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评杭州发廊女事件:法律不可剥夺尊严
从微博上读到,“人民日报评杭州发廊女事件:法律不可剥夺尊严。”
难以置信。
由于互联网上很多很多虚假消息,程鹤麟赶紧上网查看,找到人民网,真有!
仔细读了一遍,还是不敢相信。
当场来个网页快照,并将文章下载。怕过一二日人民网自己撤了这篇。
非常感动。
高高在上的《人民日报》,竟然说出这样的话:“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哪怕他(她)有罪有错。这是基本的法治理念,也是文明社会的底线。”
千百年来包括最近这60年,连安分守己的良民的尊严都顾不了,遑论罪人?哪一个罪人的尊严不是被剥夺得一干二净!
难得的是,《人民日报》这篇评论针对的是,杭州市一派出所剥夺“发廊女”尊严事件。“发廊女”竟然被堂堂党报同情了。千百年来包括最近这60年,这类女孩子一直就在男人统治的世界里饱受歧视。
难得的是,《人民日报》不仅批评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剥夺“发廊女”尊严的做法(向“发廊女”家属发信呼吁“挽救”女孩),还连带批评全国范围内一系列类似事件(包括:7月14日,在湖南华菱涟钢集团公司足球场上,当地有关部门组织了约6000人旁观一场特别的活动——公捕公判大会,会后,嫌疑人和罪犯被游街示众;7月5日,广东东莞清溪警方用绳子牵着一名“小姐”指认现场,并让镇电视台拍摄播放;2009年10月底,河南郑州市公安局开展打击涉黄涉赌专项行动后,一些卖淫女的裸照被公布……)
党报《人民日报》指出,犯罪犯错者,“其人格权同样应该得到维护。‘罪错应负责任,人格不容侮辱’,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精神。法律可以剥夺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但不可以剥夺人格权利特别是人的尊严。”
党报《人民日报》说,“公捕公判、游街示众是赤裸裸的侮辱。”
啧啧!换在过去,说这样的话,根本就是丧失党的立场。程鹤麟祈祷,这篇文章不会被删除,文章的作者不会被撤职查办。
网上有朋友质疑程鹤麟,认为程鹤麟这是大惊小怪:“为什么他说了一句理所应当的话人们就要欢呼?”
问题是,“理”所应当仅仅是万里长征刚走出第一步,我们要通过鼓励和肯定,让他继续往前走,把“理”变成“事实”。
中国的国情是这样的:宪法上怎么写不要紧,关键是《人民日报》当下怎么说。您琢磨琢磨是不是这样?
所以,程鹤麟认为,《人民日报》这篇评论不仅感天动地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所以,要为之欢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