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规定难免遭遇软执行,矿领导下井制度别成狼来了



最近一段时期,有关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令箭一支接着一支,8月25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暂行规定,煤矿工人无领导下井带班可拒绝下井;9月2日,再出新规,煤矿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将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罚款。如今,又有了处罚新版本。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早几年就有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今年来,因为温家宝总理的亲自嘱咐,领导下井制度再度引起重视,然而,仍然未见矿领导们的响应,基本上都遭遇到“软执行”。安监总局密集出台规定,无疑体现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视。不过,这一系列规定给人的感觉都是“鸡毛掸子”而已。
矿工在没领导带班时在逐级回报后可拒绝下井的规定一出,随即受到拿什么保证职工拒绝下井权利的普遍质疑;擅离职守、罚款15万的规定对于矿领导和老板来说更像是“安慰奖”;现在又改成出了事故罚工资的80%,真可谓重视的程度越来越高,问责的态度越来越坚决,强调的语气越来越严厉,而具体追责的规则却越来越软、越来越温和。
大家都知道狠来了的典故,煤矿安全事关矿工生命,总是拿鸡毛掸子唬人,不用说大众的神经会麻木,就是矿领导们也会越来越感到若无其事了。就在不久前有报道说,某矿由于人为的原因致3名矿工死亡,然而就是这个“情节特别严重”,依刑法条款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的案件,结果却只判了3年,而且还缓刑4年,可见我们的问责是如何温柔。
软制度难免遭遇软执行,轻追责必然带来对矿工生命的轻视和对法律的轻蔑,要落实好矿工带班下井制度,促使其重视安全生产,减少矿难的发生,还是动动真格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给责任人应有的震慑。否则,出台再多的规定也只能是个虚拟的摆设,无济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