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中国面临的变革:web2.0的自由化与半自由化


    ——本文无意解构所谓web2.0,个人认为:web2.0精神可嘉,但决不能超越原则,也不能超越互联网知识系统该有的基本运营框架。

      一、极端形式:web2.0的非自由化

  传统媒体事实上也是另一种形式的web2.0,而且是web2.0的非自由化的版本。因其纸质发行的方式,从客观上严格限制了作者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稿件的修改权力。

  有一部分的网站,所采用的,正是这一种极端形式:web2.0的非自由化,由编辑全权处理其网上内容。

  所有网站都像传统媒体一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中庸的形式:web2.0的半自由化

  1、搜狐社区

  针对好的文章有一个叫做编辑保护的技术处理,还有一个叫做加精华的技术处理,编辑保护以后作者就无法针对该文之原文进行任何修改,加精华以后被收入精华区的文章,只能删除,无法修改。

  2、新浪读书

  作者在新浪读书发表文章的时候,如果进行修改的话,发表时间就自动调整为修改当日当时的时间。

  3、一起写

  作者在一起写发表文章的时候,全部的历史版本和包括修改时间在内的修改记录都予以永久存盘,予以保留并公开。

  4、乌有之乡

  乌有之乡的作者文章,作者只能发至网站后台,经由编辑审核发稿。公开发表后的文章,无论是发表时间,还是文章内容,作者都不能进行修改。

  三、另一种极端形式:web2.0的自由化

  价值中国

  1、web2.0的自由化所导致的法律困境

  价值中国主体内容管理层面,是以博客作为定位的,其所授权于作者修改文章内容的权力过大,作者可以任意修改自己的文章,甚至可以通过修改从前的文章,将别人刚写的文章假造为自己从前写的。

  假设某个作者将另一个作者刚刚发表的文章更改为自己从前发表的文章,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这种行为能不能算是一种对于他人版权的合法掠夺?如果不能,又该如何证明到底谁是真正的版权所有人?

  如果某个作者通过修改自己的旧文的手段将另一个作者刚刚发表的文章更改为自己从前发表的文章,那么一段时期以后,人们去搜索最先发表文章的那位作者,人们将找到那位剽窃者,并将其作为文章的原创者,而将被侵权的真正原创者作为抄袭者。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这是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价值中国标榜价值,实际上,在版权保护方面,却毫无价值可言。你说,这问题严重不严重?

  我在搜狐社区作版主的时候,遇到过一次贼喊捉贼的情况。一个作者举报另一个作者抄袭,提出的证据是,在另一个网站,有着同样的一篇文章,该文发表时间,较之搜狐社区此文更早。但是那个网站,不过是普通个人博客而已,而普通个人博客是可以经由博客博主任意修改的。那个被举报的作者,从来没有抄袭过他人的作品,那是我所清楚的。后来我通过第三方了解到,原来是那个博客博主将自己很早以前的一篇作品修改为被举报人的那篇作品。当时对于此事,只好不了了之。

  这个问题其实很严重。必须要清楚、明白的说出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就让我来打个比方吧!比如,你昨天写了一篇文章,我抄袭你的这篇文章,我将抄袭的文章放在我前天的日志中,你如何举报我抄袭你?你不但不能举报我,而且我还要举报你。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来,博客中所发表的一切文字,根本毫无版权可言。网站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势,重视作者版权,在这方面做的尽善尽美。对此,能否设置相应的有效的技术识别手段?若不能,则必须变革。


  2、或为web2.0的自由化所导致的技术困境

  个人体验

  2.1、从网络速度上看来,价值中国是相对比较落后的。 (从前感觉尤甚,但现在改进很大。)

  2.2、常常登陆不上价值中国,或不能正常登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价值中国朱博先生的热情帮助下,已无此类困扰。)

  2.3、2010年8月10日,通过迅雷,点击鼠标右键下载我的日志中的一个分类的第一页的全部链接,结果竟导致至少14篇日志被自动删除(所删日志即为该页之全部日志),这些被自动删除的日志,还能否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