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留处分”放还中国船长的真实意图


  据日本媒体24日报道,日本冲绳县那霸地方检察厅当天决定以“保留处分”形式放还非法抓扣的中国渔船船长詹其雄。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所谓“保留处分”是什么意思呢? 我们知道,日本这次抓人,并堂而皇之的采用所谓“司法程序”,是希望确立起对钓鱼岛的实际司法管辖的先例,并在今后可能发生的领土争议裁决中处于有利地位,也就是作为其实施了“实际控制”和“有效管理”的证据,并对今后中国渔民在该区域的各项活动形成有效威慑,因此,这次的事件不仅仅是抓了一个人这么简单,是一次打破目前中日双方在钓鱼岛地区地位的重要举动,因此我国政府才有了也必须有了比较强烈的反应。

  不过根据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律,所谓“保留处分”不同于“无罪释放”,也不同于“不起诉”决定。保留处分,通常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在法定的羁押期间内,仍不能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而采取的先释放嫌疑人,但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一步确定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的一种司法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保留处分”虽然不是法院的裁决,也不是“刑事处罚”,但其本身也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的司法决定,仍是一种司法措施。依然会被日本当成在钓鱼岛的所谓主权存在。

  对此,我们坚决抗议日本的所谓“保留处分”的条件,必须无条件送还我方船长。否则我们不认同,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