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办国办公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
初略看了下内容,有几点遗憾:
一是这样的规定,不足以构成对贪官的威慑,建议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官员实施财产申报的义务,否则,你可以不当官。
二是没有公示方式。如果官员财产问题,还是“捂”在体制内报告,难免走过场,只有让全体人民监督,才能弄出真实的官员财产清单出来。
三是规定没有牵涉到官员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存款,这是最大的“疏漏”。
四是处罚条款更细化。比如规定漏掉10万元以内没什么问题,但漏掉100万就属于故意隐瞒了。
五是应该制定对隐瞒财产的处理办法,比如规定一旦查出已申报以外的资产,一律按照“受贿”予以没收。
如果该项规定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应该会有一大批县处级以上干部在实施前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