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持证上岗”到底有没有必要?


           记者“持证上岗”到底有没有必要?

                             董少鹏

    

    媒体工作具有公权力色彩不是一个疑问,而恰恰是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律,使新闻报道和传媒取信于民,为人民服好务,为社会公平正义站好岗。对于新闻从业人员中的腐败者依法惩处,对于自律不足者劝诫和教育,对于一般从业人员警钟长鸣

    一个正规的新闻机构,依法合规管理是必需的。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社会体制等因素,公众对于记者这一职业的认知并不一致,新闻机构的自律也有缺失,少数从业人员招摇撞骗甚至违法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新闻媒体的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内部治理,应当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这并不妨碍任何公民行使自己的言论、监督之权。任何公民也都不应当滥用自己的言论、监督之权,妨碍、伤害其他的公民和社会主体。不管你是不是记者,是不是持证上岗的记者,都应当遵守法律,都应当有道德约束。打铁先要自身硬,批人先要自身清

   

    在我提出“新闻记者行使采访报道权力,应当符合法律和新闻报道的管理规定”之后,不少人士就此提出,任何人都有权利报道事实真相,记者是否申领证件并不重要。

    如我的好友周俊生先生近日撰文说,“在记者证由国家机构统一颁发,并且规定只有持证者才能从事新闻采编活动以后,新闻采编便成了持证者的专利,不仅在媒体内部只有持证者才可进行采编活动,媒体之外的普通公民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通道更是被完全堵塞”。又说,“当记者这一职业被涂抹上公权色彩以后,它的最大问题是使新闻记者产生了某种特权思维,并随之而产生腐败”。

    把各级新闻出版管理机构“颁发记者证”说成“颁发采访专利”、“媒体之外的普通公民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通道更是被完全堵塞”,这无论从法规立意本身,还是从社会现实来说,都是不成立的:1、颁发记者证,是对新闻采访活动实施行业管理的一项配套措施,也是一项基本的措施,而不是对采访报道实施管理的唯一措施。2、媒体之外的“普通公民”有从事新闻采访和报道的通道,既可以直接写文章通过各种渠道发表,也可以与媒体建立合作关系。3、我不赞同所谓“普通公民”的说法,作为公民,人人都是平等的。4、非专业记者从事新闻采访和报道,与专业记者是不同的。专业记者以采访报道为业,需要一定的专业素质,也会面对更多的采访报道挑战。5、不能随意把一个职业说成是“专利”,职业就是职业。

    关于记者这一职业是否有“公权色彩”问题,我认为,1、任何国家的记者都有公权色彩。这也是一旦记者做出虚假报道之后,其遭到公众谴责之巨大的本质原因。公众不能容许“守望正义和道德”的记者做假。2、中国的部分记者有特权思维,原因比较复杂。不会取消了记者证管理制度,这种特权思维就随之消失。同样,实施记者证管理制度,可以对不良新闻从业人员实施强约束,一旦发现其违法违规,可以取消其资格。这是对公众利益的保护。3、媒体编辑部也有公权力色彩,因为,刊发或者播出的报道是否真实客观,直接关系到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媒体工作具有公权力色彩不是一个疑问,而恰恰是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律,使新闻报道和传媒取信于民,为人民服好务,为社会公平正义站好岗。对于新闻从业人员中的腐败者依法惩处,对于自律不足者劝诫和教育,对于一般从业人员警钟长鸣,对于为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鼓励。

    我还要特别指出,私权力也可能侵犯到公权力。如果任由私权力滥用,对私权力没有任何约束,就必然出现私权力侵犯私权力,甚至私权力侵犯公权力的情况。因此,无论哪个公民个体,不管你是不是记者,是不是持证上岗的记者,都应当遵守法律,都应当有道德约束。打铁先要自身硬,批人先要自身清。

    在此,我还要说一下记者证申领的问题。1、任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都可以通过所供职的新闻媒体,申领记者证。2、“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对于任何一个合格的新闻记者来说,都不是什么过高要求。同时,“一年以上”是新闻从业人员累积从业时间。不是只要你换个单位,就要重新计算一年。因此,俊生所说“一个人要获得这本记者证,必须经由新闻机构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是不成立的。3、我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按照前两条规定,累计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一年,申领到记者证并非难事。而对于一个尚未有一年工作经历的人,由有经验的同事带一带,积累经验,也不是什么坏事。
    一个正规的新闻机构,依法合规管理是必需的。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社会体制等因素,公众对于记者这一职业的认知并不一致,新闻机构的自律也有缺失,少数从业人员招摇撞骗甚至违法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新闻媒体的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内部治理,应当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这并不妨碍任何公民行使自己的言论、监督之权。任何公民也都不应当滥用自己的言论、监督之权,妨碍、伤害其他的公民和社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