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河南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解释中没有明确表明如何根据伤残等级来区分赔偿水平,但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水平应该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一级
城市标准287431.20元
农村标准96139元
二级
城市标准258688.08元
农村标准86525.10元
三级
城市标准229944.96元
农村标准76911.20元
四级
城市标准201201.84元
农村标准67297.3元
五级
城市标准172458.72元
农村标准57683.40元
六级
城市标准143715.60元
农村标准48069.50元
七级
城市标准114972.48元
农村标准38455.60元
八级
城市标准86229.36元
农村标准28841.70元
九级
城市标准57486.24元
农村标准19227.80元
十级
城市标准28743.12元
农村标准9613.9元