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第一财经日报》近日报道,饱受诟病的券商直投公司“突击入股”现象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证监会正在考虑延长入股创业板公司时间较短的PE的锁定期限。
包括券商直投、PE、法人或自然人的“突击入股”问题,伴随着创业板公司的股票发行与上市而受到市场的极大关注。“突击入股”甚至已成为PE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市场对“突击入股”的讨伐声自创业板推出以来就不曾间断过。这些讨伐声终于唤起监管部门对“突击入股”问题的重视,也算是“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但用延长锁定期的办法来解决“突击入股”问题,显然没有找到“突击入股”的症结所在。
“突击入股”的实质就是对上市溢价的掠夺。“突击入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相关企业的投资行为,它只是那些拥有各种特权与社会关系的利益集团与自然人,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特权与关系,与相关企业之间达成的一种交易。由于相关企业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企业上市在望,于是这些拥有特权与关系的群体与自然人,与相关企业达成“突击入股”的交易,其目的就是为了攫取相关企业股票上市时的巨额溢价。所以,“突击入股”实际上是一种赤裸裸的“‘股’‘权’交易”,明显属于腐败行为。
“突击入股”是对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公然践踏。不论是企业的原始股东还是公众投资者,较之于“突击入股”者来说都是非常不公平的。作为企业的原始股东,需要承担创业的风险,需要承担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阵痛,毕竟一家企业从白手起家阶段,发展成一家准上市企业,原始股东们是要付出巨大的精力与财力的,而且不是每一家企业都能够发展到这一阶段。然而就在企业有望上市的时候,有权有势者“突击入股”,坐享其成,这对于原始股东来说,明显不公平。对于公众投资者来说,他们投资一家企业的股票,最少需要付出高价发行的代价。而“突击入股”者的成本通常都是低廉的,仅为公开发行价格的1/N,二者发行价格的巨大悬殊,导致了公众投资者与“突击入股”者之间的严重不公平。
而且,当“突击入股”遭遇券商直投,特别是遭遇券商“直投+保荐”的时候,这不仅构成了券商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更重要的是,券商作为保荐机构时,其独立性与客观公正性不复存在,进而导致其职业道德的沦丧。比如券商在“突击入股”时,尽可能压低发行价格,而在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又以保荐机构的身份大力抬高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了自身的利益,保荐机构竭力抬高发行人的投资价值,掩盖发行人存在的问题,甚至帮助发行人弄虚作假,完全沦为发行人的代言人甚至是帮凶。
因此,面对“突击入股”行为,显然不是通过延长锁定期就能解决症结的,而是必须应该予以禁止。毕竟延长锁定期并不能改变“突击入股”掠夺上市溢价的事实,不能改变“突击入股”者与原始股东、公众股东之间的不公平,不能改变保荐机构因此沦为帮凶的事实。所以,对于“突击入股”现象应该严加禁止,凡发行人新股发行前增资扩股未满两年的股份,统一纳入到社会公众股范畴,按社会公众股的发行价格进行折算,使“突击入股”者至少难以掠夺股票发行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