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申报家产尚需法律措施跟进


周明华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及以上的领导干部、大中型国企领导每年须上报个人财产及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民状况等。其中,财产申报包含个人及家属的收入、房产、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理财产品等。通知规定,领导干部应按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尽管我国早在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便会同法制局起草过《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 1994年经中共中央同意并转发的全国人大“八五”立法规划中,那时便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再到1995年开始破茧官员家产申报制。这一路的立法立策的前行艰辛与意识困惑布满道路,但随着中央出台的这一规定,让国人清晰地看到中央的反腐决心与高蹈意识。这必将推动我国构建民主法制的廉洁政府阔步前进,而且前行的步伐只会越来越坚定而充满信心。
但毋庸讳言的是,这一顺应公权有效、全程地被监督与制衡的与现代法治社会时代所需的国家规定,目前还只能算是向全国人民传递出党中央与国务院坚定治吏与治腐的态度与决心。要真正能将这个意义深远的规定变成切实可用的“阳光法案”,窃以为,还至少得从两个方面着力细化和跟进相关措施。首先,在中央政策规定之后,应尽快重启“阳光法案”的立法程序。近年来,在全国一些地方早期试点的领导干部公示家产制,之所以在官场与民间都缺失一定的认知度,根本原因便是那个“一定范围内申报”的约束性限制。
这启迪我们应重新全盘思考官员公示财产制的法制程序与细化制度保障的问题。当前,需要一股独立于公共政策拟制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力量的全速与全力介入,并从法制层面进行根本推动,尽快触醒《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法》的专门立法意识。时下,世界上成熟的相关的阳光法案不少,甚至就是我国的香港便能取之予以借鉴,我们可以据国情予以取舍,并充分吸纳各阶层人士的真知灼见。最终要大胆而放心地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参与进来,因为公众是阳光剂,只有他们的加入,方能将“阳光法案”推至始终。事实上,这也是让官员财产公示制设计的步子行走在依法、公开、透明的路径中的必然要求。
    其二,要使官员家产公示制度向纵深推进,必须将引入舆论与社会监督。只有公众监督跟得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从严治吏的进步,才能避免好政策落个不佳结果。要保障公众监督不流于口头上的革命,我们不妨借用现代传媒的先进技术。比如将副县级以上干部自己申报的家产动态而全程地置于大众媒体之上,接受公众的审视与评判。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公示官员家产成为官场内部的一种简单程序,才能真正取信于民,让人民积极审视与监督问题,推行积极有奖举报,最终让一切不洁之财无法立足于官场,无法从群众的眼睛中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