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关于减少死刑的话题不少。最后只减少了十三个不常用的死刑罪名,罪名数减少了,死刑人数估计不会有啥变化,我国作为世界每年执行死刑第一大国的地位不会被动摇。(按照大赦国际的统计,我国每年死刑人数超过其他国家总和,还有一说是五倍)
常年不用的东西,扔掉就扔掉,这个部分没有什么异议。极端严重的暴力犯罪判处死刑,在当前的中国,有争论,也不是很大,主流还是认为要保持。争论最多的是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到底该不该保留,双方的根据我就不复述了,只可怜浙江东阳的吴英小姐,还在监狱里等自己的死刑上述。
就我自己而言,我是赞同长期角度要全面废除死刑,短期内可保留暴力犯罪死刑的,原因是基于公众的心理认同,不在于国家杀人的正义与否、人道或者是死刑效果。但是为什么最后的结果是保留经济犯罪的死刑可能,我想与原因可能和很多人认为的这些犯罪罪大恶极,要杀鸡儆猴的理解不大一样,更大的原因在于打击腐败。
这个打击腐败的方式,不是以死刑震慑来防止那些有重大经济犯罪倾向的官员或者商人们实施犯罪。九十年代,几十万就够杀头的,也没见对于贪污受贿之类的犯罪有什么抑制作用,反而越来越严重。它打击腐败的作用在通过死刑的威胁,在侦查阶段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博弈中,给审讯人员一个的谈判武器。交代更多未掌握的罪行,供出同伙或者其他罪犯,这些都算作有立功表现,可以不判死刑。拒不交代,就有死刑伺候。
应该说,现在被抓进去的干部似乎扛住的不多,数额大也不怕,通过交代问题换取免死。贪污两亿多的陈同海也就是个死缓,其他上亿的也大多如此,他们大概是在犯罪之后又“立功”了。而近年来纯粹因为经济犯罪判死刑的,我记忆中只有一例,就是银河证券望京西园营业部的总经理杨彦明,被抓后一言不发,至死也不交代6500万的去向。律师明说只要交代这笔钱,就能免死,他最后还是沉默,成为少有的被判死刑的经济罪犯。
近年来,反腐在不断推进,在我国结出了丰硕成果,靠走错门的小偷、摆不平的情人、吃醋的老婆以及职位竞争对手的揭发来打击经济犯罪,靠被抓同僚为免死而检举来抓窝案,也算是我国有特色的反腐手段,在坚决不改变权力集中的制度,不放开媒体与公众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我们还是能通过各种手段取得尽可能多一点点的破案率。
不取消经济死刑的目的大概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