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

 

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本条款,是关于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简要规定。物权法的本职工作之一,就是确认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当相关的事项没有点明时,需要权威性解析,以便于明确其相关的义务关系。

本辞条,介绍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主题: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按说,地役权权利与义务主体涉及到方方面面,不一而足。此处省略掉一般的地役权权利与义务主体,专门讨论一下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因为这方面的空白点容易引起人们忽视,有必要作个研究探讨。

所谓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就是指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发生的地役权人主体与供役地权利人义务主体的关系,亦称超大型地役权主体与供役地权利人义务主体的关系。

首先,让我们来认识一下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到底是否发生地役权人主体与供役地权利人义务主体的关系?

这个命题是很奇怪。有的人会问及此事:政府都是代表国家的,也存在地役权人主体与供役地权利人义务主体的关系?回答是肯定的。

自从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基本上实行财权上移、事权下移和“分灶吃饭”的政策了。这样一来,强势的政府越是强势,弱势的政府越是弱势。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县级以下政府管辖有大量土地却财政上只有少量的资金,县级以上政府管辖有少量土地财政上却有大量的资金,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如果将修筑公路、桥梁、港口、机场看作是超大型地役权,那么,上级政府是超大型地役权人,下级政府是超大型供役地权利人。

按照物权法相邻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或者按照“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权利均衡”的原则,强势政府的权益应当向弱势政府的权益倾斜。

其次,让我们再来认识一下,为什么要做到“强势政府的权益应当向弱势政府的权益倾斜”?

说到上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相信大部分是由该级政府投资的收益取得的。并不排除有一部分是从下级政府平调取得的。上级政府借支下级政府的钱进行返还,是天经地义的。这是第一层意思。

上级政府投资公路、桥梁、港口、机场超大型地役权项目获利甚丰,而下级政府被上级政府占用大量土地,意味着下级政府的土地资产在缩水,又无投资收益。并且,为征收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等支付了大量补偿费用,加重了下级政府的负担。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进行价值补偿也是应当的。这是第二层意思。

近三十年来,地区差别愈来愈大,甚至于在同一座城市内部也是如此。当然,缩小和消灭地区差别,包括内部的地区差别,应当是长期一贯制的方针政策。我们承认,上级政府集中财力物力,将好钢用在刀刃上不无妥当。不可否认,上级政府财力过于集中,容易产生建设上的大量铺张浪费现象。上级政府不能眼睁睁地让同胞政府和同胞兄弟这样无止境地贫穷落后,不应当过度建设铺摊子,应当尽量地伸出手来支援落后地区和人民。这是第三层意思。

物权法是个公正廉明的大法官,倡导了“各种权利主体一同保护”的基本原则,也就是“物权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则。上级政府作为领导机关,更应当模范遵守物权法,为下级政府办实事,办好事,千方百计地减轻下级政府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进而增加其物权权利。这是第四层意思。

其三,为什么要贯彻执行“各种权利主体一同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是一项基本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所谓“一切”,包括了政府与政府之间的投资者、物权人在内。

名义上政府与政府之间的投资者、物权人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实际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都有不同的利益取向。分税制、分灶吃饭的形式,就是其中之一。

分税制,就是国税即中央财政收入的税金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税金的总称,就是中央得大头、地方得小头的那种税收分配制度。某些低级的地方政府,在完成税收任务以后,还要向上级政府提供财政包干到户的税金和其他收入。基于分税制的条件反射,各地政府“份内”的财政收入归自己支配,包括产业投资、解决本地的一系列民生问题等等。由于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差别太大,甚至于同一级别的公务员每月收入相差几千元的都有,至于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之间的差别就更不用说了。

政府与政府之间的投资者、物权人的权利主体应当是一致性的,涉及到超大型地役权的物权关系,上级政府占用下级政府物权人的建设土地是非常多的,不是用普通的地役权与供役地权利人物权关系所能够解释得了的。作为公共利益、公共设施的拥护者,下级政府供役地权利人向上级政府地役权人提供方便、提供供役地应当视之为一项义务。鉴于上级政府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对于下级政府管辖的土地财产大量利用和获得了很大的收益的事实,很有必要将两者之间的关系,由纯粹的政府关系提升到两个“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的高度来认识,理顺两者之间的物权关系。

其四,为什么不将中央政府列为本命题讨论范围之内?

中央政府是一个很特殊的投资者和物权人主体,负有特殊的使命,如国防建设、教育扶持、央企投资、扶贫救济等等全局性支出由中央财政支出。

从法理上讲,中央政府也是应当如省级以下政府一样对待的。不过,在土地财政收入方面,中央政府已经作出了巨大的的让利,如土地出让金一项财政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是37,这是前所未有的大放权、大让利。再者,中央政府投资公路、桥梁、港口、机场超大型地役权项目,基本上是全资的、为地方建设服务的。在这种情况下,再向中央政府施加压力似乎不妥。故暂时不作为“特种权利主体”来研究对待。

关于“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是个新的课题,又是一个最敏感性的问题,其“地役权人对应于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远远比一般的义务关系重大得多。如果这个课题被攻克下来,可以为缓解地区之间的差别提供一个范例,也可以促使物权法向深度与广度的适用化方向发展。许多地方政府领导人心里有许多苦衷,上级领导应当设身处地为他们和他们的老百姓着想,为他们创造更多的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努力让他们一起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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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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