实,也无法克服主权者单一心智的有限理性这一客观局限。因此,利维坦模式作为人类理性参与制度演化的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只能在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中反映君主或主权者的意志,并将这种意志强加给利维坦契约的臣民。利维坦模式或许有助于解释君主独裁体制下的制度建构和立法现象,但它本质上并非一个有效反映制度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组织模式。尽管它可以作为人类动因参与制度演化的选择方案之一,但利维坦模式所建构的正式制度和法律在较大程度上只能是主权者意志的反映,而非公众利益的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已经说明,人类理性参与制度演化的方式必将走向由主体广泛参与的公共选择过程。



[1] 利维坦是传说中的一种食人海兽。传说,在上帝造人之后,人请求上帝:“上帝啊,我们太弱小了。请你再创造一个英雄吧,让他保护我们”。上帝说:“英雄在保护你们的同时,也会欺压你们,吃你们”。后来人们为了抵御各种外来的风险,自己创造了一个利维坦,创造了一个能让他们有归属感的庞然大物----政府,但政府这个利维坦(Leviathan)有双面的性格。它由人组成,也由人来运作,因此也就具有了人性的那种半神半兽的品质,它在保护人的同时,又在吃人。所以,就有了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就是把利维坦关进笼子里一说。

[2] 霍布斯指出:“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于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做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象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它那里得来的。因为根据国家中每一个人授权,他就能运用付托给他的权力与力量,通过其威慑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互相帮助抗御外敌。国家的本质就存在于他身上。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参:霍布斯,《利维坦》(中译本),第十七章,第9294页。着重号为原文所注。)

[3] 例如,施密特就指出:“最使他得享盛名也最被人诟病的,非《利维坦》莫属。任何对《利维坦》的引述,并不只是对一种思想的阐释──像一般在比较各种国家理论或随便引一两句经典时那样;相反,这种引述都在召唤一种具有隐密意涵的神秘符号。”(参:施米特,《霍布斯国家理论中的利维坦》中译文,导论。来源:法律思想网。)

[4] 参:施米特,《政治的概念》(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993页。

[5] 参:特弗里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2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