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参与修正草案起草的人士表示,第八次修正草案涉及醉酒驾车,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据了解,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我不知道中国的立法者为什么习惯于“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本来就有“交通肇事罪”,可为了司法机关有“回旋余地”,硬是设立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导致审判的不公。
如果再设立一个罪名,司法机关的权力寻租空间将更大。
详细理由,读者可阅读我写的《两会e案九:建议修订“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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