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辞职员工索取天价培训费的底气何来?


 
半年时间,公司支出的工资、奖金、保险费、培训费等一应费用才3.5万元,然而,当员工辞职时却遭遇10万元的天价培训费,如此狮子大开口,真让人瞠目结舌。然而,环顾我们的周围,类似的现象却并不鲜见,一些单位招聘员工时往往都要求交纳数额不菲的“保证金”、或者另外签订违反劳动法的协议,承诺如辞职需赔偿巨额“培训费”,等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就此约定了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二是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并且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允许在这两种情况之外,再约定任何性质的违约金。
正如众联公司有关负责人所言,公司并不缺这个钱,只是给员工一个“约束”,让他们感到“刺痛”。按照法律规定,员工有应聘的权利,也有辞职的自由,只要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用人方理应无条件放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挟、限制。可是,某些单位何以罔顾法律规定,强制员工签订不平等协议,有恃无恐地向员工提出巨额索赔?
长期以来就业压力大的择业环境,让资方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天然的优势,面对用人单位的一些违反法律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条件,劳动者往往不得不委曲求全,忍气吞声,固然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更为关键的是,劳动者维权的法治生态较为恶劣,加大了员工维权的成本和风险,不仅让劳动者缺乏维权信心,而且让资方更为肆无忌惮。
按说,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法律应该为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群体撑腰,国家也基于这样的指导思想健全、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可现实中的潜规则又往往使得司法公权力有意无意地向资方倾斜,致使劳动者时常陷于有理打不赢官司或者赢了官司输了权益的尴尬。这起简单的劳资纠纷,法院受理后却久拖不审,开庭遥遥无期,人为地将劳动者置于更为被动的境地,就是最有力的例证。
因此,要使劳动法真正成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伞,确保劳动者体面地工作,有尊严的生活,净化法治环境,恪守公正原则,提高司法效率,显得尤为必要。如果司法部门铁面无私,依法办案,任何一方的不合法主张都毫不含糊地被否决,想必资方也不会再去动那些限制、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歪心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也就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