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价格信息插上互联网的翅膀——有感于大蒜等产品价格


让价格信息插上互联网的翅膀

——有感于大蒜等产品价格暴涨

近闻大蒜、绿豆等小宗农产品价格猛涨,社会一片声讨投机奸商之声。

窃以为,一种商品价格上升,基本原因必然是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场在原有价格水平上出现了短缺。此外,若这种商品恰好是生产有周期,成品可储备且耐用的,那么投机者就会进一步抬高价格。但过分夸大投机者的作用显然不妥。当前有人投机房产,却无人投机小汽车,原因何在?盖因房产市场被预期长期短缺,但无人如此预期车市。

因此,解决大蒜、绿豆等小宗农产品价格猛涨问题的根本之道,非变动供给以适应变化了的需求莫属。决非单纯惩处个别所谓的奸商企业所能奏效。供给如何适应需求变化?计划体制已被证明低效,只能依靠市场价格信号。

然而市场价格信号调节供求的效果依市场结构的不同而大有差异。大蒜、绿豆等小宗农产品的市场并非从生产者直接到达最终消费者的直销(或曰单层)市场,而是从生产者开始要经历中间商(包括收购、批发、零售诸环节)最终到达消费者的双层市场。整个市场具有“哑铃型”结构,即最初的生产者和最终的消费者都人数众多,而中间商人数较少。

这种“哑铃型”结构的双层市场,价格信号调节供求的功能会受到中间商的干扰。

极端情况是只有一个中间商。这时它会利用双面垄断的地位,压低收购价,提高零售价;会把需求增加导致的零售价格上涨尽可能转变为企业垄断利润,使零售价格上涨的信号不能充分传递到生产者那里,从而不能有效调动生产者增加产量的积极性。

若中间商是若干寡头,他们就可能进行既不利于消费者也不利于生产者的串谋,统一压低收购价、抬高零售价。

垄断和寡头间的串谋都应当通过国家的反垄断法予以禁止或者惩罚。如果该法尚不健全,则需修订完善。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企业的惩处必须通过司法程序,不能由哪个行政部门说了算,即便这个行政部门的惩罚确有道理。因为程序合理有时比结果合理更加重要。如果以为只要结果合理可以忽视程序合理,那么总有一天行政部门会因为程序失当而做出结果也不合理的荒唐事。在反垄断的问题上,不应该是企业必须听命于行政部门,两者在法律面前应当地位平等,行政部门有权控告企业违反法律,企业也应该有权按照程序为自己辩护;最后的定论应当由独立的法庭做出。

这种“哑铃型”结构的双层市场,除了需要通过反垄断法解决垄断和串谋问题之外,还需要解决价格信息不完善不通畅问题。如果蒜农只知道中间商开出的收购价而不知道大蒜的最终零售价,那就可能屈从于偏低的收购价,需求增加的信息就不可能通过收购价的上升充分传递到蒜农那里,从而蒜农也就不会根据最终需求的增加相应增加供给。

因此,为了让市场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就需要创造性地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电视提供的技术平台,由政府统计部门或者由通过竞争和政府授权的民间机构,实时或者定期发布各地诸如大蒜之类产品,从收购到零售各个环节的价格,再辅以一定的独立分析。如此,则可以强化市场价格信息弱势方,如蒜农等的议价地位和能力,使大蒜等产品零售价上涨带来的收益有足够多的部分转移到蒜农等手中,从而激励他们增加供给。

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价格干预行为不可缺少;但如何干预大有研究余地。窃以为在互联网时代,最好的干预不再是简单地限定价格,而应当是在尽可能加强竞争的前提下尽可能完善公告价格信息的机制。大蒜、绿豆如此,其它商品如药品、等等恐怕也得如此。

如果市场价格真的插上了互联网(还有电视台)的翅膀,我们的市场经济将更加健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