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可以精确,责任不能含糊


      负责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日常运营和检维修工作的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日前召开了“7·16”火灾事故抢险救援表彰大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下属9个单位和197人分别获奖,其中,公司消防支队、石油储运公司、建安总公司储备库保运车间记集体一等功,供排水车间、安全环保处记集体二等功。以上立功单位负责人等16人记个人一等功,另有28人记个人二等功。(《中华工商时报》8月9日)

      我无缘亲临表彰大会现场,当然也就无法亲炙那种注定是感人至深的气氛。如果掐掉此前“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的前事,仅仅就各相关单位在抢险现场的表现看,也确实够得上临危不惧、殊死搏斗这样的赞美之词。然而,问题恰恰在于抢险救援与事故责任并不能截然分开。就大连“7·16”事件而言,单位内部的表彰并非完全不可以,但前提是必需先厘清事故原因,明确责任,而不能含含糊糊数语带过。

      大连“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现在已经过去多日,但后续的恶劣影响仍在继续。油污之后的海洋环境究竟受到何等程度的影响,还要等待进一步的严密监测。可以肯定的是,大连清污工作依然相当艰巨,蔚蓝的海洋重现美丽大连尚需时日。在这种情况下,各相关主体的当务之急,首先应该做的是认真而不含糊的自查自纠,深刻而不敷衍的事故总结。看似偶然的灾难之中,到底有没有必然的安全疏漏?

      中石化大连石化分公司在油港爆炸事故尚未完全尘埃落定的情形之下,即大张旗鼓的表彰先进,不仅下属单位纷纷立功受奖,公司主要负责人也自我记功受奖,未免与紧急抢险、深刻检讨深层原因的氛围不太合拍,不合时宜。而且,如此大范围、大面积的褒奖,因其过于张扬事故之抢险救援的一面,也势必会冲淡相关事故责任单位的自省内疚之心,从而也就很难起到“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之镜鉴功效。

      此前,国家安监总局和公安部共同发布的“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通报》称,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事故单位对所加入原油脱硫剂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进行科学论证;原油脱硫剂的加入方法没有正规设计;原油接卸过程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事故造成电力系统损坏,应急和消防设施失效,罐区阀门无法关闭……等等。可见,司职原油罐区日常运营和检维修工作的中石化大连分公司,显然很难卸责。

    我并不怀疑中石化大连石化分公司也曾进行过事后总结,这种总结也可能很深刻、很严厉。但是,公众并没有看到对这种总结的严肃查处、认真问责,更无从感受到一个责任企业应该且必须具备的担当和社会责任,看到的只是企业内部沾沾自喜的自我表彰。企业的形象是如何塑造起来的?内部的自我塑造固然功不可没,但最根本的却是社会公众塑造出来的。一个总是含糊责任、表彰自我的企业,当然会受到社会责难。

      实际上,此种“精确表彰”、“含糊责任”的情形,不只中石化大连石化分公司为然。在很多单位、很多组织都普遍存在着。更有甚者,一些企业还把这种技巧像跷跷板一样肆意玩弄,成为转移公众视线甚至是愚弄公众判断的幌子。我真的想知道,尽了本分的中石化大连石化分公司如此大肆自我表彰,该如何面对那些真正赴汤蹈火、立于危难境地的2000名消防官兵?如何面对死难的大连市公安消防支队战士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